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05 09:23 字体:[ ]

苏政办发〔2013〕15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十二五”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十二五”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

序言

  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由政府主导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能够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大致均等的公共服务,一般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教育、就业促进、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人口与家庭、住房、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广义上还包括与人民生活环境紧密关联的交通、通信、公用设施、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以及保障安全需要的公共安全、消费安全和国防安全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十二五”时期,是江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向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既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也是全面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对于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和谐社会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效改善居民消费预期和扩大内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江苏省“十二五”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2011-2015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精神编制,主要阐明江苏省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安排,明确主要范围、标准和工作重点,引导公共资源配置,是未来几年乃至更长一段时期构建江苏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综合性、指导性文件,是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一篇 发展背景与规划目标

  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是加强社会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两个率先”、实施“八项工程”的必然要求。

第一章 发展背景

  构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要客观分析现实发展基础,科学把握未来发展的基本态势。

第一节 发展现状

  “十一五”期间,江苏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持续取得新进展。随着“两个率先”实践不断深入,富民优先、社会公平和民生改善摆上突出战略地位,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均等化程度明显提高。
  ——政府主导的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机制基本确立。基本公共财政支出逐年递增,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地区的公共财政转移支付和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
  ——公共教育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基础教育普及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施,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初中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99.96%、100%,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创建工作顺利启动。国民平均受教育年限超过9年。2010年,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6%。职业教育基础能力显著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公共教育资助政策全面实施。
  ——公共就业服务取得突破性进展。就业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建立农民就业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创业服务和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制度。就业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基本实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信息网络全覆盖,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保持动态清零。
  ——率先探索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部分城市实现城乡居民一体的保障制度,建立城乡低保标准与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直接挂钩的增长机制。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实施,以孤儿养育、老年人和残疾人服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福利体系日益健全。城镇养老、医疗、失业三大保险覆盖率稳定在95%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高于99%,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现飞跃。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全面完成,“城乡15分钟健康服务圈”初步建成。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率达到90.5%,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积极进展,探索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与人员聘用制度。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基本实现城市低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应保尽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保尽保。启动住房保障3年行动计划,住房保障范围由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探索实践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解决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大面积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基本解决。以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为主要内容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初步形成。
  ——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实现全覆盖。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向社会免费开放。基本实现“省有四馆,市有三馆,县有两馆,乡有一站,村有一室”目标;行政村100%通有线电视,广播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达99.99%,20户以上居民自然村全部通宽带;90%的县(市、区)建有塑胶跑道标准田径场、3000座左右的体育馆、标准室内游泳池和3000平方米以上的全民健身中心,乡镇街道均建有体育健身中心,基本实现“村村有体育健身场地”的目标。
  ——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初步建成。城市建成区公交站点覆盖水平显著提升,公交票价优惠得到普遍落实,城市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17.5%。“村村通班车”工程快速推进,行政村客运班车通达率突破95%。
  ——环境保护的公共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城乡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成效明显,91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率提高到98.9%,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覆盖率达到65%。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6.26%和83.9%。成立苏南、苏中、苏北3个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和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全省环境监测评估、监管和应急能力显著增强。
  总体看,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上学难、就业难、看病难、出行难、饮用水安全等生活保障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改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逐步提高。与此同时,基本公共服务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公共服务的供给及财政刚性支出的快速增长仍然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区域、城乡发展不平衡,基层服务能力明显不足。城乡居民医保、社会救助等保障标准差异明显,对外来务工人员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不足。体制机制不完善,制度城乡分设和区域间不衔接,管理条块分割和资源配置不合理,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比较单一,基层政府事权财力不匹配,考核和责任机制不够健全,监督问责缺位问题较为突出。必须深刻认识到,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不仅难以保障发展成果惠及全民,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而且会制约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节 发展趋势

  “十二五”时期,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党中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江苏省提出“十二五”期间要重点实施“八项工程”,加快构建终身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养老服务体系,社会建设和民生发展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凸显,惠民优先成为“十二五”发展的主要特征之一。从需求看,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消费结构加快转型升级,各类公共服务需求日趋旺盛。从供给看,经济继续保持平稳健康发展,财政收入不断增加,基本公共服务财政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从体制环境看,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动力和活力不断增强,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改革深入推进。从国际经验来看,加大公共服务投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仅是有效化解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的有效渠道,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要牢牢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顺应建设美好江苏、创造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努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及均等化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夯实基础。

第二章 发展目标

  建立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必须寻求从理念、实践到体制的全面创新和发展。

第一节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改革开放为根本动力,以实现城乡、区域、群体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以构建“六大体系”为抓手,着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性安排,着力加大政府投入,着力促进全省人民全面发展的基本需要和公民权利,着力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能力,以完善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工程、加强行政管理和改革财政体制为重点,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各领域协调发展,加快建立健全符合省情、水平领先、功能完善、统筹协调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使基本公共服务全面惠及全省人民,大力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必须着眼制度设计,系统规划、整体推进。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要坚持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保障基本。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发展愿望出发,把保障和改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立足江苏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实际,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优先保障教育、医疗卫生、就业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与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公共交通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逐步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
  统筹城乡,保障基层。以制度统一为切入点,进一步消除城乡分割的体制性障碍,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衔接。适应城乡发展、人口迁移、劳动力流动趋势和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变化,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加大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经济薄弱地区、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力度,引导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和基层延伸,健全以县为主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和管理体制,把更多财力、物力投向基层,更多人才、技术引向基层,加快完善县、乡、村三级基本公共服务网络,全面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可及性。
  协调区域,保障均等。落实主体功能区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加大对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均衡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形成经济薄弱地区基本公共服务经费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确保不同地区都能享受到基本一致、公平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建立发达地区对口支援经济薄弱地区的长效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无缝对接和资源要素的顺畅流转。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区域协调和服务管理机制,统筹推进省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政府作为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的责任,加快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明晰基本公共服务的行政管理与财政投入范畴,合理划分各级人民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权与支出责任,加强规划、投入、监测和政策支持。制定并完善社会资本参与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运营的具体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引入竞争机制,积极采取购买服务等有效供给方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
  坚持公益,创新机制。牢牢把握基本公共服务的公益性质,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合理减轻居民负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继续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工作理念、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创新,不断完善财政保障、管理运行、服务供给、监督检查、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等机制。健全基本公共服务立法,适时把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制度,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效率和发展活力。

第三节 主要目标

  今后一个时期,要坚持立足当前办好实事,着眼长远构建体系,把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作为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安排的重大任务,并与推进“两个率先”、创造美好江苏的战略目标和任务紧密衔接,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稳定、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十二五”时期的主要目标是:
  供给有效扩大。政府投入大幅增加,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规模明显扩大,质量显著提升,基本实现全覆盖,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发展较为均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立并实施,城乡和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逐步缩小,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建设标准逐步统一,县(市、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
  服务方便可及。以基层为重点的基本公共服务网络全面建立,资源布局更趋合理,设施标准化和服务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基本实现社区(村)以上都建有相对集中的公共服务供给平台,城乡居民能够就近获得基本公共服务。
  制度更为完善。财力投入和多元供给机制、管理运行与维护机制、服务均等化供给机制、绩效评价与监督问责机制等较为完善,形成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
  群众比较满意。城乡居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机制有效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动态调整,服务成本个人负担比率合理下降,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社会满意度不断提高。
  经过努力,到2015年,全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均等化。到2020年,全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为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在国内位居前列,在国际上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第二篇 发展重点

  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就业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与福利、人口与家庭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基本公共交通服务、环境保护的公共服务等方面,本规划将明确“十二五”期间政府提供各类基本公共服务的重点任务、主要标准和保障工程。

第三章 基本公共教育

  教育是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提供、旨在保障社会成员发展最基本需要的公共教育服务,维护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享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努力构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沟通、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的终身教育体系,实现“学有所教”。

  “十二五”期间,政府提供如下基本公共教育服务:
  ——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免费九年义务教育,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提供免费住宿;
  ——为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提供免费中等职业教育,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提供助学金;
  ——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普通高中教育提供资助;
  ——为适龄儿童提供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
  ——为残疾学生提供免费高中阶段教育;
  ——为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普通高等教育提供资助。

