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09 15:07 字体:[ ]

苏政办发〔2014〕4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7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9日

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及《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部门负责。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快速应对。建立健全按地质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准确、高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设立或明确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地质灾害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突发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以及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等工作。当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灾)情时,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建议,省政府成立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组织、指挥省内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险(灾)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督促、指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省旅游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武警江苏省总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兼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主要职责: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协调成员单位和市、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间的应急工作;承担发布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相关信息等工作;承办指挥部会务、文件起草与办理、应急值班、应急技术专家队伍管理、应急预案管理等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牵头会同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做好险(灾)情的信息发布;指导应急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适时安排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协调重要物资的应急生产、采购、调运等;必要时提出动用省级物资储备建议和请求国家给予资金、物资支持的申请;负责重大救灾和应急防治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提出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建设与灾毁工程修复所需资金的意见和建议。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所属工业企业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督促各类学校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范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地质灾害防范知识教育和避灾应急演练;协助当地政府及时修复受损校舍,合理调配教育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公安民警赶赴地质灾害现场,参加抢险救灾行动;负责在情况危急时协助或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散;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做好抢险救援期间的治安保障等工作;打击盗窃防灾物资、破坏防灾工程设施和设备的犯罪分子;应急期间,对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省民政厅:负责及时提供地质灾害灾情统计资料;协助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生活救助、倒塌房屋恢复重建;负责应急救灾款物的筹集、使用、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救灾捐赠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地质灾害防治和救灾应急资金的预算安排、筹集与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地质灾害防治和救灾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突发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防治方案;负责地质灾害、气象、水文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险(灾)情实时核查、监测与趋势预测,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根据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险(灾)情;组织开展重大地质灾害勘察、监测和防治,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承担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危房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的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指导并帮助制定房屋灾后重建规划。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沿线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参与应急抢险,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道路的畅通,保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组织抢修受损坏的水利设施,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和通报;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建立地质灾害、气象、水文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平台。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医院等医疗场所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预防和控制灾区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省安监局:负责监督工矿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要求生产,督促工矿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地质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省旅游局:负责协调旅游景区做好地质灾害预防、监测、险情排查以及灾毁旅游设施的修复、排险工作;开展游客防灾知识宣传教育。
  省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做好灾害性天气过程的分析预测,及时为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工作提供天气趋势预测预报信息;配合建立地质灾害、气象、水文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参与制作、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灾区通信;紧急情况下,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通信畅通;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武警江苏省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2.4 专业应急队伍及职责
  建立以省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专业技术人员为骨干的省级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队伍,完善省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不断提高全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处置工作的业务支撑和技术指导能力。
  省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作为省级地质灾害专业应急机构,负责全省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技术处置和应急平台管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监测与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发布;险情灾情统计、评估、趋势会商及信息报送;应急调查与处置、应急演练、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技术指导;地质灾害应急知识宣传与培训等工作;按要求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工程监管等工作。
  3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级。
  3.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3.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 预防和预警
  4.1 预防措施
  4.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4.1.2 建立巡查制度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制度,充分发挥专业队伍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及时发现和防范地质灾害隐患。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勘察,查明其成因、危害程度,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的督导与巡查,对难以确认的地质灾害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排查和督导情况要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4.1.3 发放“防灾明白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应全部纳入群测群防体系进行防范。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到受威胁的部门、单位、居民及相关防灾责任人手中。
  4.1.4 应急值班制度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在主汛期、持续强降雨和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段、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处置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突发险(灾)情等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提高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时效和能力。
  4.1.5 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规划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开展各类工程建设,要严格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严防人为活动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
  4.2 监测与预警
  4.2.1 建立健全监测网络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加强对群测群防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国土资源、气象、水利、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干线及矿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开展气象、水文、地质灾害联合监测,建立综合监测预警网络。
  4.2.2 建设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与气象灾害预警预报系统等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高预警时效性及准确性。
  4.2.3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区划及风险预警研究成果,编制年度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方案,会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由强到弱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
  Ⅰ级(红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
  Ⅱ级(橙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
  Ⅲ级(黄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
  Ⅳ级(蓝色)预警:有发生地质灾害的一定风险。
  4.2.4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国土资源与气象部门针对可能出现的地质灾害险(灾)情进行分析研判,形成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及影响范围等。
