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10-25 10:08 字体:[ ]

  苏政发〔2016〕12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文物工作承载着见证历史、传承文明、资政育人、推动发展等重要任务,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地位。近年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推进文化强省建设中切实加大文物工作力度,文物保护、管理、利用水平不断提高。同时也要看到,全社会对文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待深化,协调推进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新的挑战,科学合理利用好文物资源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文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新时期文物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公益属性,坚持服务大局,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依法管理,深入挖掘、系统阐明并发挥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充分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江苏省情、走在全国前列的文物保护利用路子,为推动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目标。进一步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中的作用,显著改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状况,持续提升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和研究展示水平,不断拓展文物合理利用的科学途径,切实加强文物法治建设和行政执法工作,健全完善政府主导、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管理体制机制。到2020年,形成更加科学的文物保护利用体系,更加丰富的文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的文博创意产业体系,更加有效的文物安全和法治保障体系,更加完备的文物工作支撑体系;完成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公布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各100个以上,实施100个红色遗产、名人故居维修保护与展示提升项目,培育100个博物馆教育品牌项目,确保世界文化遗产预备项目遗产点中文物保护单位完好率和市、县(市)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成率均达100%。

  二、夯实文物保护各项基础工作

  (一)规范文物资源基础管理。全面摸清文物资源状况,健全国家文物登录机制,建立全省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实现文物资源动态管理,推进信息资源社会共享。各地要及时核定并依法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及保护措施,依法划定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法划定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依法核批相关工程设计方案。对重点水域开展水下考古调查,重点完成江苏太湖水下考古调查工作,基本掌握其水下文物分布和保存状况,划定水下文物保护区。推进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制定落实保护措施,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加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申报管理,加快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做好世界文化遗产地日常监测及巡查工作,强化世界文化遗产地和预备名单遗产点项目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和改造提升。

  (二)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推动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为主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转变,注重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落实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明显改善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开展全省文物保护单位险情调查,对濒临倒塌、损毁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开展抢救保护工作,在资金安排上予以保障和倾斜。实施红色遗产、名人故居和古民居,以及高校内文物、宗教场所文物等专项抢救性保护与展示利用工程。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中,坚持保护、传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统筹做好文物保护与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以及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防止建设性破坏;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重点文物抢救保护工程,加强传统村落中集中连片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考古遗址公园,改善遗址周边自然与人居环境。支持有条件的城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开展江苏特色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模式研究,加强保护基础工作及管理能力建设。扎实做好海上丝绸之路、江南水乡古镇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各项准备工作,稳步推进中国明清城墙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三)做好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完成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建立全省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及数据共享平台,完善文物认定标准,规范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程序。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程,充实丰富博物馆馆藏。贯彻《博物馆条例》,加强博物馆发展规划引导,构建主体多元、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体系。实施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全面提升博物馆库房及展厅文物保存硬件水平,增强博物馆文物健康评测、展厅和库房监控预警、环境调控等方面的能力,改善馆藏珍贵易损文物保护环境,完成100座中小型博物馆标准库房改建工作。实施博物馆文物保护实验室提升工程,强化现代科技对文物保护与修复的支撑引领作用。文物保护修复基础薄弱的市、县级博物馆,要建立文物保护修复室,并对修复人员开展专业培训。

  (四)强化文物安全防护。推广文物安全综合管理实验区建设经验,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实现文物安全综合有效管理。落实文物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文博机构安全工作法人负责制。夯实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作用,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加强博物馆藏品安全管理,推进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各级各类博物馆安全防范达标提升。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各类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加强项目建设后续监管。对开发区建设项目,如确需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的,应将相关内容纳入开发区“区域评估”。强化文物安全检查,开展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博场所等重大险情排查,实现博物馆、纪念馆、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安防、消防、防雷达标。

  三、推进文物资源合理利用

  (一)发挥社会教育功能。挖掘研究文物价值内涵,经常性推出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物陈列展览、影视作品及各类出版物。结合重要事件节点,加强相关革命文物的展览展示、宣介和教育工作,开展相关主题活动。将博物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立馆校合作机制,针对青少年开发博物馆教育课程,建立《博物馆青少年教育项目库》,培育一批品牌项目,广泛开展展览陈列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军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求设立流动展览车开展文化活动。实施红色遗产、革命文物保护、展示和利用工程,鼓励学校组织学生定期走进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接受爱国主义等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署,完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促进文博机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规范化。健全博物馆免费开放运行绩效评估管理机制,有条件的文博单位基本实现全面开放。推动博物馆建立和完善以理事会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为主要架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服务功能。加快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借助“互联网+”技术、“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有序推进智慧博物馆、数字博物馆建设;继续实施博物馆陈列展览提升工程、全省馆藏文物巡回展,提高基本陈列质量和藏品利用效率,实现博物馆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推动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与学校、乡镇、社区、企业、部队等开展共建共享。

