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内贸流通健康发展促进消费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06-05 17:29 字体:[ ]

  苏政办发〔2015〕4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充分发挥内贸流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进一步拉动消费需求,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点,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动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时,要将商业网点规划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统一考虑。商业网点的新建和改建扩建,改变现有商业网点的用途,都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对公益性批发市场、现代物流项目及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规划、交通基础设施规划中要予以支持。充分考虑内贸流通发展的用地需求,按照节约集约、保障重点和有序安排的原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予以统筹安排。将农村流通体系建设纳入新型城镇化规划,保障建设用地。(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

  二、提高现代商圈建设水平

  围绕“一带两圈”(南京商圈、徐州商圈和苏锡常商业带)总体布局,结合城市转型发展、流通现代化以及商圈的战略定位,制定商圈发展规划,体现“一带两圈”各自特点和发展方向,增强对相关产业和资源的整合力度,扩大对周边区域的辐射作用。在做好现代商圈规划定位的基础上,加快研究推进商圈建设的具体措施,使规划更具可操作性。鼓励通过商圈融资等方式支持商圈内企业特别是中小商贸企业发展,增强商圈的吸纳和辐射能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三、增强社区便民商贸服务功能

  在居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邻里中心、睦邻中心等便民商贸服务设施。鼓励地方政府出台政策意见,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关于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10%的要求。商务部门要从社区实际情况出发,对社区商业的必备业态提出意见和要求,满足居民的多样化生活需求。加快对老旧小区生活服务设施的提档升级。鼓励地方政府回购部分商业用房,支持社区菜店、菜市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便利店、早餐店、家政服务点等生活必备设施的建设。在有条件的中心乡镇规划建设集购物、餐饮、文化、生活、配送等为一体的多功能乡镇商贸综合体,建设商业步行街或专业特色街,着力打造乡镇小型商圈。(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

  四、引导商品市场加快转型升级

  重点推进50个大型商品交易市场的转型发展,加快商品交易市场专业化提升和精细化改进,拓展商品展示、研发设计、品牌孵化、价格发现等功能。支持引导大宗商品市场实施信息化改造,强化与金融部门的合作,引进供应链金融,推动大宗商品市场与物流配送结合。借鉴镇江惠龙易通模式,结合大宗商品交易,打造货物集中配送综合服务平台。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合理布局,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内贸流通发展,提高土地利用率。城区商品批发市场异地搬迁改造,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安排商品批发市场用地。开展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建设和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公益性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投资保障、运营管理和政府监管等长效机制,实现农产品批发市场保供应、保安全、稳价格等公益性功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金融办)

  五、促进大众消费和绿色消费发展

  认真研究经济新常态下消费市场的主要特征,引导企业顺应大众消费从模仿型、排浪式向个性化、多样化的发展,调整经营结构和方式,实现精准化营销和个性化服务,形成与大众化消费相适应的商业模式。支持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开展定制服务,特色化经营,增强发展活力。逐步建立省、市两级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以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载体,开展市场开拓、科技应用、管理创优、法律咨询、投融资等服务,优化我省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政策、制度、服务等环境。积极引导企业运用商标战略,加强商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打造一批具有江苏特色的品牌企业和消费名品,满足品质化消费需求。创建一批集门店节能改造、节能产品销售、废弃物回收于一体的绿色商场。引导企业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重点做好建筑、照明、空调、电梯、冷藏等耗能关键领域的技术改造,使用屋顶、墙壁光伏发电等节能设备和技术。开展节能产品进商场活动,鼓励和引导批零企业向消费者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节能灯等环保产品。研究出台改进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意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

  六、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

  鼓励大学生回乡进行电子商务创业,开展农民触网培训和农产品电子商务万人培训,推动特色农产品和加工品开展网络营销。着力培育和打造100个省级“电商村”,带动农村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鼓励建设各类地方特色馆。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应用电子商务,采购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土特产品,促进生产与市场的对接。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生鲜农产品同城及区域配送业务。深入推进农村商务信息服务试点,积极开展农产品网上购销对接。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合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中心镇和行政村建立服务点,开展网上代购代销服务。整合农村地区物流配送、电商培训、农副产品检验检测等资源,构建“消费品下乡、农村产品进城”的流通体系。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和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建设,促进农村青年互联网创新创业活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

  七、抓好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建设

  积极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稳步推进省级多层次的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建设,培育壮大电子商务培训(实训)基地。鼓励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开展政策先行先试,在营造发展环境、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服务体系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着力打造20个左右品牌效应突出、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推动示范基地发挥产业集聚优势,在中小企业孵化、服务模式创新、公共平台建设、产业链条搭建等方面发挥带动作用。培育10个左右专业性、特色化电商平台,扶持30个左右产业特色明显、发展潜力大的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示范企业在创新经营模式、整合市场资源、带动关联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积极推进省级信息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充分发挥培训(实训)基地的骨干作用,广泛开展电子商务各类人才的培训。(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八、提升连锁经营发展水平

