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审查协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05 09:22 字体:[ ]

苏政办发〔2013〕15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法规规章草案审查活动,加强审查过程中的协调配合,提高法律制度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审查协调工作通知如下:
  一、始终坚持科学民主立法
  立法应当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努力适应江苏“两个率先”和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需要。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和审查部门,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强化群众观点,弘扬务实作风,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杜绝立法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二、切实提高草案送审稿质量
  起草部门起草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面对面听取基层和群众的意见,广纳群言、集思广益,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充分协商;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在上报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拟列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法规规章草案,起草部门一般应提前6个月以上报送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
  三、依法开展审查处理
  省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对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部门之间意见不一致的,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省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过程中,发现省有关部门对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
  四、及时反馈修改意见
  省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过程中,省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研究,按要求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修改意见和建议。所提修改意见和建议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积极参加立法协调
  省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召开的立法协调会,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授权分管负责人携带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到会说明并作出解释。省有关部门对法规规章草案有不同意见和建议的,应由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分管负责人携带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到会进行解释并说明理由。省有关部门对法规规章草案无不同意见的,应向省政府法制机构提交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充分尊重协调意见
  经省政府法制机构协调,省有关部门对法规规章草案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省政府法制机构提交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对经协调一致的意见,省有关部门要充分尊重,切实维护立法审查协调工作的严肃性。
  南京、苏州、无锡、徐州市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审查协调工作,以及各地、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协调工作,依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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