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14 17:43 字体:[ ]

  苏价工〔2015〕122号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适当疏导天然气发电价格以及超低排放环保电价等矛盾,促进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当降低燃煤机组上网电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降低为每千瓦时0.4096元(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省内135MW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在迎峰度夏(7-9月)、迎峰度冬(12月-次年2月)期间暂停执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未执行标杆电价的其他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和热电联产机组)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2.14分,山西阳城电厂一、二期上网电价同步降低。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见附件。

  二、适当降低销售电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工商业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69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本次不调整。分两步取消化肥电价优惠,2015年4月20日起,与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价差缩小0.10元;2016年4月20日起,取消化肥用电价格分类,按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执行。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

  三、结合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调整,适当疏导天然气发电价格矛盾。自2015年4月1日起,我省各类天然气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暂按每千瓦时0.69元结算,并暂停实施替代发电政策。具体天然气发电价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推进电价市场化,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愿协商确定电价。

  五、以上除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外的各项电价调整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

  六、电价调整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发电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挖潜降耗,继续保持稳健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附件:

  1.江苏省135MW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表(略)

  2.江苏省公用燃煤热电机组上网电价表(略)

  江苏省物价局 

  2015年4月17日

  


苏价工〔2015〕122号(附表).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