  以电子商务、信息化及物流配送为依托,推进发展直营连锁,规范发展特许连锁,引导发展自愿连锁。支持连锁经营企业建设直采基地和信息系统,提升自愿连锁服务机构联合采购、统一分销、共同配送能力。引导连锁企业从增开门店向注重绩效转变,鼓励在城区和主要乡镇重点发展直营连锁。实施商标战略示范工程,大力促进老字号传承保护和创新发展,支持老字号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引导连锁企业完善配送设施,积极采用新技术和现代化设备,不断提高配送中心的现代化管理水平。规范和拓展连锁经营门店代收费、代收货等便民服务功能。鼓励发展农产品连锁专卖,大力推进“农超对接”,搭建产销衔接平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农委)

  九、推进商贸物流现代化建设

  鼓励商贸物流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协作联盟等方式做大做强,形成一批技术先进、主营业务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现代物流企业集团。规范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和服务,统一接口标准,完善撮合交易、保险、融资、仓储地图、政务资讯、诚信和统计等服务功能,提高商贸物流需求和供给匹配效率。鼓励托盘租赁运营企业、大型商贸连锁企业、托盘生产企业、商贸物流园区(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快速消费品、农副产品等领域,率先开展标准托盘应用推广及循环共用。加强商贸物流标准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支持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参与商贸物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加快商贸物流管理、技术和服务标准的推广。优化商贸物流园区规划布局,拓展服务功能,提升信息化、专业化和标准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质监局)

  十、健全城市共同配送体系

  各地要建立城市共同配送工作机制,制定政策意见,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措施。支持南京市开展国家城市共同配送试点。扶持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园区)等载体建设,支持一批骨干物流配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推广共同配送、统一配送、集中配送等先进模式。依托专业化第三方物流或供应商为多个商贸企业、社区门店、市场入驻商户等共同配送。依托物流园区推广配送班车,开展干线与支线结合的城区集中配送。支持大型连锁零售企业通过集中采购提高统一配送率,利用其物流系统为所属门店和社会企业统一配送。鼓励在学校、社区、地铁等周边设立末端配送站或建设公共自助提货柜等,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模式,完善城市“最后一公里”的终端配送网络。完善冷链基础设施,发展冷链共同配送。完善城市物流配送货车通行证管理制度,推动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管理,保障运送生鲜食品、主食制品、药品等车辆便利通行。允许符合标准的非机动快递车辆从事社区配送。对涉及物流配送的商业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停车泊位和装卸车专用泊位配建标准。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和通行状况,合理设置临时、限时停靠点。科学组织物流中心、大型市场、商业中心等周边道路交通,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新社区建设应配套一定数量的快递投放点,鼓励老旧小区完善相应快递投放设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一、加快商贸服务业转型升级

  积极实施“互联网+”战略,加快改造提升传统商贸服务业。大力扶持家政服务网络中心、e生活、家电管家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实施“三名”工程,积极培育商贸服务业名企、名品和名师。重点扶持连锁企业中央厨房建设和品牌家政企业发展。组织开展商贸服务业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技能。按照企业集聚发展、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要求,鼓励各地建设生活衣物和公用纺织品洗涤集中区,在用电、用地、车辆通行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企业入园生产经营。加大对无证照经营、污染物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二、打造一批内外贸一体化企业和市场

  鼓励和引导流通企业兼并重组,推进混合所有制发展,推动优势流通企业利用多种方式做大做强,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零售商、批发商、物流服务商。鼓励具备条件的流通企业“走出去”,拓展海外营销、物流和服务网络,推动我省更多优质商品通过海外营销网络走向世界。鼓励外贸企业建立国内营销渠道,开拓国内市场。打造一批竞争力强、内外贸一体化经营的跨国企业。总结推广南通叠石桥市场等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经验,借鉴国际贸易通行标准、规则和方式,拓展商品交易市场的对外贸易功能,打造一批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管理规范、辐射面广的内外贸结合市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南京海关、江苏检验检疫局)

  十三、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组织开展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工作,着力破除各类市场壁垒。贯彻落实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规范及相关制度。健全举报投诉办理和违法行为曝光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升市场监管水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商务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信用交易发展,依法依规发布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形成“守信得益、失信受制”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具有信誉搜索、同类对比等功能的综合评价;鼓励行业组织开展以信用记录为基础的第三方专业评价;引导企业开展以商品质量、服务水平、购物环境为内容的消费体验评价。加快肉菜等重要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构建全省互联互通的追溯网络。依法打击严重危害民生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活动。集中开展重点商品、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完善网络商品的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源头追溯、质量担保、损害赔偿、联合办案等制度。积极推进侵权假冒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建立完善案件曝光平台。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部门间、区域间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强化对农村市场、城乡结合部和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法制办、省物价局等)

  十四、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

  用好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省级财政对内贸流通发展的支持力度,突出国家政策导向和我省工作重点,确定好资金使用方向,强化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大对流通企业的融资支持。扩大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范围,鼓励相关银行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小微型流通企业纳入名单制管理,参与转贷试点。大力推进直接融资,支持流通企业上市或到“新三板”和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鼓励流通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微企业私募债等各类债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办)

  十五、认真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物流和物流信息平台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税收负担,2015年12月31日前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推进生活性服务业营改增。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扶持生活性服务业小微企业发展,2015年12月31日前对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加强网络电子发票的试点和推进工作。认真落实国家鼓励连锁经营等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不断优化汇总纳税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对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在我省的,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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