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05 18:09 字体:[ ]

  苏政办发〔2015〕4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产研院)改革发展,进一步完善技术研发体系,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省产研院独立法人性质的专业研究所使用财政资金取得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其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归其所有;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自行处置,不需履行相关手续;对主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省产研院总院及专业研究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并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收入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省产研院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省产研院总院开展相关科技成果登记或交易的,免收服务费用;单项技术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省产业技术研发专项资金给予一定额度的奖补。鼓励国内外科技成果到省产研院进行二次开发、转移转化,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或专项资金建立专门渠道给予优先支持。

  三、省产业技术研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省产研院总院、专业研究所及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实施产业重大原创性技术创新项目、引进高层次人才、提升产业创新服务能力等,可用于支持省产研院总院、专业研究所及产业技术创新中心支付市场化聘用的人才基本薪酬、对外购买服务和技术创新成果、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等。专项资金的使用及调整,由省产研院理事会批准。

  四、省有关部门为省产研院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落实的专门服务渠道。企业购买省产研院技术或委托省产研院进行技术研发所发生的支出,纳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范围。省产研院总院及专业研究所取得的财政拨款,可计入不征税收入管理。

  五、对投资省产研院衍生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在原来支持额度基础上,省级部分的补偿提高20%,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省产研院衍生企业提供科技贷款所发生的本金损失,省级补偿部分由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50%的补偿,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教师、科研人员等到省产研院兼职,学校认可其在省产研院的工作业绩,并作为教师、科研人员学校考核和职称评聘等的主要依据。高校院所应支持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省产研院开展技术开发和创办衍生企业,由省产研院、高校院所和科硏人员签定三方协议,明确各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间原单位可为其保留人事关系,最多不超过3年,并保留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基本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部门为省产研院建立科研人员职称评聘专门渠道。省、市人才计划项目为省产研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建立专门渠道。

  七、对省产研院专业研究所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并实行“一照一号”管理;对省产研院衍生、孵化企业,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记。

  八、税务机关根据省产研院需求,提供“个性化”税务服务,按照宽松便捷的原则,简化流程、手续,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免支持。省产研院专业研究所可享受省级科教单位科教用品进口税收的优惠政策。

  九、省有关部门为省产研院聘用的外籍专业人才及其随行家属取得工作许可及居留等的办理提供绿色通道;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来省产研院开展技术研发或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中国籍公民相应的同等待遇;对省产研院聘用的国外高层次人才,取消工作许可的年龄限制。

  十、鼓励省产研院参与国际科技交流合作,与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跨国公司联合建设研发机构,在境外设立或参与设立研发、科技服务等机构。对省产研院总院及专业研究所开展国际合作所需付汇,实行其事先承诺,省商务、科技、税务等部门事后并联监管。对省产研院科研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放宽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政策。

  本意见中提及的“省产研院”,包括省产研院总院、专业研究所、产业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其衍生、孵化企业。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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