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城市公立医院诊察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11 09:35 字体:[ ]

  苏人社发〔2015〕31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协同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立,根据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价医﹝2015﹞234号)的要求,现就将公立医院“诊察费”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提出如下要求:

  一、“诊察费”是公立医院实现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取消药品加成后,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及急诊挂号费、急诊诊查费等优化后设立的新的诊疗服务收费项目。其项目内涵包括:挂号费、药事服务费,门诊、急诊及其为患者提供候诊就诊设施条件、诊断书和收费清单。

  二、各地应统筹考虑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和公立医院“诊察费”的医保报销政策,结合当地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要求,将公立医院“诊察费”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合理确定“诊察费”的医保支付标准,并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支付。实施“诊察费”政策后,对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过程中不再收取诊察费。

  三、各地要抓紧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5﹞230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总额控制,进一步优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在确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的情况下,适当调整参保人员就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建立健全兼顾各类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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