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省综治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08-20 11:33 字体:[ ]

  苏司通〔2015〕64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综治办、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司法局、综治办、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江苏社区矫正工作深化发展,现结合实际,就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社区矫正机构主导下,组织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落实社区矫正任务的内在要求,是创新特殊人群服务管理、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全省各地社区矫正机构坚持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发展壮大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志愿者、志愿者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因此,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贯彻司法部等6部门的意见为契机,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积极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推进全省社区矫正工作深化发展。

  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要求和主要举措

  (一)目标要求

  积极培育扶持承接社区矫正服务的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的“三社联动”机制,组织引导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基层自治组织等多元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健全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体制机制,社区矫正教育管理成效显著。

  ——社会力量多元参与。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逐步培育建立能够承接社区矫正服务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三社联动”机制下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村(居)民委员会、司法行政服务站等社会力量多元、数量充足、作用显著。

  ——参与内容明晰规范。社区矫正机构刑罚执行管理与社会力量参与服务适度分离,心理矫正咨询、行为偏差纠正、社区服务组织、就业就学引导、矫正信息收集、矫正需求评估等事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内容明确、流程清晰、运行规范。

  ——参与机制不断完善。健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机制、社区矫正小组工作机制、志愿者服务机制等,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落实。

  (二)主要举措

  1.积极培育承接社区矫正服务的社会组织。民政、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托和利用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孵化中心),培育发展管理规范、服务专业、作用明显、公信力强,能够承接社区矫正服务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社区矫正服务事项购买。司法行政部门要围绕社区矫正任务,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具体内容;探索开发专业岗位,逐步将协助调查评估、收集矫正信息、纠正行为偏差、疏导心理情绪、评估矫正需求、开展教育学习、组织社区服务、引导就业就学等工作,列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实现矫正机构刑罚执行管理与社会力量参与服务的适度分离。建立完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社区矫正的机制渠道,及时提供需求信息,为其参与社区矫正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提供社区矫正服务的社会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积极引导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服务。民政、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探索运用岗位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方式,组织引导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承接社区矫正项目,开展专业化的社区矫正服务。从2015年下半年起,逐步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纳入社会工作者评价体系,建立完善招聘录用、职业评价、绩效考核、薪酬保障、表彰激励等制度,进一步拓展其职业发展空间,增强工作动力。建立教育培训长效机制,通过岗位培训、专业教育结合的培养体系,促进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向专业化方向发展。鼓励参加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证书的,可以给予补贴和工作津贴。鼓励社会工作者成立社工事务所、工作室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区矫正服务购买。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范畴,支持社会工作者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开展服务,有效减少和降低职业风险。

  3.积极鼓励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引领志愿者开展服务、志愿者协助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改善服务”的联动工作机制,司法所组织发起、社会工作者牵头登记成立志愿者组织,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登记成立志愿者联合会,与社区矫正小组、社区矫正协会等协调开展工作。鼓励高校、研究机构法律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小组、志愿者组织的活动。志愿者组织的必要活动费用,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列入社区矫正经费支出范围。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和公民个人对社区矫正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资助,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筹资机制。总结推广我省“五老”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塑造志愿服务精神,完善志愿者激励机制,宣传、表彰志愿者的先进事迹和工作成效,营造良好的志愿参与氛围。

  4.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独特作用。依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力量。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内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村(居)司法行政服务站等,落实社区矫正工作任务。财政部门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要求,为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村(居)民委员会要发挥贴近社区服刑人员日常工作、生活的优势,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向和行为表现,协助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困难帮扶、社区服务等工作,发动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和居民群众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扩大交往融合,促进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区、回归社会。

  5.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平台载体。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以社区为平台,以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的“三社联动”机制,统筹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村(居)民委员会、司法行政服务站等多元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县(市、区)社区矫正中心、教育矫正(社区服务)基地的作用,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场所设施。健全社区矫正小组制度,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村(居)民委员会代表、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代表、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共同参与,发挥小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教、提醒和信息反馈作用,夯实矫正执行的社区基础。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入社区矫正协会,通过提供工作岗位、技能培训、专业服务等方式,形成多渠道、多形式、多内容的社会帮扶体系,促成协会成员对社区服刑人员结对帮扶、安置就业,建立社会参与的有效载体和长效机制。录用符合条件社区服刑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

  6.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就学和救助保险等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有需求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将其纳入本地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可以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教育部门对于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有就学意愿的,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确实需要救助的给予临时救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现再就业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可按规定领取相应基本养老金,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社区服刑人员可按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医疗保障政策,享受相应待遇。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加强和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把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立足实际建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办法。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衔接配合,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

  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主动协调各有关部门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引导社会力量更多地投入社区矫正工作。要根据社区矫正任务,将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部门备案后实施采购。要明确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加强购买服务资金管理,指导督促服务承接机构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要积极申报并参与民政、财政部门的公益创投项目活动,增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实效。

  综治部门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综治考核,进一步健全基层综治服务管理平台,充分发挥牵头指导协调作用,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民政部门要对承接社区矫正服务工作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做好注册登记、社工职业水平考试评价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将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社区矫正服务事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将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购买资金列入部门预算。对已招聘使用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按照《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行规范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作待遇,按照规定办理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需要。

  各地、各部门要总结推广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积极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成就的宣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为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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