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31 15:53 字体:[ ]
 苏政办发〔2015〕12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日  
 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文化厅 省财政厅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体育局
  为切实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和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目标,不断创新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加快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为推动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导向,明确政府主导。将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贯穿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坚持与文化、体育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体制改革相衔接,依法制定上下协同配套、操作性强的政策体系和管理规范。
  2﹒立足群众需求,培育市场主体。以人民为中心,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服务方式,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有效性。简政放权,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文化领域,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
  3﹒规范购买程序,加强绩效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风险和责任对等原则,规范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关系,坚持费随事转,加强采购信息公开,严格价格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注重服务实效,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提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培育一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承接主体和第三方咨询、评价机构,基本建立由购买和承接主体以及第三方咨询、评价机构组成的,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形成与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确定购买和承接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体育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主要为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各地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时应一视同仁,不得设置倾向性条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选定承接主体。
  (二)明确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和资金效益等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所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公共文体辅助及技术性服务等内容。
  (三)制定指导性目录和具体目录。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制定面向全省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地按照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预算安排等情况,结合省指导性目录和《江苏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2015-2020年)》,制定本地区指导性目录或具体购买目录,明确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种类和具体项目,并总结经验,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各地指导性目录或具体购买目录力争在2015年年底前出台。
  (四)提供资金支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并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逐步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对新增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合以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五)完善购买流程。建立健全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根据所采购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因地制宜,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范本要求,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根据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特点,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标准,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应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作为付款的重要依据。建立购买价格或财政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购买价格与服务内容和质量挂钩,使承接主体获得与其提供服务内容和质量相当的合理回报。
  (六)优化监管机制。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和政府购买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业务监管。财政、审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并适时开展抽查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购买主体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审计、社会和舆论监督,避免出现行政干预行为;建立信用档案,对存在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记入档案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社会重大恶劣影响的,直接取消承接主体资格。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不得将服务转包。
  (七)突出绩效评价。按照强化部门支出责任、加强成本效益分析、降低公共成本、节约社会资源的要求,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和第三方共同参与的评价机制。在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期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原则的基础上,侧重服务对象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评价,对所购买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综合评价。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高度,进一步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意义,将推进此项工作作为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创新文化与体育管理方式、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结合“十三五”规划的编制,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责任,统筹推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建立协调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文化、财政、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的协调沟通和分工配合,共同拟定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落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省文化厅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工作指导和考核监督,总结推广成功做法,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全省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流程安排以及取得的成效和经验,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2016-2020年)
 
附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2016-2020年)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一)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二)公益性美术作品的创作、展览与宣传
  (三)公益性文物展览与宣传
  (四)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五)向县级播出机构集中提供正版影视剧
  (六)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发行与推介导读
  (七)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八)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九)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十)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十一)全民健身新优项目创编和推广
  (十二)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十三)高雅艺术的商业演出中低价场次或门票安排
  (十四)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舞台艺术、美术)的组织与承办
  (二)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公益性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节庆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五)高雅艺术进校园、进军营、下基层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六)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七)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八)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九)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一)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二)公益性青少年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三)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四)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二)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与展示
  (三)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四)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出版物及影视作品的创作与展示
  (五)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六)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二)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剧场(院)、影院等运营和管理
  (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五)全民阅读数字服务平台、地面数字广播电视和应急广播系统的运营、管理和接收设备的维护维修,直播卫星接收设备的维修及售后技术服务,广播电视监测设备的维护维修
  (六)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七)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八)公共阅报栏(屏)、书报亭等运营和管理
  (九)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十)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十一)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一)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二)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四)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五)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社会阅读组织、民办阅读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公共文体辅助及技术性服务
  (一)公共文体政策、规划、法规、标准及重大课题研究
  (二)公共文体事项第三方评估、监督
  (三)公共文体专项资金审计、绩效评价
  (四)公共文体重大事项决策咨询、项目评审
  (五)统计分析、资料收集
  (六)信息系统建设、升级、运行及维护
  (七)文化市场监管平台建设、升级、运行及维护
  (八)作品登记等版权公共服务
  (九)其他辅助性及技术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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