第一节 重点任务

  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十二五”期间,重点推进九年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全面普及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巩固提高高中阶段教育,城乡、区域和学校之间的教育资源配置、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等差距明显缩小,每个少年儿童都能接受适合自身发展的良好教育。
  九年义务教育。着力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统筹规划学校布局,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保留必要的村小学和教学点,加强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鼓励和支持具有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办学校与薄弱学校联合办学。公共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经济薄弱地区倾斜,实行县(市、区)域内城乡中小学教师编制和工资待遇同一标准,实行县级教育部门统一管理中小学教师制度,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经费、校舍维护经费、设备购置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师资培训经费等标准。加强教师人才培训,提高义务教育师资队伍水平,建立教师、校长交流制度。逐步推进小班化教学。提高中小学教育信息化水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开展义务教育课程基地建设,推进课程和教学方法改革,建立江苏义务教育质量基本标准和监测制度,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苏南等有条件地区2012年、其他地区2015年左右全面达到优质均衡。
  高中阶段教育。加强政府统筹,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积极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实施普通高中质量提升与特色建设工程,推进普通高中学校办学体制和模式以及育人方式多样化,通过学校布局调整,整合和扩大优质资源,加大课程基地建设,促进教育教学特色形成。建立普通高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研究制定普通高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就业为导向,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完善产学合作机制,健全和规范校企办学,全面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等职业教育模式。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鼓励技能型人才到职业学校从教。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加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深化课程改革,调整优化职业教育布局,引导职业学校面向经济社会发展调整优化专业结构,设置职业技能人才紧缺专业或方向。围绕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要,加强涉农专业建设,扩大农村职业教育培训覆盖面。
  普惠性学前教育。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基本普及学前3年教育,条件成熟时逐步实行学前1年免费教育。实施学前教育普及与提高工程。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适度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采取政府购买、减免租金、以奖代补、选派公办教师支教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研究制定学前教育办园标准和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健全幼儿园准入、督导和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制定学前教育机构编制标准,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标准,强化幼儿教师、保育员、保健员的培养培训。提高保教质量,普及科学保教方法,加强对各类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管。合理布局城乡幼儿园,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充分考虑流动人口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统筹配套建设城镇幼儿园。逐步完善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利用富余的师资和校舍举办幼儿园(班),逐步实现就近入园入托。
  基本公共教育资助。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负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为主要模式,以“免、减、奖、补”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帮扶制度。完善基本公共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资助体系,扩大困难学生救助覆盖面。将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纳入政策资助范围,完善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办法,进一步提高普及巩固的水平。扩大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完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扩大高中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苏南、苏中地区达到10%,苏北地区达到15%。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发放助学金。加大对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资助力度,确保不因贫困失学。

第二节 主要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江苏省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标准体系。本规划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以及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为保障服务提供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制定“十二五”时期我省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教育相关的校舍建设、设备配置、师资配备、教学管理规范等具体标准,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制定实施。
  各地应严格遵循、认真实施省级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拓展基本公共教育范围和提高标准。

第三节 保障工程

  结合基本公共教育体系建设的需要,实施一批保障性工程,着力改善薄弱地区和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有效缩小城乡、区域间教育发展差距。
  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化与现代化工程。根据城乡人口分布特征,以服务人口规模为主兼顾服务半径,一般按照小学校均服务人口1万-3万人、初中3万-5万人进行义务教育学校配置。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全面加强学校校舍、场地、师资队伍、设施装备和课程基地等建设,到2015年,全省义务教育学校达到现代化建设标准的比例达50%以上。
  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师资能力提升工程。加强教师全员培训,实施农村教师能力提升计划。继续实施学前教育男教师免费培养政策。给予农村教师在职称评审、各类先进评选、教师待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建立中小学校长交流制度和教师交流支教制度,开展名校长、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特级教师送教下乡活动。
  普通高中质量提升与特色建设工程。推进普通高中课程基地建设,为学校学科发展搭建平台。设立省级专项资金,重点建设200个左右省级课程基地。鼓励和支持普通高中多样发展、特色发展,努力实现“一校一品”的办学特色。到2015年,全省所有高中均达到优质高中标准,努力做到高中学校布局合理、规模适度,每班班额45人以下,并逐步推进小班化教学。
  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加强示范性职业学校建设,推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师资队伍、品牌特色专业和精品课程建设,重点建设150所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和优质特色学校、100所省级高水平示范职业学校、300个中职高水平示范性实训基地、300个中职省级品牌专业和150个中职省级特色专业,创建一批国家示范专业点,形成理论实训一体化教学课程体系。实施县级职教中心建设计划,推进职业学校布局调整,县级职教中心全部达到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标准,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部达到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标准。
  学前教育普及提高工程。逐步完善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城市幼儿园,重点支持农村幼儿园建设,原则上每1万人左右配建1所幼儿园,到2015年,省优质幼儿园达70%以上,普及学前3年教育。

第四章 基本医疗卫生

  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构筑全民健康屏障,方便居民看病就医,确保居民用药安全价廉,为居民提供集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和药品供应保障于一体,安全、有效、公平、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现“病有所医”。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实施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重点地方病和出生缺陷防治,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适龄妇女乳腺癌、宫颈癌检查,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的母婴传播,贫困人群白内障复明,重性精神疾病救治,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等公共卫生服务专项;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并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
  ——为公众安全用药提供保障,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第一节 重点任务

  按照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遵循“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城乡医疗服务体系、药品供应和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覆盖面、公平性及质量水平。
  公共卫生服务。全面实施国家10大类4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实施国民健康行动计划,逐步将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精神卫生、血液安全、卫生应急等纳入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卫生、健康教育、采供血服务体系,健全重大传染病、出生缺陷、寄生虫病、慢性病、精神疾病、职业病和地方病防治服务网络。完善卫生监督体系,建立食品安全标准及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体系及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体系。充分发挥医疗机构临床预防功能,完善医防结合的工作模式,加强公共卫生绩效评估,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依托县级医院实施农村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理能力建设。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
  基本医疗服务。完善区域卫生规划。按照“大病不出县”“小病不出社区”的要求,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推进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协作的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全科医生首诊、分级诊疗与双向转诊制度,鼓励应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逐步降低诊疗费用,提高医疗保险政策内报销比例,引导一般诊疗到基层。建立城市医院支援城乡基层长效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完善人事分配制度、考核和激励机制。积极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完善医院管理体制、法人治理机制、补偿机制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制定实施鼓励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统筹利用中西医卫生资源,加强中医医疗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提供中西医结合医疗服务的能力。加快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乡镇卫生院提供中医药服务。
  药品供应和安全保障。巩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和完善与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在公开招标的基础上,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逐步实现其他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完善基本药物价格形成机制和调整机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居民用药需求,建立相应的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提供与使用中医药。完善基本药物报销办法,并逐步提高实际报销水平。全面提高药品标准,健全基本药物质量评价标准。完善药品检验检测体系,规范药品生产流通,实行基本药物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强化快速通报和快速反应机制,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发布制度。

第二节 主要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江苏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标准体系。本规划依据国家和省医疗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为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促进城乡区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衡发展,制定“十二五”时期我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和药品生产流通等具体标准,由省卫生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部门制定实施。
  各地应严格遵循、认真实施省级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第三节 保障工程

  结合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需要,实施一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重大保障工程,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健全服务网络,同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行机制,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进一步健全由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卫生、精神卫生、院前急救、采供血、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及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构成的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到2015年,各省辖市建有1所三级妇幼保健院,50%的县(市)建成1所二级妇幼保健院。每个省辖市建成1所高标准三级传染病专科医院,每个县(市)在县级综合医院建立50张床位左右的传染病区或分院。重点改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精神卫生、采供血、农村应急救治、食品安全等专业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应急救治处置能力。
  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按照城乡统筹与区域统筹的要求,合理配置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规模与位置,加快构建“15分钟健康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省辖市政府统一规划设置,原则上按照每3万-10万居民或街道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个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充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站)实行一体化管理。每个建制乡镇建好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或每3000人-5000人建好1所村卫生室,逐步推行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推进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省定建设标准的比例达95%以上,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成率达90%以上,示范乡镇卫生院达标率达70%以上。提高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服务能力,加强苏中、苏北地区地市级综合医院、县级中医医院建设,每个地市主要办好1所-2所三级综合医院、1所三级中医医院,每个县(市)重点办好1所达到国家和省定建设标准的县级人民医院、1所二级甲等标准的中医医院。
  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以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为临床培养基地,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为实践基地,建设全科医生培养实训网络,通过转岗培训和规范化培训等多种途径培养全科医生。到2015年,全省建成60个省级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示范临床基地和示范社区基地,着力健全城乡基层卫生人员培养培训机制,建立以提高能力为核心的进修培训制度,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1年以上的政策,探索建立大医院支持培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的有效模式。鼓励优秀卫生人才到农村基层、城市社区工作,不断提高卫生人才保障能力。
  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工程。完善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诊疗管理、绩效考核等为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推进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到2015年,基本建成市、县两级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卫生信息平台联网运行。加强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数据库建设,建设支持三级医院与县级医院、县级医院与乡镇卫生院远程联接的医疗系统。统筹推进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综合卫生管理等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与管理精细化。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程。完善健康教育网络,积极利用居(村)委会、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加强健康知识的传播,倡导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卫生习惯,广泛宣传卫生科普、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知识,增强全民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药品安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改善省、市、县三级药品检验机构实验室条件,重点提升检验检测、认证检查和不良反应监测等药品安全技术支撑能力。

