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11-19 10:44 字体:[ ]

  苏政办发〔2014〕8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快递业作为一项新兴的产业,在自身高速发展的同时,嵌入并渗透农业及制造业的转型升级,为第一第二产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推动快递业健康快速发展,对我省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确保快递行业有序健康发展的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快递服务业发展,规范快递服务市场秩序,更好地发挥快递服务业在促进生产、改善民生、增加就业、扩大内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促进我省快递服务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八项工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提升我省产业竞争力、打造快递服务业强省为目标,坚持放管结合,确保快递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推进快递与电子商务、制造业联动发展,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顺畅对接,支持解决城市快递车辆通行难等问题。保障寄递安全。鼓励快递企业兼并重组,向下、向外拓展,强化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积极培育快递领军企业,促进快递企业转型升级,实现跨越式发展,为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谱写中国梦江苏篇章作出更大贡献。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努力使快递服务业对全省经济增长的贡献度明显提高,全省快递服务发展水平在全国处于前列,基本实现快递服务业现代化。具体目标是:

  全省快递业务量突破50亿件,比2013年翻两番多。全省快递业务收入突破500亿元、比2013年翻两番,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8‰、比2013年翻一番。

  建成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泰州等快递产业园区,吸引一批国内外大型快递企业区域性总部、枢纽中心落户,带动企业集聚、产业集群发展。

  培育形成3-5家网络覆盖广、品牌影响力大、竞争实力强、收入超50亿的江苏快递领军企业。

  二、加强快递园区建设,促进快递服务业集聚发展

  (三)做好规划衔接。将快递服务业发展纳入“十三五”期间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将快递园区作为城市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做好快递相关规划与《江苏省物流业发展规划》《江苏省物流园区发展规划》(2014-2020)的衔接,按照企业集中布局、产业集群发展、资源集约利用、功能集合构建的原则,在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泰州等地规划建设一批具备集中仓储、分拣处理、快速集散、统一配送、商品展示等服务功能的现代化快递园区。(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四)保障土地供应。快递园区建设项目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地方式可参照工业项目用地。鼓励利用在实施城乡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发展快递服务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企业或单位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兴办快递服务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五)积极予以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快递重点企业、建设项目和产业园区申请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重要的快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补助、贴息扶持,经批准可给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落实国家鼓励类服务业价格政策,快递企业用水、用油、用气、用热实行与工业企业同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邮政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三、改善运输作业环境,促进快递服务便捷高效

  (六)落实快递车辆通行政策。按照依法、高效、环保的原则,研究制定城市配送管理办法,在统一规范快递车辆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政策,对快递车辆运输快件在市区通行、停靠、作业,以及事故处理上给予相应的便利,杜绝乱收费、乱罚款及额外附加义务。(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七)大力推广新能源电动专用车。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要求,继续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在快递终端投递环节大力推广新能源电动专用车。在国家现有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城市快递企业购置使用新能源汽车享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市财政补贴政策。(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人民政府、省邮政管理局)

  四、加大快递投递终端建设,完善快递服务网络

  (八)大力推广智能快件箱。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智能快件箱作为城市共同配送体系的一部分纳入规划,统一建设,每年投入一定资金,重点在政府机关、高校、住宅小区设置智能快件箱;利用多种形式鼓励、吸引快递企业或第三方投资设置智能快件箱,建立统一的投递服务平台,共同解决好快递终端投递的难题,满足群众用邮需求。(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省邮政管理局)

  (九)大力推进快递服务中心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快递服务纳入城市共同配送体系,加快与城市共同配送体系建设的融合发展。引导快递企业与城市社区、小区物业等合作,共建快递服务中心,为快递终端投递和揽收提供服务和便利,提升快递终端服务的质量,节省终端服务成本,不断提升快递服务水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尽可能提供一定的快件用房,以保护快件的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大力推进高等院校与快递企业进行合作。鼓励高等院校与快递企业开展合作,通过开办校园快递、快递超市等形式,为师生提供高质量的快递服务。在校学生数量超过1万人的高等院校,应在校区内提供面积适合的快件用房,以满足快递服务需要,保障快件安全。(省教育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五、推动快递服务业与关联产业协同发展,积极服务地方经济

