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04 11:03 字体:[ ]

苏公厅〔2014〕345号

各市公安局: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反恐人民战争的积极性,鼓励人民群众踊跃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严防严打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全省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建立完善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公通字〔2014〕22号)精神,省公安厅制定了《江苏省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建立和完善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举报奖励机制,是坚持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反恐人民战争的重要举措,对夯实预防和遏制暴力恐怖犯罪的社会基础,建立健全反恐工作长效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结合正在开展的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并组织民警深入街道、社区、乡村进行宣传教育,向群众讲明暴力恐怖犯罪组织、人员、活动、物品的特征,在全社会普及识恐反恐防恐常识。要按照“重金奖励、及时兑现、规范运作和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以通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倡导群众踊跃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要将奖励经费列入各地公安业务经费,落实好资金准备,确保及时兑现承诺。从今年起,省、市两级公安机关要设立严防严打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专项奖励基金,全省每年列专项基金预算1000万,其中省级100万元,市级50万至80万元。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省公安厅反恐怖工作总队。
  

江苏省公安厅
  2014年7月4日

江苏省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反恐人民战争的积极性,鼓励人民群众踊跃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全省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包括下列情形:
  (一)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
  (二)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
  (三)为暴力恐怖活动提供资金、作案工具、场所等帮助和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的;
  (四)非法制造、经营、运输、邮寄、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等作案工具的;
  (五)非法制造、经营、传播、私藏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宣传品(包括书刊、传单、电子出版物、音视频以及其他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内容的物品)的;
  (六)其他涉嫌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犯罪线索。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通过电话、短信、网络、信件或者当面等形式,主动向江苏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个人。
  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逃犯自首、主动归案,共犯检举,公、检、法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新发现或者犯罪嫌疑人新交代,以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提供暴力恐怖犯罪线索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不在本办法奖励范畴。
  第四条 对群众举报的暴力恐怖犯罪线索,根据查证情况及其对防范或者侦破暴力恐怖犯罪案件、抓捕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发挥的实际作用和效果,发放相应的奖金:
  (一)发挥一般作用的,奖励1000元至5000元;
  (二)发挥较大作用的,奖励1万元至5万元;
  (三)发挥重大作用的,奖励6万元至10万元;
  (四)发挥关键作用的,奖励15万元至20万元;
  (五)根据线索直接破获或者预防重大暴力恐怖犯罪的,奖励30万元至50万元。
  经查证不属于暴力恐怖犯罪,但是对打击其他违法犯罪、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发挥作用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其他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群众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负责办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就其发挥的作用和效果,及时提出评定意见和奖励标准,由所属市公安局审核、认定并作出奖励决定。
  省公安厅业务部门自办线索的举报人符合奖励情形的,或者认为需要在市公安局奖励基础上对举报人给予进一步奖励的,由省公安厅审核、认定并作出奖励决定。
  第六条 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认定单位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未接到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因线索处置属于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七条 认定单位应当通知应予奖励的举报人,采取适当方式支付奖金。对举报人接到通知后60日内未接受奖金的,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第八条 对谎报警情,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或者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举报人主观动机良好,因认知错误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举报不实的除外。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情况要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奖励、宣传等工作中不得公开能够确定举报人的信息。因工作失误或者故意泄密,造成举报人人身安全和财产等受到威胁或者损害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对可能发生的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了解,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举报人。
  第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2014年7月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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