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31 18:14 字体:[ ]
 苏政办发〔2015〕13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江苏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以省、市两级为主体的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搞好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的顶层制度设计,增强政策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加强分类指导,有力、有序推进。
  ——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改革。以解决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健全和完善各项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促进公共资源阳光交易,有效预防权力寻租和腐败。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
  ——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和市场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三)整合目标。
  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根据国务院积极有序推进的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凡是有条件纳入统一平台体系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同步整合到位,促进我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尽快形成。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自愿进入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民间投资项目要提供优质服务。
  2017年6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网络化,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二、有序整合资源
  (一)整合平台与场所。根据国务院部署要求,我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设省、市两级。
  在整合省级现有各类交易中心基础上组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管理,配合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办)加强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级政府负责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管理工作。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公共资源纳入市级平台进行交易;已经设立的原则上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具体由各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确需保留的,由各市根据县域面积与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每市不超过2家的原则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告。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交易场所。现有场所难以满足交易需要的,主要通过存量资产调整的办法解决,也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要求的场所加以利用。避免重复建设,不得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各地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二)整合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整合目前各自独立、分散的信息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满足各领域需求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国家、省、市间互联互通。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支持市场主体建立的电子交易系统按照技术规范接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加快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同步推进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实现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线监督。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推进市场主体身份认证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并与全国系统接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
  (三)整合专家资源。根据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专业分类标准,由省政务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各行政主管部门整合各行业、各类别、各地区专家资源,形成全省统一的综合专家库。2016年年底前,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省范围内互联共享,为全国范围互联共享奠定基础。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综合专家库,法律法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家库使用实行电子化管理,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评审活动。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严格专家入库资格、资质审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工作态度、评标纪律、专业水平、保密情况等予以记录并进行定期考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四)整合信用体系。省政务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信用办等部门统筹规划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全省互联互通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库。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诚信管理办法,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各领域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建立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执业信用记录,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三、统一规则体系
  (一)规范交易目录。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各级政务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编制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提出必须在统一平台上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目录编制应包括进场交易的范围、标准和规模。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应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列入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全过程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接受监管,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二)完善管理规则。省政务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国家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交易管理、专家库管理、信用体系建设、监督考核等具体服务管理细则。
  (三)建立标准体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特点,制定发布分类统一的交易流程和标准规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标准化建设。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研究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流程,明确交易登记、信息发布、专家选取、开标评标等服务环节的具体作业流程和标准。
  (四)强化平台服务。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降低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一律取消。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五)开展规则清理。对我省各级、各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坚决予以纠正。省政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省级发布的规则进行清理,各市政务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法制办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市以下发布的交易规则进行清理,清理结果于2016年年底前报省政务办。清理过程和结果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创新监管体制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体系。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充分发挥各级政务办的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门监督作用。各级政务办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职能,负责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监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的监管。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商务、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业监管和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创造条件,推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监管处室进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现场监督。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操纵公共资源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为相关部门开展监管提供支撑平台。
  (二)推行“互联网+”监督模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转变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方式,强化互联网思维,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对交易活动实现动态监管和自动预警。要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将执业机构和人员的诚信状况与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银行授信、公共资源交易执业资格等挂钩,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
  (三)构建“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督格局。各监管部门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鼓励公共资源交易参与各方、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展监督,探索建立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主体的行风监督员队伍,加强社会监督,形成行政监督、行业自律、社会舆论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督格局。
  五、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国务院已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增设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改革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第一组长,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平台整合中的重大问题。改革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务办。各市也要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对本地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整合,2016年一季度前提出具体实施方案。
  (二)理顺管理体制。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31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各地已建立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可逐步并入政务办,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政务办的领导下履行公共服务职责,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提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建议方案;协助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协助建立和维护全省综合专家库和信用信息库;收集、发布和存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行政监管、监察审计提供监管平台等。
  (三)强化部门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涉及面宽,相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协同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细化责任,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四)严格督促落实。各地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评,定期对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通报。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等,整合期间严禁突击提拔干部、调动人员、私分财物等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省政务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协调解决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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