第五章 就业与社会保险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是人民群众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途径;社会保险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核心保障,是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江苏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向广大劳动者提供城乡一体、普惠共享、功能完善、服务规范、管理高效的基本就业服务,为全体劳动者创造就业条件,同时,建立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制度完善、保障有力、服务优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及非就业居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政府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实现“劳有所得”。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就业与社会保险服务:
  ——为全体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创业指导等服务;
  ——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零转移家庭提供就业援助;
  ——为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残疾人、新成长劳动力等提供基本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为全体劳动者免费提供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
  ——职工享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居民享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享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职工享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享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享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享有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一节 重点任务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与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突出高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3个重点群体,把握就业机会创造、就业能力提升和就业环境改善3个关键环节,努力创造平等就业机会,积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适应流动就业增长需求,着力完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制度,扩大覆盖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整合基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经办服务。
  一、公共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与管理。完善并全面实施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创业指导和就业失业登记等免费服务,推进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拓展服务功能,推进分类服务和管理,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按照要求使用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加快推进就业失业登记实名制。健全人力资源市场调查统计制度,建立全省就业信息监测与发布制度,开展职业供求预测。探索和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加强失业动态监测预警,建立失业预警指标体系及预警模型,适时发布失业预警信息。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贷款贴息、岗位补贴等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引导劳动者到微小企业就业、临时性就业以及其他形式灵活就业。采取政府购买等方式开发社区服务、养老服务、交通协管、保洁、绿化等公益性岗位,并适度扩展范围。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一对一帮扶制度,完善就业援助和创业指导帮扶的长效机制。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快整合政府举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就业公共服务网络建设,提升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基层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能力,健全覆盖全省、直达到村(社区)的就业公共服务信息网络。
  基本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城乡有就业需求和培训意愿的劳动者就业创业等实行基本职业技能培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未能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实施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提供职业技能鉴定的一次性补贴。加强各级人民政府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统筹使用,提高效率和效益。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建设,加大培训市场监管和资源整合力度,引导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有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进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
  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着力提高小企业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提高制度运行质量。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全面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监管。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企业职工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健全最低工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完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作用。加强劳动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劳动保护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立法,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全面推进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健全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制度,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办案程序,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免费制度。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处机制。
  二、社会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以农民工、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覆盖面。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进一步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整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先保后征。逐步完善与经济发展、工资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重点提高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率;鼓励劳动适龄、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巩固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逐步提高人均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切实将城镇非就业居民和农村居民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范围,在校的各类全日制学生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统一纳入居民医保制度,逐步实施一体化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将门诊多发病、常见病纳入保障范围,逐步提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引导居民本地就诊和基层就诊,建立完善便捷的转诊机制。加强基本药物制度与医保报销政策相衔接,提高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逐步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和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做好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衔接。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水平。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建立医疗保险与医疗机构风险分担机制,逐步实现跨省、市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全面实现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探索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并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
  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健全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完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办法,适度提高待遇水平。将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康复资源,加强工伤康复基地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农民意外伤害保障机制。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作用,健全失业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和覆盖城乡居民的生育保障政策,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以农民工、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覆盖面。

第二节 主要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江苏省就业与社会保险服务标准体系。本规划依据国家、省就业和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为保障就业与社会保险服务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在国家相关标准基础上,制定“十二五”时期我省就业与社会保险服务基本标准。
  就业与社会保险服务相关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具体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依法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制定实施。
  加强劳动标准体系建设,适时修订完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标准,加强劳动定额标准管理。
  各地应严格遵循、认真实施省级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第三节 保障工程

  按照补缺、整合、标准化的原则,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加强就业、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和调解仲裁等服务设施建设,形成覆盖城乡、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方便可及的服务网络,提高服务和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整合各类就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基层平台,强化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推进服务向基层前移,提升基层就业管理和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保障监察和调解仲裁、社会保险经办等服务能力。合理确定经办人员与服务人口规模比例,建立与服务对象人数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服务水平和质量。加强经办服务软环境建设,积极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引进与培养工程,加强在职人员的学习和进修,注重岗位业务操作培训,不断提高经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经办能力。
  标准化建设工程。研究制定我省就业与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的标准体系,包括管理标准、工作标准、服务标准和技术标准等,逐步规范和统一全省各级经办机构名称、标识、业务流程、信息系统和服务质量等各方面内容。研究制定农村和基层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标准,做到对外一个形象、对内一套制度,基本实现公共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网络化。
  信息化建设工程。推进以社会保障卡、12333综合咨询服务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建设为重点的信息化工程,为群众提供24小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
  ——社会保障卡建设工程。按照实施全国社会保障卡建设工程的统一要求,推进以身份证号为保障卡号的新型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工作,实现其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应用,并与就业服务、劳动关系、社会救助等信息共储。重点推进省、市两级社会保障卡中心及其支持系统建设,包括硬件购置、软件开发、系统网络集成等。
  ——12333咨询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电话、网站和其他介质相结合的一体化平台建设,实现服务人群、服务功能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开展同步覆盖。到2015年,12333咨询服务规模达800万人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集群建设工程。推进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信息联网,优先保证基层开展公共服务必需的设备、软件开发和网络建设投入。组织开发全省统一的标准版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保证信息系统基本框架、基本功能、指标体系和数据标准全省统一。

第六章 社会救助与福利

  “鳏寡孤独及老者皆有所养”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十二五”期间,我省将着力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等基本社会服务制度,保障老、弱、病、孤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和社会发展权力,实现“弱有所助”“老有所养”。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服务:
  ——为城乡困难群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
  ——为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对象提供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为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提供救助;
  ——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
  ——为残疾人、孤儿、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福利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为优抚安置对象提供优待抚恤和安置服务;
  ——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婚姻登记服务;
  ——为身故者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第一节 重点任务

  按照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的要求,以城乡贫困居民、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对象、孤儿、流浪乞讨人员、受灾群众及优抚安置对象为重点,着力完善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以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体系。以扶老、救孤、济困和优抚安置为重点,逐步拓展社会福利的保障范围,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逐步提高居民福利水平。
  社会救助。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采取多种措施提高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的保障水平。建立低收入家庭认定体系,健全家庭收入核查制度。加强城乡低保与最低工资、失业保险和扶贫开发等政策的衔接。将专项救助逐步延伸至低保边缘家庭,重点解决其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困难。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全面实行诊疗费用即时救助,逐步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健全自然灾害预警、监测评估、信息发布、应急救援和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明确救助技术标准和补助项目,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推动市、县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全面开展全国及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建立城乡综合减灾工作机制。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加大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力度。推进流浪乞讨者救助制度与城乡最低保障、孤儿家庭寄养、“五保”供养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的衔接。
  社会福利。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孤儿养育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适度提高。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养育能力。拓展孤儿安置渠道、鼓励家庭养育,建立完善儿童收养家庭评估制度,规范收养行为,提供儿童家庭养育帮扶指导服务。加强贫困和重度精神疾病患者收养和治疗服务。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家属关爱服务体系。推行免费婚姻登记。落实面向城乡经济困难家庭的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制度,提供遗体运送、火化和绿色安葬等殡葬服务。加快实施免费地名公共服务。依托社区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便民利民社区服务。
  基本养老服务。探索建立困难老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老人给予居家养老或机构养老补贴。向80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老人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实行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适度提高供养标准。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主体、信息服务为支撑,着力增强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能力,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运行。
  优抚安置。全面落实优抚对象各项优待政策,抚恤优待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施残疾军人辅具改造,改善优抚设施条件,健全孤老优抚对象和重残退役军人集中供养制度,适度提高供养标准。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项政策,组织引导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积极推进城乡退役士兵一体化安置。

第二节 主要标准

  以保障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的规模与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为重点目标,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国家相关标准基础上,制定“十二五”时期我省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服务基本标准。
  各类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以及服务对象资格认定等具体标准,由省民政厅、卫生厅依法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制定实施。
  各地应严格遵循、认真实施省级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第三节 保障工程