  (三)发展文物相关产业。推进文物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规范有序的文物利用制度,支持文博旅游、文博创意、文物市场等文物相关产业跨界融合发展,推动文化文物资源与现代生产生活相融合,实现文化价值与实用价值的有机统一。积极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和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线路,打造以“畅游江苏—大运河文化之旅”为代表的文物旅游品牌。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选择一批不同类型的文博单位开展试点示范,在开发模式、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允许在确保公益目标、保护好国有文物、做强主业的前提下,依托馆藏资源,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企业纳入各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范围,培育江苏文化文博产品研发基地,打造江苏文创企业和产品品牌。

  (四)扩大文物交流合作。借助国际博物馆日、中国文化遗产日等活动,结合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积极宣传江苏丰厚历史文化资源。鼓励各类文博机构之间开展全方位交流合作,更好展示地域文明,彰显江苏地域文化。加强与港澳台文博界的对口互访,开展学术、展览、科技等方面的业务交流。积极主动参与国家“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中的文物外事项目,利用“欢乐春节”“精彩江苏”等外宣活动,加强与国外友好省州、友好城市等文物保护利用方面的交流合作,组织更多文物保护成果出国(境)展览展演,讲好江苏故事,展示江苏形象。

  四、健全文物行政执法体系

  (一)完善法规规章。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健全完善《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及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各有关地区要推动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订修订工作,加强文物保护领域专门立法,建立完善文物保护规章制度。

  (二)加大普法宣传。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纳入“七五”及日常普法教育规划、计划,纳入党校和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课程,纳入基础教育校本课程。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各级文化文物行政执法机构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以普法保执法,以执法促普法,突出以案释法,切实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自觉性主动性。

  (三)加强文物执法。结合行政综合执法改革,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配备人力物力,落实执法责任。完善全省文物安全与执法巡查制度、监督制度,健全文物与文化、公安、检察、法院、海关、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旅游等多部门和单位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落实文物违法案件移送、涉案文物移交等制度。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可设立专门的警务室,加强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强化相关场所及周边治安秩序管理。建成运行覆盖全省城乡的文物行政执法监控平台,提高文物保护数字化、信息化和文物行政执法科技化水平。

  (四)强化执法督察。完善文物保护监督机制,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层级监督,完善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依法对市、县级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对大案要案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对影响恶劣的要约谈当地政府相关负责人。加强省级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力量,做到凡案必查、督办必复。

  五、落实促进文物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文物工作推进机制,发挥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文物资源丰富的地区可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增挂文物局牌子,依法履行文物保护工作职能。各地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中要加强文物保护行政管理机构和专业文物保护机构建设,将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在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改革中,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作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明确各方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保护传承的主体责任,在文物保护中发挥主导作用,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为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实现文物资源依法有效保护。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守土尽责,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切实提高素质能力和依法管理水平。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公安、文化、海关等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建立文物安全事件(案件)责任追究、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导致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人才支撑。积极参与国家文博人才培养“金鼎工程”,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文博机构的作用,加快培养文博领军人才、科技人才、技能人才、复合型管理人才,以及文物保护修复、水下考古、展览策划、法律政策研究等紧缺人才,重视民间匠人传统技艺的挖掘、保护和传承,形成结构合理、布局优化、适应江苏文博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根据当地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文物行政执法专业人员。进一步发挥南京博物院、东南大学等国家文物保护重点科研基地的作用,建立一批省级文物保护科研基地。加大县级文物行政管理、文物行政执法以及非国有博物馆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培训力度,适当提高文博高级职称评定比例,落实扶持奖励政策,推动全省文博人才队伍均衡化、专业化、正规化。

  (四)加大政策扶持。保持公共财政文物保护和管理支出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及政府财力增长相适应,省级财政设立文物保护专项扶持资金。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的原则,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辖区内公共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含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的人员经费、运转经费以及必要的文物征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捐献文物、捐赠资金,对其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利用公益性基金等平台,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的资金补助问题。逐步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文物单位评估定级标准和绩效考核范围,落实完善财政、税收、金融等关于创意产品的支持政策,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入可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产品开发、对有关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

  (五)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奖励激励机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众创、众筹,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相关产品研发、生产和经营。培育发展文物博物馆行业组织,建立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服务志愿者及民间义务文保员队伍。指导支持城乡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规范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依法设立博物馆,提高办馆质量和社会服务水平。建立文物重要决策和重大方案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制度,提高文物保护透明度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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