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07-06 10:56 字体:[ ]

苏政发〔2014〕7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守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行耕地数量质量保护并重等一系列精神,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坚守耕地保护红线
  (一)充分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近年来,我省通过严控建设占用耕地、强化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大力推进土地整治等措施,有效保护了耕地,提高了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然而,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显示,虽然我省完成了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但人多地少的基本省情没变,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占补平衡任务艰巨,耕地保护形势严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耕地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强化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以更加扎实的措施保护好耕地,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二)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各地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要求,把耕地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建立落实耕地保护的考核评价、经济激励和社会监督机制,层层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严守耕地红线。各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质保量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任务;国土资源部门主要领导是耕地保护的主管责任人,必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执行力,确保耕地保护各项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是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好各自责任,形成合力,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7127万亩耕地保有量任务。
  二、严格管控,有效控制耕地占用
  (三)强化规划计划管控约束作用。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和年度计划的约束作用,强化用途管制,厉行节约集约。严禁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新城新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严禁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按照法定程序,科学合理评估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城市建设规模。改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办法,将指标分配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区域资源环境容量、土地开发强度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等相挂钩。对土地开发强度较高、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区,相应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尤其是占用耕地指标。
  (四)严格建设占用耕地审批。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规定,引导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避开质量等级较高的耕地。强化建设用地预审,严格项目把关。预审时需提出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的安排,并作为通过预审的必备条件。对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的线性工程或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的块状工程,用地预审时需提交节地评价报告,并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对建设项目占补平衡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坚决纠正占优补劣问题,补充耕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要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改革审批与保护耕地、严格监管的关系,提高土地审批效率,搞好供地服务。
  (五)促进各类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的部署要求,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综合运用规划调控、市场调节、标准控制、执法监管等手段,全面推进城镇、工矿、农村、基础设施等各类建设节约集约用地,切实减少建设用地对耕地的占用,不断提升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领和管控作用,进一步统筹国土开发布局,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空间。积极盘活存量用地,提高建设用地批后供地率,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用地专项清理。总结推广节地技术及模式,促进土地复合利用、立体利用、综合利用。
  (六)严防集体土地流转“非农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抵押、担保等,必须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坚持农地农用,严禁以农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业建设。农业结构调整不得改变耕地用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造湖、种植林果、建绿色通道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设施农业用地要尽可能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和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生态退耕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依法享有耕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承包经营人,应承担起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的义务,坚决制止和杜绝撂荒、闲置、转变用途及其他破坏耕地的行为。
  三、规范管理,坚持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并重
  (七)严格划定和永久保护基本农田。各地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成果数据汇总于2014年9月底前完成。坚决落实国家下达我省6323万亩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切实做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网上公布、接受监督。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严格管理、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符合法定条件和供地政策,确需占用和改变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并优先将同等面积的优质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形成的优质耕地,应及时划入基本农田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宣传和监督力度,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八)进一步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各地要通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增加耕地补充来源,有序推进废弃矿山、采煤塌陷地和废弃盐田等的复垦利用,重点实施沿海滩涂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和黄河故道流域土地综合整治等工程。组织开展耕地后备资源专项调查,并于2014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调查工作。按照省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计划,科学合理确定年度耕地开发任务,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单位,确保按时完成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项目在线监管。落实法人占补平衡责任制,有条件的用地单位应利用自筹资金或结合生产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补充耕地。
  (九)强化补充耕地质量管理。各地要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列为政府年度工作任务,探索建立“以补代投、以补促建”等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共同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十二五”期间,全省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2365万亩。健全耕地质量评价制度和监测体系,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和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要先评定质量等级再验收,没有达到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制订管护方案,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资金。强化后续培肥,切实提高补充耕地质量。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后,跟踪管理年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探索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加大损毁土地复垦实施力度。
  四、探索创新,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
  (十)加大耕地保护建设性补偿力度。按照“以建设促保护”的总体要求,不断提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水平,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调动保护耕地的积极性。通过合理调整耕地开垦费标准、市场化配置补充耕地指标等方式,提高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建设性投入,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发挥资金整合效益。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参与土地整治,增加资金来源。规范开展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多措并举,全面稳定和拓宽建设性补偿资金渠道,完善建设性补偿管理机制。
  (十一)探索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法,采用因素分配法切块分配,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作为省分配市、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重要因素,调动各市、县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积极性。各地应积极探索经济激励的有效办法,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对承担耕地或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补贴,主要用于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后续管护等方面。省级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一定比例,按年度对出台耕地或基本农田保护经济激励制度并实施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
  五、落实责任,严格耕地保护执法监管
  (十二)强化违法查处,落实责任追究。加强对违反规划计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结构调整中大量损坏耕地和基本农田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坚持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典型案件及时进行公开查处、公开曝光。建立国土资源部门与法院、检察、公安、监察等多部门的联动协同机制,形成查处合力。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年度管辖范围违法占用耕地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苏纪发〔2010〕10号)等有关规定,启动党政领导问责制,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实行问责追究,严肃处理。
  (十三)健全耕地保护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管、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全方位、多渠道、多关口、网络化的耕地保护监管体系。建立耕地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群众举报信访制度,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形成全社会监管保护耕地的良好局面。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变化情况监测及调查,及时预警、发布变化情况。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数据为基础,加快完善土地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治、占补平衡、耕地质量等级成果等数据库,建立数据实时更新机制,以国土资源“一张图”为载体,实现省与国家、市、县四级系统的互联互通,强化耕地保护全流程动态监管。
  各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对下级人民政府上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检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自查,并将检查及自查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对各市自查情况,省人民政府将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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