  按照完善服务机构、健全服务体系的基本要求,实施一批保障工程,提升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低收入家庭认定体系建设工程。结合收入信息监测系统建设,通过资源整合,以县(市、区)、乡镇(街道)为重点,分级建立低收入家庭认定机构,开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
  综合防灾减灾工程。全面推动省、市、县三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加强社区减灾工作,开展防灾减灾专业人员特别是灾害信息员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
  孤残儿童保障服务工程。加快儿童福利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专业救治和康复设施,培养培训600名具有资质的孤残儿童服务人员,拓展儿童福利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收留和保护功能。
  老年人身体状况和家庭收入情况评估工程。依托收入信息监测和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开发老年人身体状况和家庭收入情况评估平台,制定评估标准。
  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盘活存量资产,采取多种运营模式,加大改建、扩建力度,推进一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等建设,为有需求的失能老人家庭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培养培训具有资质的专业养老服务人员。

第七章 人口与家庭服务

  人口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家庭是社会建设的基本单位,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建立完善人口与家庭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人口信息、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家庭保健和利益导向政策服务,保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家庭幸福,实现“家有所依”。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人口与家庭基本公共服务:
  ——为社会公众提供全员人口基础信息的采集、查询、咨询和人口计划生育事务办理服务;
  ——为育龄人群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提供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的监测防治服务;
  ——为待孕夫妇免费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为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提供再生育技术辅助服务;
  ——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奖励扶助;
  ——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计划生育信息服务和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为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提供公益性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一节 重点任务

  按照全面做好人口工作、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要求,以保障家庭福利、促进家庭健康、增进家庭发展能力为重点,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人口与家庭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拓展服务内容,提升家庭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人口信息服务。与国家人口计生委“金人工程”衔接,推进全省人口信息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建立江苏省全员人口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和公众服务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分布、居住、迁移的适时信息查询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事务办理服务,促进人口数量、素质、结构、迁移、分布的长期均衡发展。
  计划生育服务。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理念和模式。增强基层服务机构服务能力,依法拓展服务范围,加大流动服务、上门服务工作力度。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宣传教育,为育龄人群提供避孕、节育的咨询服务。落实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制度,完善避孕药具发放等的服务管理办法。建立再生育技术辅助服务制度。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建立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机制,为流动人口免费办理生育、节育证件,提供基本技术服务。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综合治理,制定实施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在扶贫济困、慈善救助、贴息贷款、就业安排、项目扶持中对计划生育女儿户予以倾斜。
  优生优育服务。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群众参与”的优生促进工作机制,推进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在全省城乡普遍建立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免费为待孕夫妇提供国家规定的19项优生健康检查。建立以家庭和社区为中心,以村居初筛、乡镇筛查、县市检查为主要模式的孕前优生指导服务体系,开展宣传倡导、均衡营养、孕前检查、优生咨询,加强孕前、孕期预防保健,切实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加强0-3岁婴幼儿优生优育优教工作,发挥覆盖城乡的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和信息网络的作用,对婴幼儿及其家长和看护人提供公益性宣教、咨询与指导,提高科学育儿水平,提高人口素质。
  家庭保健服务。依托“世代服务”体系,强化家庭公共服务。以家庭成员为服务对象,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内容基础上,拓展青春健康援助、不孕不育防治、老年健康保健、家庭营养指导等内容,实施家庭健康促进工程。提高农村服务机构的人才和装备水平,加强全省服务信息化水平,建立覆盖全省的“世代服务公众网”。
  利益导向政策服务。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制度和政策体系。继续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提标扩面,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实施一次性奖励制度,鼓励各市、县将持证无业居民纳入奖励范围,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实施扶助救助制度。深化“生育关怀”行动,完善计划生育公益金和生育关怀基金制度,鼓励和支持非政府组织、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对计划生育家庭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创新和探索人口家庭福利政策,促进男女性别平等,增强家庭发展能力,提高家庭幸福指数。

第二节 主要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人口与家庭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本规划依据国家和省人口计生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服务提供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制定“十二五”时期我省人口与家庭基本公共服务基本标准。
  人口与家庭基本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具体标准,由省人口计生委依法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制定实施。
  各地应严格遵循、认真实施省级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拓展基本公共教育范围和提高标准。

第三节 保障工程

  实施如下保障工程,提高人口与家庭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人口与家庭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在完善县市“世代服务”体系的基础上,提升改造城市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形成城乡一体的人口与家庭服务体系和网络。大力开展国家和省级示范站创建,推进各级“世代服务”机构基础设施、主要设备的标准化、规范化,全面提高服务机构的技术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
  人口信息化“金人工程”。加强全员人口统筹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人口与家庭基本公共服务的信息化管理。立项建设江苏省人口信息“金人工程”,完善全员人口基础信息库,开发人口决策支持系统、业务应用系统、便民服务系统、公众查询系统,建立省、市、县三级综合信息平台及流动人口信息库和管理服务平台,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人口信息网络全覆盖。建立动态采集和更新机制,健全实有人口动态管理机制,建立人口安全预警预报制度,提升人口与家庭公共服务水平。
  “强基提质”工程。建立适应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需要的职业化队伍,推进村(居)计划生育专干“县(区)聘乡(街)管村(居)用”制度,进一步落实村级专干工作报酬及养老保障等制度。实施队伍职业化倍增计划。拓展人口计生系统“一证三师”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的职业系列,新增国家儿童早期发展指导师、家庭计划指导师等系统入职认证。继续实施职业资格“千人培训计划”。

第八章 基本住房保障

  住房是家庭和个人安身立命之所,维护公民居住权利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我省在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要建立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满足城乡居民基本住房需要,实现“住有所居”。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基本住房保障服务:
  ——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或租赁补贴;
  ——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为符合条件的棚户区(危旧房)居民实施住房改造。

第一节 重点任务

  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基本住房保障水平。加快解决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问题和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到“十二五”期末,完成各类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139万套。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共服务完备的区域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通过新建、改建、政府购置、租赁等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完善租赁补贴制度,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十二五”期间,规划建设48万套(间),逐步使其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体,并逐步实现与廉租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适应老龄化发展趋势,适当增加适老型住房的建设和改造。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联合出资方式,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探索个人与政府共有产权形式。
  棚户区改造。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和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稳步推进非成片棚户区、零星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集中连片的危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居住功能。
  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制定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衔接。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动态监管机制,制定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保障性住房配租政策和监管程序,严格规范准入、退出管理和租费标准。加强基本住房保障实施能力建设。

第二节 主要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江苏省基本住房保障标准体系。本规划根据国家、省住房保障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保证保障性住房的供给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定“十二五”时期我省基本住房保障基本标准。
  基本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租金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由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省标准框架内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实行年度动态管理。
  基本住房保障管理服务省机构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置、服务规范等具体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等部门制定实施。

第三节 保障工程

  基本住房保障能力建设工程。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机构,提升住房保障管理人员素质,加强规范化管理。住房保障年度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实行审计报告制度和行政监察报告制度,实行目标考核和问责制。加强年度房源开工和竣工考核、房源有效配租和配售考核、房源入住率和空置率考核。建立全省住房保障基础信息管理平台,促进住房保障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完善基本住房保障信息发布制度。保障性住房房源状况和住房困难家庭保障状况实行网上管理,省、市、县统一建立住房困难诉求和住房保障政策咨询网站,敞开诉求渠道,接受公众监督。
  基本住房保障对象认定工程。按照区域发展水平和财政供给能力的差异,科学制定住房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应能够覆盖20%的城镇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约占上年度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应能够覆盖40%的城镇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约占上年度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左右;新就业人员为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为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的非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推进住房保障对象认定工程,完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将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到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轮候解决并实施科学、有效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家庭收入、资产动态监控机制,全面客观评价家庭的经济负担能力。建立规范的执行程序,确保退出措施得以落实,对瞒报收入、不按规定拒绝退出的家庭建立惩罚制度。
第四节 保障政策
  进一步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体系,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加大财政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机构贷款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
  ——土地政策。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要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实行指标单列,优先供应。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和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需要。
  ——财税政策。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对不能保证及时计提的市、县,比照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办法执行,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在确保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前提下,可将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财政收入资金可以用于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金融政策。鼓励保险资金、信托资金、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鼓励各地建立保障性住房投资机构。地方政府债券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商业银行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中长期贷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建立区域性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体系,支持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
  ——价格政策。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建设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调整保障性住房价格或租金标准。

第九章 公共文化体育

  文化、体育是培育和塑造国民高尚道德、意志品质和身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十二五”时期,我省建立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加大众文化活动和全民健身等基本权益,实现“文有所享”。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向全民免费开放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青少年宫、科技馆和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为全民免费提供基本的广播电视收听收看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为农村居民免费提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电影放映、送书送戏等公益性文化服务;
  ——为全民共有共享文化遗产提供保护和服务,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为城乡居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免费指导服务。

