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7-31 18:39 字体:[ ]

 苏政办发〔2013〕159号

 
无锡、徐州、常州、苏州、淮安、扬州、镇江、宿迁市以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高质量做好我省大运河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加快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和文化强省建设,根据文化部《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2〕54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部署要求,就加强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大运河已历经2000余年历史,是独特的大型线性活态文化遗产,国务院将其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列为2014年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江苏是大运河河道路线最长、流经城市最多、运河遗产最丰富的省份,境内大运河约占大运河总长的2/5,沿线流经8座城市,其中扬州市被列为全国大运河联合申遗牵头城市;有7个遗产区、28处遗产点段被列入2013年1月国家文物局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正式提交的大运河申遗文本。省委、省政府对大运河遗产保护和申遗工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省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市厅际会商小组,启动实施大运河(江苏段)沿线重点文物抢救保护工程,推动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走在全国前列。但也要看到,城乡、水利及航道交通建设与大运河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有的地区重开发轻保护,对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力,部分建设活动严重威胁着运河遗产本体及其环境景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扎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加大对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力度,规范大运河遗产的利用行为,促进运河沿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抓好规划落实
  《中国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2011-2030)》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苏政复〔2012〕48号)。运河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大运河遗产保护省、市级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划要求,确定大运河(江苏段)遗产的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制定科学完善的保护、管理和保障措施,确保大运河各遗产点、段具备良好的保护环境和保障条件,充分发挥规划对大运河遗产保护的规范与引导作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应注重与交通、水利、南水北调、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等相关专项规划、城市规划的衔接,统筹考虑和合理安排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项目,避免目标冲突、任务交叉、资源浪费,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规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和检查评估,确保大运河遗产保护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严格遵守2012年9月国家文物局委托扬州市牵头制定的《大运河保护与申遗城市联盟关于保护大运河遗产的联合协定》,进一步协调规范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促进大运河遗产的整体保护和跨区域合作。
  三、加强有效保护
  大运河沿线各市要按照国家文物局《中国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点段工作要求》,全面做好大运河遗产“四有”基础工作,即树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区划,落实保护管理机构,建立完善大运河遗产档案资料。运河沿线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建立大运河遗产所在地标识系统,并向公众提供真实、完整、规范的大运河遗产信息。继续推进运河文物资源调查工作,将其中价值较高、类型稀缺的运河遗产及时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对一些特别重要的运河遗产点应编制专项保护规划,进一步提升其运河遗产价值。进一步加强大运河遗产相关历史文化和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大运河(江苏段)沿线重点文物抢救保护项目,集中修缮、整治和展示一批具有典型运河遗产价值的文物点;积极开展运河沿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综合整治工作,有效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做好运河沿线非物质遗产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有力传承弘扬江苏优秀的运河文化。
  四、促进合理利用
  江苏境内的大运河一直是一条流淌在用河段,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水利和交通枢纽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正确处理好活态文化遗产申遗与发展的关系、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充分考虑运河沿线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不断研究和探索运河遗产的多种保护利用模式,使大运河遗产在科学保护的前提下实现永续利用。特别是要充分发挥运河资源优势和特色,以运河遗产为主题,加快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实现运河遗产保护与文化创意、娱乐休闲、旅游观光等相关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将大运河遗产所在地辟为参观游览区,必须保障公众和大运河遗产的安全;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必须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大运河遗产参观游览区保护、展示、利用功能突出,示范意义显著的,可以公布为大运河遗产公园。
  五、加大监管力度
  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并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价制度。除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破坏大运河遗产本体的工程建设。运河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力量对所辖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区域进行定期排查,对损害大运河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违法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追究。有条件的城市应及时制定和发布相关专项法规(规章),为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苗头进行及时纠正,必要时组织联合执法。实行大运河(江苏段)遗产监测巡视制度,建设省级和市级监测系统,对威胁大运河遗产价值的主要因素进行系统监控和实时预警;建设省级巡视系统,由省文物局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巡视并发布监测巡视报告,跟踪检查各遗产区保护管理状况,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六、完善保障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省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市厅际会商小组要加大统筹协调及资源整合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大运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作出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省文化厅、文物局要切实发挥好部门牵头作用,加强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依法与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合作开展工作。沿线各市要抓紧制定完善促进大运河遗产保护的政策措施,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纳入本地区近期经济、社会、文化、环境保护的政策体系,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区可运用财税优惠政策,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大运河遗产保护。要广泛深入宣传科学保护、合理利用大运河的重要意义,宣传我省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提高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同时,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全社会支持和推动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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