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14 15:20 字体:[ ]

  苏政办发〔2014〕8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4日

  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全面提升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指通过规划引导、标准控制、市场配置、存量挖潜等手段,实现节约资源、保护耕地、优化资源利用结构和布局、提升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负总责,建立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将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主要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标准体系和规范,鼓励采用新技术和新模式,探索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新机制,促进国土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农业、水利、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考核。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综合评价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条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定量考核为主,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资源禀赋和利用特征,对市、县(市、区)实施分类考核。

  第七条 综合评价考核内容主要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管理的状况,包括资源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耕地保护责任落实、资源利用管控效率以及制度建设与实施等。

  第八条 每年第二季度,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上一年度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第九条 综合评价考核中相关基础数据主要来源是:

  (一)省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发布或核定的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二)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

  (三)国土资源相关管理信息系统中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有关数据;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等相关单项考核结果;

  (五)国土资源管理其他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

  第十条 根据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对设区的市、县(市、区)实行分类奖励。综合评价考核成绩优异的地区,给予用地计划指标等奖励。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取消其评优资格:

  (一)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占补平衡有任一项不达标的;

  (二)区域内发生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地方政府参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依据;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流量指标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下达、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矿山环境整治项目和资金安排等的权重因素。

  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向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通报,并抄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审计部门。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考核实施细则由省国土资源厅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另行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新要求和本办法的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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