第一节 重点任务

  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要求,以完善设施、促进共享、创新方式、丰富内容及提升质量为重点,形成覆盖广、结构优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扩大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满足城乡居民就近便捷享受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需求。
  公益性文化。继续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以农村基层和苏北地区为重点,加快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建立公共电子阅览室。完善以固定文化设施、流动文化设施和数字文化阵地相结合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及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建设工程,扩大资源共享覆盖面,促进城乡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共建共享。逐步实现公共文化场馆向全社会免费开放。完善公益性文化活动购买与补贴制度。鼓励文化单位深入基层开展文化活动;大力开展向基层送图书、送演出等活动,并推进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依托传统节日、重大庆典活动和民族民间文化资源,鼓励基层群众创作和表演节目,推动优秀节目评选、民间艺术展示等活动。广泛开展社区文化、村镇文化、校园文化、家庭文化等群众性文化活动,积极开展面向进城务工人员和残疾人等群体的公益文化服务。加强对地方特色文化产品的支持。加强文化自然遗产保护,逐步提高面向公众开放、展示的水平。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广播影视。继续推进电影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公益数字电影覆盖每个乡镇、每个行政村,将观看爱国主义教育影片纳入中小学、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计划。鼓励电影企业深入城乡社区、厂矿等开展公益放映活动。积极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继续推进有线电视进村入户,加快地面数字电视覆盖工程建设,不断提高无线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逐步增加农村广播电视服务内容。
  新闻出版。广泛开展全民阅读活动,逐步扩大基本免费或低收费阅读服务范围;继续加强农家书屋和城乡阅报栏(屏)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建设农村和中小城市出版发行网点。推进公益性数字出版产品免费下载、阅读和使用;加强“三农”出版物的出版发行,扩大盲人读物出版规模。
  群众体育。加强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全面实现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健全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健全基层全民健身组织服务体系,扶持社区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站(点)等建设,发展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大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打造“城市社区10分钟体育健身圈”。推进镇、村体育健身服务标准化建设。积极推广广播体操、工间(前)操以及其他科学有效的全民健身方法,广泛开展形式多样、面向大众的群众性体育活动。深入开展“体育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等活动,促进体育活动生活化。建立省、市、县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普及科学健身知识,指导群众开展科学健身。推动落实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加强学生体质监测,落实国家残疾人体质测定标准,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

第二节 主要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江苏省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标准体系。本规划根据国家、省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保障服务的供给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促进城乡均衡发展,制定“十二五”时期我省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基本标准。
  各类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布局、场馆建设、设置配备、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具体标准,由省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体育局依法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制定实施。
  各地应严格遵循、认真实施省级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拓展基本公共教育范围和提高标准。

第三节 保障工程

  实施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保障工程,健全服务网络,着力改善基层特别是农村文化体育设施条件,有效提升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能力。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根据文化共享工程国家中心制定的软硬件设备、资源建设与服务、网站建设与网络传输、技术服务等标准规范,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文化共享工程各级分、支中心的标准规范体系。以数字资源建设为核心,以农村行政村基层服务点建设为重点,依托各级分、支中心,建设覆盖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网络。
  广播电视覆盖工程。按照全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统一要求,实现广播电视的农村全覆盖,同时,加快推进地面数字电视覆盖建设,提升无线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水平;继续推进农村有线电视进村入户,建立村村通、户户通、长期通的有效机制,加快有线电视网络数字化及双向化改造,不断提高有线电视网络质量。利用地面数字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有线数字电视等多种手段,在全国率先建成应急广播体系,保障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后及时向民众提供政令、信息等服务。
  “农家书屋”建设工程。注重整合现有资源,充分利用现有村委会、村党组织活动场所、村文体活动中心等公共设施设立农家书屋;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方针,重点地区重点扶植、薄弱环节重点突破,积极扶持苏北、苏中45个经济薄弱县(市、区)的农家书屋建设;积极探索农家书屋建设长效机制,创建江苏农家书香品牌工程。
  送书送戏工程。采用政府采购、集中购买方式,将科普图书与文学读物配送到经济薄弱地区县(市、区)乡镇文化站图书室。采取政府购买文化服务形式,向本地区或外地文艺表演团体购买雅俗共赏、健康向上、喜闻乐见的演出,送到基层农村。
  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在落实全国农村电影“一村一月放映一场公益电影”统一要求的基础上,推动全省乡镇每周定点放映1场公益电影,放映活动由县级电影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经济薄弱县(市、区)影片节目由省集中采购免费配送。
  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工程。重点支持国家重大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传承和传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基础设施、文化生态保护区以及生产性保护、教育研究、传承基地建设。做好历史档案和文化典籍保护整理工作。明确保护范围和相关单位保护责任与义务,严格执行文物保护与开发实施程序,进一步加大对文化遗产的扶持和宣传力度。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工程。充分利用城市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适宜的自然区域建设全民健身活动设施。支持建设一批面向群众、贴近基层的中小型室内全民健身中心、标准室外塑胶跑道、灯光球场等设施。制定《住宅配建体育设施规划管理规定》,在住宅区配套建设乒乓球场、羽毛球场、健身路径、儿童游戏场、篮球场等公共体育设施;根据小区规模配建室外综合健身场、门球场等体育设施。继续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改善农村公共体育设施条件。
  “城市社区10分钟体育健身圈”服务工程。保障居民在居住地10分钟内即能享受到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一是享受到配置的公共体育设施;二是在活动场所享受到由社会体育指导员或体育志愿者提供的体育健身服务;三是能在所在社区参加基层体育组织(体育健身俱乐部、体育社团和体育特色团队等);四是能够享受体育咨询、健身指导等服务。

第十章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关爱残疾人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省努力为残疾人提供适合其特殊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务,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社会环境,为残疾人生存和发展提供完善的制度性保障。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为符合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补贴;
  ——为0-6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抢救性康复,为7-14岁残疾儿童康复给予补贴;
  ——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免费提供15年教育,为残疾学生提供教育补助;
  ——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援助、基本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等就业服务;
  ——为残疾人提供盲文阅读、聋人手语及影视字幕、特殊艺术、自强健身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为符合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救助、护理补贴、康复救助和医疗救助;
  ——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环境及法律救助和援助服务。

第一节 重点任务

  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原则,以重度残疾人、农村残疾人和残疾儿童为重点,扩大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范围;优先发展社会急需、受益面广、效益好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增强供给和保障能力,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
  残疾人社会保障。落实和完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险参保率和待遇水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实施面向城乡低收入残疾人的生活救助制度和面向重度残疾人的护理康复补贴制度。建立辅助器具适配制度,对贫困和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补贴。
  残疾人基本服务。继续推进省、市、县(市、区)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建设,建立健全以专业康复和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社会化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体系。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实施国家重点康复工程,建立残疾儿童、少年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完善残疾学生助学政策,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向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发放教育专项补贴,加快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大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力度,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为农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等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将住房困难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加强针对盲人和聋人特殊需求的公共文化服务,实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优惠开放,完成省残疾人体育训练中心二期工程建设。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推进公共设施设备和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环境改造提供资助。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和援助服务。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

第二节 主要标准

  本规划依据国家和省残疾人事业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制定我省“十二五”时期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标准。
  各类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以及服务对象资格认定等具体标准,由省残联依法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实施。
  各地应严格遵循、认真实施省级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拓展基本公共教育范围和提高标准。

第三节 保障工程

  针对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的特殊性和专业性,通过实施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工程,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全面完成市、县(市、区)公办残疾人康复中心和集中托养中心建设,建成高水平的省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托养中心,支持乡镇(街道)、社区在卫生所设立康复室,乡镇(街道)和有条件的社区建立残疾人托养机构。继续支持民办康复和托养机构建设。各类康复机构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专业人员。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与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和完善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相结合,增强托养服务能力。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加快建设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阳光学院,为盲人、聋哑人提供特殊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改建、扩建和新建一批特殊教育学校,添置必要的教学、生活和康复训练设施,使地(市)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都有1所按国家标准建设的特殊教育学校。

第十一章 基本公共交通服务

  交通乃民生之大计,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基本公共交通服务是为满足城乡居民基本生产与生活所产生的交通出行需求,而向城乡居民开放的低价机动化旅客运输服务,从而实现全体社会成员“行有所乘”。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基本公共交通服务:
  ——城市建成区公共交通全覆盖;
  ——行政村全部通客运班线。