  (十一)推动快递服务业与电子商务协同发展。对快递企业用地、车辆通行、终端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促进快递服务与电子商务协同发展。鼓励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合建电商快递园区,形成协同发展效应。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商快递园区申报示范基地(园区),支持快递企业申报电子商务服务示范企业。(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二)推动快递服务业与制造业协同发展。鼓励快递企业与制造企业建立结构合理、协作深入、标准对接的合作模式,实现互利共赢。支持制造企业外包服务环节依托快递网络,开展综合集成制造和分销配送,构建产业发展新体系;支持快递企业根据制造业需求,加强功能整合和服务延伸,开发信息流、资金流、实物流融合型服务,构建安全高效、技术先进的快递服务体系;引导快递企业进驻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等制造业集聚区,依托生产要素集聚优势,创新服务产品和配送体系,提高产业配套协作水平。(省邮政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三)推动快递服务业与跨境网购协同发展。支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加紧制订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扩大出口的实施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鼓励支持省内重点快递企业开拓海外市场,通过自建、合作、并购等方式建设跨境网络,开展跨境网购等寄递业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

  (十四)推动快递服务业与交通运输业协同发展。积极支持快递服务业与交通运输业融合发展、协同壮大,鼓励民航、铁路等运输部门为快件运输开设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省交通厅、民航江苏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六、大力培育总部经济,不断提升本土企业竞争力

  (十五)吸引快递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落户江苏。各地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出台有效的扶持政策,吸引快递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落户。对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快递建设项目用地,优先安排,重点保障。(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六)推动本土快递企业兼并重组、做大规模。按照“资源整合、优势互补”的原则,推动本土中小规模快递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股、入股,迅速做大企业规模,多种形式整合市场,整合终端网络资源,避免中小企业数量过多、低质竞争。(省邮政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七)培育在全国有影响力、竞争力的规模龙头快递企业。加大对以苏宁为代表的本土企业的政策支持,引导本土企业通过不断完善服务网络,加大科技投入,加强人员培训,提升信息化、自动化水平,提升服务质量,增强竞争实力,从而形成一批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江苏快递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邮政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八)提高快递信息化水平。鼓励引导快递企业,不断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积极运用现代通信、网络技术,对业务受理、仓储管理、分拣配送、客户管理、安全监控、信息跟踪查询等生产管理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监测、分析,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省邮政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七、加强人才培养,不断提升快递服务水平

  (十九)完善邮政行业培训基础设施。加强快递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引导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加强与快递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学科专业建设,加快培养快递服务业紧缺人才。支持有条件的快递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实训基地,支持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服务业技能型人才再培训、再教育。鼓励邮政行业依托现有资源加大行业人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各地人民政府对邮政管理部门开展的相关人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可给予资金支持。(省邮政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加大培训资金扶持。大力实施“邮政行业队伍培育”工程。对引进的快递服务业领军人物,由省级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各地人民政府应将快递业务员列入当地编制的《职业培训专业(工种)和补贴标准目录》,并对符合现有相应政策或专项资金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当年参加快递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从事邮政快递行业的本省农村劳动者,可比照省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补。对通过初次邮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八、加强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一)将快递服务业列为重点扶持发展行业给予政策支持。2010年,快递服务业被列入《江苏省现代服务业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国家《产业调整指导目录》将快递服务业列为鼓励类产业。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快递服务业的发展,将快递服务业列为重点扶持发展行业,给予政策支持。要结合各自经济特点,推动相关产业与快递服务业协同发展,共同服务地方经济。(省邮政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二)在工商登记管理方面给予快递企业便利。较大规模的快递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可依省邮政管理部门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分支机构名录,向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集中统一办理。(省工商局)

  (二十三)切实减轻快递企业税收负担。对快递企业投资购置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抵免政策。采取总分机构形式省内跨地区经营的快递企业,可按相关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促进快递企业合理划分运输收入,按照国务院相关部署加快推进营改增改革,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推动快递企业产生的各类费用逐步列入可抵扣范围。对税负加重的部分可给予财政返还。鼓励快递企业推广使用手持税控终端开具普通发票,对购置手持税控终端成本可按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四)加大对快递企业创新的扶持力度。支持快递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省国税局)

  九、加强监督管理,推动我省快递更好更快发展

  (二十五)加强政府指导。督促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树立企业文化,打造服务品牌,提高服务质量,不断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省邮政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六)加强安全监管。指导企业建立严格的收寄验视制度和应急保障制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及物联网技术,建立安全信息监管系统,保障邮路寄递渠道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对邮政管理部门安全信息监管系统建设给予财政补贴。(省公安厅、省安全厅、南京海关、省邮政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七)加强监管力量。创新县(市)邮政管理体制,在昆山、泰兴、沭阳等县(市)探索建立邮政管理机构,具体形式由上级邮政管理部门与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要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省邮政管理局、相关地方政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对发展快递服务业重要意义的认识,落实专门的牵头部门,尽快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扶持发展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推动全省快递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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