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08 16:10 字体:[ ]

  苏价医〔2015〕182号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物价局、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宁省(部)管医疗机构:

  根据《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费〔2007〕412号)和《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卫财务〔2014〕11号),经成本审核,现制定、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5年8月25日起执行,其中新增项目价格试行两年,试行期间如成本发生重大变化,及时调整。本通知所列新增项目价格在医药价格综合改革中不得提高。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8月7日       


苏价医182附表1-1.doc
苏价医182附表1-2.doc
苏价医182附表1-3.doc
苏价医182附表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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