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省军区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落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09 15:03 字体:[ ]

苏政发〔2014〕6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军分区(警备区):
  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落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我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实施意见,是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的具体体现,是为驻苏部队解难题、办实事、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的实际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军分区(警备区)要站在维护国家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清做好新形势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加大安置力度,积极主动抓好工作落实,努力提高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谱写好中国梦江苏篇章作出新贡献。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军区
  2014年6月9日

关于贯彻落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军区政治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驻苏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一)强化政治责任。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军队战斗力建设,事关社会和谐发展。军地各级要站在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站在推进“两个率先”、谱写好中国梦江苏篇章的高度,深化认识、凝聚共识,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抓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落实。
  (二)积极营造氛围。军地各级要加强政策宣传,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应当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和重要责任。军队各级要教育引导广大官兵和家属深刻领悟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关怀厚爱,把国家和社会的优待转化为官兵安心尽职、家属支持军队建设的内动力。
  (三)军地合力推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涉及部门广、人员多、压力大,地方各有关单位和驻地部队要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推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军分区(警备区)应密切协作,认真研究随军家属就业和社会用工问题,及时制定完善配套措施,拿出切实可行的举措办法,努力实现驻苏部队随军家属充分就业、稳定就业、更高质量就业的目标。
  二、努力构建多元化的就业安置模式
  (四)就业安置原则。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创业;坚持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近就便”原则进行;坚持突出优先安置重点对象,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被大军区以上单位表彰,飞行员、舰艇主官以及驻边远艰苦地区军人的随军家属,实行重点优先安置。
  (五)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安置。随军前属于在编在岗公务员的,由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随军前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驻地县(市、区)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督导事业单位在编制、岗位空缺范围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定向招聘的具体数量可根据当年度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及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情况合理确定。随军家属参加驻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报名不受户籍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接收单位确定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六)鼓励企业招聘。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聘职工时,根据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实际,按照招聘数量3%-5%的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鼓励其他各类企业招聘随军家属,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
  (七)扶持自主创业。积极鼓励引导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随军家属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应当纳入自主创业政策支持范围,为其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从事个体经营符合相应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八)公益托底安置。各地要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每年在制定政府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时,应拿出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社区服务、妇女专干、文化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公益性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就业困难随军家属。
  (九)货币补偿安置。鼓励驻地政府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的货币化安置方式。对于选择自主择业的随军家属,可以根据随军前的身份和工作时间享受相应数额的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作为促进就业安置的过渡办法,对非因本人原因随军后6个月内未就业的随军家属,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贴。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生活补贴具体发放标准及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
  (十)内部挖潜安置。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利用好部队内部工勤服务岗位,通过招聘非现役文职人员、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与支持。
  三、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创业素质
  (十一)引导更新就业理念。驻苏部队各级要加强对随军家属的教育引导,使随军家属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客观看待社会就业环境,合理定位就业目标。引导随军家属积极把政策优待转化为素质优势,增强就业创业信心,提高自立自强意识,激发参与社会竞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十二)加大就业培训力度。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以提高随军家属就业能力。充分利用军地高校、科研院所、公共机构等现有资源建立随军家属就业培训基地,对随军家属开展学历提升、知识更新、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三)提高就业服务水平。地方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定期组织随军家属专场招聘会,开展“送服务进军营”等活动,有条件的机构要设立随军家属求职窗口,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多措并举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创业能力。充分发挥部队家属委员会功能,定期组织就业经验交流,做好就业信息共享。
  四、建立健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运行机制
  (十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和省军区领导担任,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军区政治部和部分驻苏部队分管领导组成。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承担。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和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
  (十五)建立信息互通机制。驻地军分区(警备区)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认真审核随军家属个人档案,对关系到身份认定的材料要严格把关,并根据档案记载、个人情况等信息建立随军家属人员信息库,及时准确掌握随军家属的基本信息、专业特长、就业状况、就业意向、培训需求等情况,加强与驻地各类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信息的互通共享,做好安置任务下达、岗位推荐、培训对接及生活保障等工作。
  (十六)建立考评激励机制。各级应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军地双拥共建、党管武装考核内容和双拥模范城(县)评比的硬性指标,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奖励或通报表扬。对无特殊情况不落实安置任务、不执行安置政策的单位,应取消参评双拥工作及其他精神文明建设类先进单位的资格。
  (十七)建立检查督导机制。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于每年年初部署年度工作任务,年中进行检查督导,年底进行总结通报。各地要按照省制定的工作计划和时序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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