第一节 重点任务

  完善公共交通运营和管理机制,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客运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初步建立相对完整的农村客运网络体系,基本建成普惠、安全、便捷、经济、可靠的城乡一体化基本公共交通服务体系,有效满足居民出行需求。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建设,合理规划设置场站、配套设施体系及公共交通运营线路,实现公共汽(电)车、大容量快速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之间的方便快捷换乘,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能力。增加公交服务供给覆盖范围,公共汽(电)车线路和停靠站点向居住小区、商业区、学校聚集区等城市功能区延伸,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到2015年,建成区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80%,城市公交覆盖面和短途公路客运班车按公交化模式运行比例明显提高,300万人口以上城市、100万-300万人口城市、100万人口以下城市公交出行分担率分别达到30%、23%和12%以上。
  大力推进城乡客运网络建设。完善城乡公共交通规划,统筹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格局,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向农村延伸服务。通过减免税收、以奖代补、营运亏损补贴、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方式支持农村客运交通建设,鼓励各种社会资本参与营运。加快推进农村客运班线整合优化,鼓励县乡班线公交化改造和镇村公交发展。镇村公交实行“定线路、定班次、定时间、定站点、定票价”和“统一排班、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结算”。到2015年,全省除岛屿村外,行政村客运班车通达率达到100%,70%的乡镇建成等级客运站,50%的乡镇开通镇村公交。
  提升公交运营服务能力。新增公交线路投放车辆应根据沿线居民出行需求合理投放,班次密度应满足早晚客流高峰运力需求,公交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首末班准点率达到100%。换乘枢纽中心要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配备相应的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换乘指南等服务设施。城市地区构建公共出行智能信息服务平台,完善公交一卡通系统。积极开展规范化服务,强化从业人员的优质服务意识和交通法制观念,规范经营秩序,提高公共交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节 主要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江苏省基本公共交通服务标准体系。本规划依据国家和省公共交通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基本公共交通服务提供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定“十二五”时期我省基本公共交通服务基本标准。

第三节 保障工程

  实施一批保障工程,加强城乡公共交通系统建设,提升基本公共交通服务能力。
  城市公交畅通工程。加快城市道路、停车场(库)及配套市政设施的建设步伐,改造、完善城市道路交通网络结构。大力推行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和港湾式停车站台建设,提高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营速度。加快公共交通场(站)的建设,及时更新公共交通车辆,确保公共交通的运营安全。
  城乡客运一体化工程。率先开展城乡客运一体化规划,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推进标准化农村客运站建设,全面形成以城市为基础、农村客运站为节点的城乡客运网络化建设。根据当地群众出行习惯和需求合理确定农村客运线路班次密度,通过新辟、改线、延伸等手段,不断扩大农村客运的覆盖和服务范围。

第十二章 环境保护的公共服务

  环境问题关乎人类生存的基本权利。环境保护的公共服务是指政府为保持人类赖以生存的发展环境处于一种不受污染和破坏的安全状态而提供的公共服务。“十二五”期间,我省建立以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环境监测评估、监管和应急能力建设等为重点的环境保护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境有所保”。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环境保护的公共服务:
  ——保障城乡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全面解决居民安全饮用水问题;
  ——确保县县具备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
  ——提升环境监测评估、监管和应急能力。

第一节 重点任务

  “十二五”时期,要把生态文明理念和原则全面融入城乡建设全过程,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重大环境问题为重点,有效控制环境污染,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提高城乡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覆盖面,提升环境监测评估、监管和应急能力,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健康的人居环境。
  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实行严格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加强水源涵养和湿地保护工程建设,重点保护水源水质,禁止向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体排放任何污染物,严禁一切与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与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建立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与预警分析系统,制定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完善水源水质状况定期公布制度。到2015年,市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分别达到100%和95%,县城以上城市基本建成备用水源地。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快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和农村改水工程建设,苏北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覆盖率达到85%,其他地区实现全覆盖。
  提高城乡污水和垃圾处理能力。重点实施城市污水管网的完善工程和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加强农村生活污水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到2015年,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达90%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加快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及无害化处置体系建设,逐步推广“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市(县、区)处理”的垃圾集中收集处置运作模式,逐步扩大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地区。到2015年,县城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有规范的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设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村镇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基本全覆盖。
  提升环境监管与应急能力。加大环境执法和监管力度,加快全省环境监控机构和自动监控平台建设,提高对环境的自动监控能力。制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应急防控体系,进一步增强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提高省、市、县环境监察、监测、宣教、信息、应急标准化建设水平,同时推动机构建设向乡镇、街道、村延伸。

第二节 主要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江苏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本规划依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提供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定“十二五”时期我省环境保护的公共服务基本标准。

第三节 保障工程

  通过实施一批环境保护公共服务保障工程,切实加强饮用水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提升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水源地保护工程。深入开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市、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整治。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与预警分析,确保及时准确掌握和预判水源地水质变化。建立完善包括水文、水质、供水在内的部门间信息共享、传送和联动机制,确保及时掌握和应对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
  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工程。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宁镇扬通泰地区区域供水规划》和《苏北地区区域供水规划》《江苏沿海地区城镇供水安全设施规划》要求,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规划实施,提高城乡居民饮用水质量和供水保证率。苏中和苏北地区结合城乡统筹区域供水主支干管延伸和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基本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苏南地区基本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全面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
  农村清洁工程。以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治理为重点,全面开展农村清洁工程,苏南50%的规划保留村庄和苏中25%、苏北15%规模较大的规划保留村庄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村镇生活垃圾集中收运率达到80%。贯彻“抓点、带线、促面”整治方针,继续加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力度,逐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
  环境监管与应急能力建设工程。建设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机构,建设覆盖省、市、县三级,集水环境、空气环境、重点污染源、机动车尾气、饮用水源地、辐射环境、危险废物、应急风险源八大监控系统于一个平台的全省环境监控体系。对照国家标准,开展省、市、县环境监察、监测、宣教、信息、应急标准化建设,提高全省环境监管能力。

第三篇 实施保障

  从机制创新、组织协调等方面创新和建立规划实施的制度,切实保障规划的执行力。

第十三章 机制创新

  围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推进公共服务改革,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保障、服务供给、管理运行、监督检查、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六大机制,构建有利于基本公共服务科学发展的体制环境,切实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责,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保障能力。

第一节 财政保障机制

  强化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责任,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保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和政府财力的增长相适应,建立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增长长效机制,切实增强各级财政特别是县级财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
  ——明确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综合法律规定、受益范围、成本效率、基层优先等因素,合理界定省级人民政府与市、县人民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事权和支出责任,并逐步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益范围是市、县的基本公共服务主要由市、县人民政府提供,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在此基础上,按照财权事权相对称的原则,调整省级人民政府与市、县人民政府之间的财权分配格局。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确定、地方政策法规制定、涉及地方事权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与财力保障以及对市、县基本公共服务的问责。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地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及基本公共服务机构的监管。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在教育、医疗卫生、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服务等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科学设置、合理搭配均衡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属于市、县人民政府事务的,其自有收入不能满足支出需求的,省级财政原则上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属于省级事务的,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足额安排资金;属于省、市、县共同事务或中央、省、市、县共同事务的,明确各自支出的分担比例。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转移支付资金要优先弥补其收支缺口。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充分发挥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积极作用。加快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充分发挥省级转移支付有效调节省域内基本公共服务财力差距的功能。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扩大省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和力度。
  ——健全财力保障机制。完善公共财政预算,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投入的预算增长幅度,应当与财力的增长相匹配、同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相适应,保证按照地区常住人口平均的基本公共服务费用逐步增长。积极拓宽基本公共服务资金来源,省级人民政府要支持经济薄弱地区和薄弱环节基本公共服务,充分利用债券、信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有效融资形式,增加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投入。现有基本公共服务存量资产盘活所得要全额用于基本公共服务建设。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用于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比重。充分发挥体育、福利彩票对募集体育、民政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的积极作用。扩大全省社会保障基金规模,以县级人民政府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加大县级财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省、市级财政要按照中央财政制定的县级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根据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帮助困难县(市、区)弥补基本财力缺口。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自我约束,科学统筹财力,规范预算管理。完善基层政府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节 服务供给机制