  Ⅰ级(红色)预警: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请示省长后签发;
  Ⅱ级(橙色)预警: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并报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Ⅲ级(黄色)预警:由市、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
  Ⅳ级(蓝色)预警:由市、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向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不向公众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通过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网络平台及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
  4.2.5 预警响应
  发出或收到预警信息的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自动启动相应预警响应,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根据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一)蓝色预警响应
  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加大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巡查和监测力度,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级应急值班人员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实时监测,对预警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应急调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出发准备工作。
  (三)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级应急值班人员收集逐6小时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险情实时信息供相关决策部门参考;预警区域内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应急值班或带班;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必须督促、落实专人对预警区域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应急调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出发;必要时,及时组织预警区域内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撤离至安全区域。
  (四)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领导参加应急值班或带班;省地质灾害应急值班人员收集逐1小时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险情实时信息供相关决策部门参考;省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24小时做好应急出发准备;预警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视情况组织区域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撤离避让,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4.2.6 预警响应转换和结束
  预警响应级别可视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情况确定或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预警响应结束。
  当预警区域内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时,灾害发生地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险(灾)情应急响应。
  5 应急处置
  5.1 地质灾害速报
  5.1.1 速报时限
  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重要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应立即向事发地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上报。
  1小时报告: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灾)情发生后,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在1小时内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险(灾)情信息,并经核实后,应立即向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报告。
  6小时报告:小型地质灾害险(灾)情发生后,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6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1.2速报内容
  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规模、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
  5.1.3续报要求
  应急处置过程中,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2 先期处置
  一旦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按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情况,根据险(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并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按照预定的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相关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及其责任人按各自职责立即到达规定岗位,紧急组织抢险救灾。
  5.3 分级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等级或地质灾害险(灾)情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当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启动省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灾)情时,险(灾)情所在地启动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灾)情时,险(灾)情所在地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3.1 Ⅰ、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灾)情时,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地质灾害Ⅰ、Ⅱ级应急响应。灾害发生地市、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地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督导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按要求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由指挥部主要领导带领的工作组,赶赴现场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和组织省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省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派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出现超出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处置范围的情况,应及时向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报告,请求国务院应急防治指挥部指导、协助处置。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灾)情时,险(灾)情所在地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报告有关情况。
  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督导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和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按要求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灾害发生地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由指挥部领导带领的工作组,赶赴现场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市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险(灾)情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视情况或根据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申请,省国土资源厅或省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派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5.3.3 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灾)情时,由险(灾)情所在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派出由指挥部领导带领的工作组,赶赴现场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险(灾)情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视情况或根据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申请,灾害发生地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5.4 损失评估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相关部门,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评估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5.5 应急结束
  现场抢险工作完成,经专家组会商或鉴定地质灾害险(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平台保障
  加强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基础支撑、综合应用、数据库管理和移动应急通讯系统,确保平台语音通信、视频会商、综合协调与应急指挥等功能有效运转,不断提高信息化和可视化水平。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建立应急指挥室、视频会商室和值班室;省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配备互联互通的视频会商系统,实现平台与地质灾害现场的视频会商;市、县级平台应配备先进适用的应急调查、视频会商设备。
  6.2 应急队伍保障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作用,依靠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等组成的抢险救援力量,负责现场抢险救援与群众转移等工作。
  各市及地质灾害易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建专业应急调查队伍,配备熟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精通地质灾害防治业务的专职人员,切实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能力。
  6.3 应急资金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
  6.4 应急物资保障
  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5 技术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及工作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技术支撑能力。
  6.6 宣传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质灾害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的识别、预防、控制和治理知识;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灾情、险情发生时的自救互救常识等。
  6.7 应急演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锻炼应急队伍,熟悉应急指挥程序,检验和完善预案。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协调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工作。各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将年度演练方案,演练总结及演练绩效评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6.8 监督检查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实行问责。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地质灾害变化实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7.3 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等物质泄漏。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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