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09 09:57 字体:[ ]

  苏政办发〔2014〕9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残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加快发展特殊教育事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一)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完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把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到2020年,基本普及视力、听力、智力残疾三类残疾儿童学前3年教育。全省特殊教育学校都要举办3年学前教育班,普通幼儿园应当接受具备就读能力的幼儿入园,鼓励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学前教育部,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加强残疾儿童早期发现、康复和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康复和教育机构。

  (二)巩固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完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健全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送教上门为补充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服务体系,使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保持在96%以上,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98%以上,推动实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零拒绝”。创造条件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群体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三)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建立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以省辖市为主的管理体制。省辖市要进一步扩大现有特殊教育学校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规模,办好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县(市、区)要根据本地残疾人数量及需要在特殊教育学校内设置高中教育部(班)。引导普通高中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开展适合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到2020年,基本普及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

  (四)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完善残疾人高等教育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国家有关招收残疾考生的政策,普通高校不得拒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招收盲人、聋人的高等院校,要在保证质量基础上扩大招生规模、优化专业设置、提升办学层次。拓宽自学考试、网络教育等学历教育途径,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二、切实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

  (五)强化特殊教育学校规划和建设。严格执行“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独立设置一所特殊教育学校”的要求,全面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使全省所有特殊教育学校均达到国家规定建设标准和设施设备配置标准。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参照相关标准设立特教班。大力实施特殊教育发展工程,扎实推进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加快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

  (六)加大特殊教育经费保障力度。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8倍以上拨付,随班就读学校学生按同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各级政府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并不断提高补助标准;各级残联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包括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省财政继续安排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资金。

  (七)完善残疾学生资助体系。对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免收保育费和管理费;对需要语言和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障儿,凡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予减半或免收教育康复训练费用,相关经费由当地政府补助。对农村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城镇残疾学生,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免收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在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免收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部(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对在普通高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优先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自2014年秋季起,对新入学的残疾大学生,免收学费并逐步免除住宿费。对参加自学考试、网络教育等成人高等教育并取得大专以上文凭的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三、不断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八)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各地要指导特殊教育学校(班)依据《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开展教育教学,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相结合,注重残疾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注重培养残疾学生生活自理、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劳动就业的能力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积极推行个别化教学。加强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青春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开展适合残疾学生的体育和文艺活动。

  (九)有效开展“医教结合”实验和“送教上门”服务。整合卫生和教育资源,探索“医教结合”特殊教育模式,为残疾儿童少年早期干预和康复服务。特殊教育学校应设立康复中心(室),建立顾问医师制度,配置康复仪器设备,配备具有医疗康复技能的康复教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特殊教育学校,探索为残疾学生提供送教服务的途径和方式,使无法接受学校教育的极重度残疾学生享有定期送教服务。

  (十)建立健全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各地要依托特殊教育学校设立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统筹本地区随班就读工作。进一步扩大随班就读规模,建立健全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的制度,着力解决随班就读存在的师资配备不足、经费保障不到位、资源教室相对缺乏的矛盾和问题。

  (十一)更加突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指导特殊教育学校开足开好劳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开设符合学生特点、适合当地需要的职业课程。加强适合残疾人学习的骨干专业课程建设,强化残疾学生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做好残疾学生就业指导工作。鼓励和扶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各地要在残疾学生实训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安置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

  (十二)扎实推进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建立省特殊教育资源网和特殊教育信息资源管理系统,促进特殊教育优质资源共建共享。指导特殊教育学校根据残疾学生特点积极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提高残疾学生信息素养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十三)深入开展特殊教育研究。加强对特殊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指导,定期开展特殊教育学校教学研究活动,不断强化特殊教育教学实践培训。省教育学会特殊教育专业委员会、盲教育资源中心、听障教育资源中心和智障教育资源中心要充分发挥研究、指导、服务功能,组织开展特殊教育教学研究,形成一支理论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特殊教育科研骨干队伍。

  四、着力提升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水平

  (十四)配齐配足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工。各地要针对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的特点,在核定的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一定数量的事业编制用于加强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工配备,并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配齐生活管理员。在设立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的特殊教育学校,配备一定数量的特殊教育巡回指导教师。在随班就读学生数较多的普通学校,配备特殊教育资源教师。

  (十五)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办好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提高特殊教育师资培养质量。将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课程纳入师范生培养必修课程,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本科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加强省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建设,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资源教师每5年至少接受1次省级培训。各地要切实做好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资源教师全员培训,落实培训经费,提高培训质量。

  (十六)改善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全面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政策,优先改善特殊教育教师工作环境和条件。针对特殊教育工作岗位特点,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并予以适当倾斜,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水平。在职称评聘和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特级教师等评选表彰中,安排一定数量的特殊教育教师表彰名额。对从事特殊教育满20年的教师,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荣誉证书。制定有针对性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对已聘为特殊教育教师的盲人、聋人,在申请教师资格时可放宽条件和要求。将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教师职务(职称)评聘纳入当地教师职务(职称)评聘范围。

  五、进一步强化对特殊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七)落实各级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各地要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进一步落实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税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发展特殊教育的职责,在保障残疾人入学、孤残儿童抚育、新生儿疾病筛查与治疗、特殊教育学校经费投入、教师编制和工资待遇、残疾人口统计等方面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不断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步伐。

  (十八)实施特殊教育督导评估。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特殊教育工作列为督政督学的重要内容,督促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省有关部门要将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水平纳入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评估,逐步建立特殊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促进特殊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九)营造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社会氛围。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捐赠免税政策,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或以各种方式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重视和加强对特殊教育事业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关心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和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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