  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引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建立多元供给机制。在政府实施有效监管、机构严格自律、社会加强监督的基础上,扩大基本公共服务面向社会资本开放的领域,原则上法律未明确禁止的都要开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各地、各部门在制定规划和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时,要给非公立机构留有合理空间,特别是配置新增资源时要统筹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服务机构和提供服务。公平开放基本公共服务准入,利用参股或控股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支持社会力量参与0-3岁婴幼儿优生优育优教、家庭保健服务,举办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大力发展民办幼儿园和职业培训机构,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推动社会资本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机构以及建设博物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文体设施。在明确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最终责任的前提下,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特许经营、合同委托、服务外包、土地出让协议配建等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方式,制定并完善社会资本参与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的分领域、分行业具体政策,包括规范准入标准、资质认定、登记审批、招投标、服务监管、奖惩激励及退出等操作规则和管理办法。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民办机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享受与事业单位同等的待遇。充分发挥公共投入引导和调控作用,改进和完善政府补供方和补需方的调节手段,探索财政资金对非公立基本公共服务机构的扶持,并逐步扩大采取财政直接补需方的方式,增强公民享受服务的选择权和灵活性,促进基本公共服务机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逐步有序扩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吸引外资,鼓励采用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开展高水平的国际合作办医、养老以及文化体育等交流,鼓励中外合作办学。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强化社会公众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决策及运营的相关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健全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机制和反馈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政府决策三者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决策的科学化、透明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服务供给与监督评价等方面的作用,把适合由社会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以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确保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充分体现社会公众需求。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培育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领域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柔性化管理、人性化服务、社会化运作的专业优势,回应社会需求,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大力发展志愿服务,健全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方式,促进志愿服务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推动志愿服务与政府服务优势互补、有机融合。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完善慈善捐赠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减免政策,充分发挥社会慈善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筹资方面的作用。

第三节 管理运行机制

  按照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按照“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原则,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事业单位改革,加强服务机构、平台和资源整合,形成科学、顺畅、高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管理运行机制。
  ——深化机构改革。改善政府公共服务的管理能力,强化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优化结构、提高质量、改善供给方式等方面的职能。合理界定基本公共服务部门管理事权,加强基本公共服务部门管理的统筹,强化基本公共服务行政部门在规划、准入、监管等方面的职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宏观调控和全行业管理。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形成公益目标明确、监管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运转协调高效的基本公共服务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要强化公益属性,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探索管办分开的有效实现形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事业单位真正转变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和公共服务提供主体。积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改进经济运行和财务管理制度,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公益性。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科学合理核定人员编制,进一步推行全员聘用、岗位管理制度,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配套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人事分配、收入分配、社会保险和机构编制改革。
  ——完善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兜底功能,按照“精街道(乡镇)、强社区”的要求,将人、财、物等直接下沉到社区,优化公共资源在城乡社区的配置。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居(村)委会为基础、社区管理服务站(综合服务中心)和综合治理办公室为平台、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新型社区服务管理体制,积极扩展社区救助、就业、卫生、养老、计生、文化、教育、体育、环保等服务功能,促进社区服务机构设施共建共享,构建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各县(市、区)和街道(乡镇)按照不低于3000平方米和150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由有关部门统一设立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每个社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最低不少于40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服务中心,实现城乡社区“一委一居一站一办”。加快建设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
  ——推进信息平台和资源整合。推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在基本公共服务各领域的广泛渗透和深入应用,建立江苏省基本公共服务咨询平台,全面构建“电子政府、网络社会、数字家园”,逐步达到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信息共享。积极构建全省数字化教学资源库和公共教育服务平台,整合优化省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中等技工教育资源,打造省、市两级职业教育基地。建立和完善全省医药卫生服务信息网络,推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资源和信息共享。构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共享机制,建成区域内“人岗速配”信息服务管理系统,实现职业资格证书上网即时查询功能。建立统一的福利服务信息系统,探索福利收养性服务机构资源共享机制。以人口普查数据为基础,以电子政务外网和人口计生虚拟专网建设为重点,加快推进人口基础数据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实现住房保障系统全省联网,实现区域共享住房保障信息。以数字资源建设为核心,建立地方文献共建共享网络平台,建立“江苏数字图书馆联盟”平台,实行数字图书网上“一卡通”服务。建设公众出行交通信息服务平台,保障全省居民通过网络便捷获取出行信息。建设环保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区域环境信息互通。建立覆盖城乡社区的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加强各信息系统整合,促进基本公共服务相关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平台共建和基础数据共享。积极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公共服务机构管理效率,创新服务模式和服务业态。

第四节 监督检查机制

  根据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加强对政府涉及基本公共服务行为的监察和监管,形成政府自我监督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基本公共服务监督检查机制。
  ——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多主体参与的监管体系。强化政府监管职能,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公民和其他组织在提供和消费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理界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作为服务供给者、出资者和监管者的不同职能,形成包括完善的法律环境、专业化的行业监管机构、多种行业自律组织、多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多渠道的传媒和公众监督在内的现代监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的重要作用,加大对建设工程和专项拨款使用绩效的审计、监管力度,并自觉接受同级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健全基本公共服务预算公开机制,增强预算透明度。建立合理、透明的检查和考核机制,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
  ——逐步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政府行政承诺制度、听证制度和信息查询咨询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畅通公众对于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投诉、建议和意见的传达渠道。
  ——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创新监督手段,发展电子政务,建立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高效监督服务平台。

第五节 城乡统筹机制

  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依据“完善体系、对接制度、提高水平、重点支持”的总体思路,促进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在城乡之间的均衡配置,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使城乡居民平等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
  ——统筹制定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规划与标准。坚持把城市和农村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着眼强化城乡的衔接、互补,强化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薄弱地区的发展,优先推进教育、就业、卫生、社会保险、公共交通、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规划一体化。按照标准化和规范化要求,缩小城乡中小学、基层卫生机构和相关社会服务经办机构的装备差距,统一开展城乡基层经办人员培训,提高农村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实现城乡共建、城乡联网、城乡共享。按照区域覆盖、制度统筹的原则要求,以服务人口为主,兼顾服务半径,研究制定统筹适用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合理配置城乡教育、医疗、文体、公共交通、环境保护等资源,在保障城乡覆盖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利用效率。
  ——统筹衔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抓紧制定和实施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工作目标和阶段任务,在就业制度、住房制度、教育制度、社保制度和医疗卫生制度等方面逐步实现城乡一体,使城乡居民享受平等、公平的基本公共服务,逐步消除户口所具有的身份、待遇和等级差别。鼓励各地开展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改革试点,苏南等有条件的地区,可率先把农村居民纳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优先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与医疗保险、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基本医疗卫生、人口与家庭服务、住房等制度的整合。苏中、苏北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要注重缩小城乡待遇差距,预留制度对接的衔接口。
  ——完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机制。兼顾财力条件和需求紧迫程度有序安排,在义务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险与救助、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住房保障等领域优先安排资金,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得到基本满足。重点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的保障机制,坚持流入地政府负责、公办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公办学校充分吸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并研究制定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升学考试的办法。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制度在城乡间自由流转、有序衔接的办法。建立进城务工人员基本培训补贴制度,推进培训资金省级统筹。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区域增建文体设施,丰富流动人口业余文化生活。探索建立进城务工人员基本公共服务经费流转制度,保障进城务工人员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倾斜力度。新增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要优先投向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财政经费要保障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机构正常运转和开展服务。各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低保、养老、抚恤、救助等社会保障,支持农村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和村村通等基本公共服务事业发展。在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贴息、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形式,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前培训等给予大力扶持。在外出就业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要重点解决好农民工留守家属的关爱服务。
  ——加强农村基层公共服务资源整合。健全以县为主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县级服务机构辐射带动作用,加快完善县、乡、村三级基本公共服务网络。优化农村公共服务组织机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机构与村级行政办公等设施共建共享。充分利用布局调整后闲置资源,用于开展托老、托幼等服务。制定并推行各类机构服务项目及其规范标准,提高农村基层公共服务人员专业化水平,保证人员编制和工资待遇水平。
  ——鼓励和引导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流动服务等手段提高农村共享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的水平。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的资源共建共享和对口交流支援制度,研究实施县域内公办中小学教师定期交流制度,积极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扩大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力度,推行县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机制。依托城市优质资源建设远程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与环境保护资源及组织管理体系向农村延伸,逐步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公共交通与环境保护服务网络。

第六节 区域协调机制

  按照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的需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区域协调机制,合理规划、统筹安排、循序渐进推进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进程,缩小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
  ——落实主体功能区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对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的城市化地区,要根据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需要,强化基本公共服务对人口集聚和吸纳能力的支撑,使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供给规模与人口分布、环境交通相适应;结合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等改革,逐步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与现行户口性质相剥离,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对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和禁止开发的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和财政投入,保障不因经济开发活动受限制而降低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城乡低保、保障性住房等制度建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切实提高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水平,提升人力资本,为人口迁出和转移就业创造条件。在此基础上,对限制开发区引入生态保护激励型财政机制,研究建立生态环境衡量指标体系,作为计算省财政转移支付增长的依据,从而使限制开发区达到与其他地区基本相当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提高经济薄弱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加大对苏北等经济薄弱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投入和公共资源配置的倾斜力度,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投资项目优先安排,降低经济薄弱地区专项拨款的县级配套,实现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水平的初步均衡。巩固现有基本公共服务建设成果,在逐步扩大覆盖面的基础上,确保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鼓励苏南地区支持苏北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积极采用资金支持、定向援助、对口支援等各种形式,以义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等领域为重点,通过设施建设、技术扶持、人才培养等方式,帮助经济薄弱地区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形成长期稳定的长效帮扶机制。
  ——加强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衔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在省内无障碍流转。加快推动省内各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框架、内容和实施步骤相互对接,减少制度障碍,促进形成省内待遇逐步趋同的自我调节机制。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省级统筹、各级政府共担、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统筹优质普通高中资源,合理规划布局结构。除专科特色明显、不宜使用通用病历的医疗机构外,全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逐步推行使用统一门诊、急诊“病历一本通”,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全面实行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范围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研究参保人员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建立残疾人医疗康复流转服务平台。制定全省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建设规划,推进全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管理系统的对接,研究制订统一的就业公共服务待遇流转办法,率先实现各种就业困难扶持政策和待遇顺利流转。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研究建立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探索建立优待救助对象省内流动机制,允许抚恤、优待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等在省内的流动转移。建立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互通互认机制,通过信息共享、资质互认,实现对人口迁移及流动人口奖励政策的对接。建立住房货币补贴随工资按月发放的机制,各地互认住房货币分配资格。逐步实现公共阅读的“一卡通”。加快推进公交卡与社会保障卡的信息共储,逐步实现城市间公交卡互认。研究建立环境质量评价体系,逐步统一区域环境保护标准。
  ——健全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协调机制。完善现有各类区域协调机制,强化其促进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协作、资源共享、制度对接作用,对跨行政区域的事务进行管理和协调。加强省级职能部门与市、县政府间的磋商协调,保持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标准区域间基本一致,推动相关制度和规则对接,促进投资、财税、产业、土地和人口等政策围绕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形成合力。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评价、监测体系,对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差距进行分析、评估和预警。健全地方政府为主、统一与分级相结合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加强省级政府统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区域教育协作职责,逐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积极推进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省级统筹。鼓励和倡导苏南发达地区率先实现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

第十四章 组织实施

  本规划代表政府对人民群众的承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

第一节 明确责任分工与绩效评价

  将本规划确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支出责任、覆盖水平等指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和省各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评价制度,将基本公共服务绩效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和问责体系,规范并引导政府和公共服务部门的职责行为。
  省人民政府在编制实施本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编制行动计划。制定均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完善对经济薄弱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探索建立苏南、苏北对口支援机制,研究建立省级职能部门与市、县政府的协调磋商机制,组织解决跨部门、跨区域重大基本公共服务问题。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合理界定基本公共服务部门事权,组织推进公共服务事业单位改革。负责划分省级人民政府与市、县人民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事权和支出责任,合理确定与下级财政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分担比例,完善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与预决算制度,保证本级财政承担的投入分年、足额落实到位。设立规划实施专项资金,用于规划宣传、中期评估及考核奖励等工作,研究拟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基本公共服务综合评价制度,以供给水平、需求满足情况和均等化实现程度等为重点,对全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行定期评估,作为改进基本公共服务和考核政府及干部工作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对基本公共服务部门和机构的问责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定问责范围和责任追究方式。建立辖区内基本公共服务首长负责制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质量追溯制度,将基本公共服务评估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和内部激励相联系。加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评价、奖励约束和监督问责。
  市、县人民政府要在省有关部门指导下,结合实际编制实施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的行动计划,以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为依据,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在不缩小范围、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明确本市、县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保障标准和目标等。有条件的地要率先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研究制定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政策。研究制定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统筹规划农村基层公共服务资源和设施配置。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在共同事务中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财政分担比例,优先安排预算用于基本公共服务,保证本规划确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目标任务及保障工程投入。研究建立市、县层面的基本公共服务评价制度,对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行定期评估。
  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行业基本公共服务的具体标准,切实做好行业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等与本规划的衔接,并明确工作责任和进度。积极开展本领域基本公共服务评价。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本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适应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求的投资政策;负责协调和衔接省级层面实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的各项政策;负责指导和推进市、县落实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负责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期评估和修订。负责制定基本公共服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办法,完善包括目标制定、执行、评估等环节的评估程序,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数据采集和统计分析制度。负责开展全省基本公共服务综合评价。
  ——省财政厅,负责按照本规划明确的财政政策方向和原则制定并落实适应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求的财政政策;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开展全省转移支付绩效评价。
  ——省统计局,负责搜集、整理、提供全省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基本统计资料;负责按照本规划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发展目标指标体系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协同发展改革部门开展全省基本公共服务综合评价,向省政府和规划实施组织协调部门提供咨询建议。
  ——省教育厅,负责按照本规划要求落实基本公共教育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负责研究制定全省基本公共教育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协调、组织实施;负责综合管理全省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负责教育督导、评估与检查;负责研究制定中等及其以下学校办学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的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主要考核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义务教育生均财政拨款城乡比、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学前3年毛入园率等指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按照本规划要求落实就业公共服务、社会保险服务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负责研究制定统筹全省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统筹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主要考核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基本职业技能培训比率、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培训城乡劳动者人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失业保险参保率、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社会保障卡覆盖率等指标。
  ——省民政厅,负责按照本规划要求落实基本社会服务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负责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负责指导农村养老机构建设和“五保”户的供养工作;负责研究提出我省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拟定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和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全省婚姻、殡葬事业管理工作;负责制订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考核万人各类收养性社会福利单位床位数、低保标准占当地居民人均收入比重、养老床位数占老年人口比例、每万人拥有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数等指标。
  ——省卫生厅,负责按照本规划要求落实基本医疗卫生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负责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并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应急工作,制定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综合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主要考核万人拥有病床数、万人拥有全科医师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全率、婴儿死亡率、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孕产妇死亡率、药品抽检合格率等指标。
  ——省人口计生委,负责按照本规划要求落实人口与家庭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负责按照本规划拟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负责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和建设人口基础信息库;负责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家庭健康服务等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的管理使用;负责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和制度。主要考核人口出生率、避孕节育免费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覆盖率、流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覆盖率、家庭健康服务覆盖率、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奖励优惠政策兑现状况、人口公共服务机构覆盖率等指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按照本规划要求落实住房保障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负责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市、县组织实施;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区域供水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主要考核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类棚户区改造面积等指标。
  ——省文化厅,负责按照本规划要求落实公共文化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负责推进文化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负责指导和管理公益性公共文化活动;负责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承普及工作。主要考核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覆盖率、人均公共文化设施面积、免费开放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比率、公益性流动文化演出场次、人均公共图书馆藏书等指标。
  ——省广电局,负责按照本规划要求落实广播电影电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负责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基础设施建设。主要考核广播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等指标。
  ——省新闻出版局,负责按照本规划要求落实新闻出版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负责监管出版物内容,提供各类新闻和服务信息。
  ——省体育局,负责按照本规划要求落实公共体育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负责推进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统筹规划全省群众体育发展,推行全民健身计划;负责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主要考核免费开放基层公共体育设施比率、人均体育场地设施拥有面积、国民体质监测合格率等指标。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按照本规划要求落实基本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负责拟定并执行全省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行业管理。主要考核每万人公交车辆拥有量、城市建成区公共交通分担率、行政村客运班车通达率等指标。
  ——省环保厅,负责按照本规划要求落实环境保护公共服务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负责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协调全省范围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负责统一发布全省环境质量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主要考核城市及县城镇污水处理率、城市及县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覆盖率、城乡统筹供水覆盖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等指标。
  ——省法制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适应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求的法律法规。
  ——其他省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规划,根据需要组织修订相关专项规划,制定相应配套政策。

第二节 推动法制化

  推进江苏省基本公共服务地方立法,研究出台江苏省基本公共服务法规体系,保障本规划的法定地位,并规定相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的职责和任务。
  制定非户籍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管理办法、江苏省基本公共服务福利跨区域流转办法和江苏省公共教育一体化推进办法等专项法规、规章,签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各项协议,打破区域、所有制、行政隶属关系等各种界限,有序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一体化。

第三节 注重规划宣传与检查评估

  本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公众发布,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公共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并通过在社区布设宣传栏、悬挂横幅、张贴海报等方式,使城乡居民充分了解本规划,促使执行规划成为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
  省发展改革委要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牵头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相关目标任务推进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汇报。在实施规划方案过程中,要经常检查规划的可行性和实施效益,根据新情况和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对原规划方案作必要的调整、补充或修改,纠正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偏差,使之适应新形势和新环境,确保规划在各领域和各市、县得到有效落实。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