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19 09:25 字体:[ ]

苏政办发〔2013〕13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事关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事关江苏"两个率先"进程,是当前亟需高度重视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切实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保障我省财政经济安全运行,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性债务扎口管理
  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67号)有关规定,于2013年8月1日前成立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国有资产管理、审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具体负责同级政府性债务扎口审核、融资计划编制、数据统计、管理监督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二、实行严格的举债审批和预算(计划)管理制度
  自2013年8月1日起,各地、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举借债务,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须报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同级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政府性债务,须经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乡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不得自行举借债务,乡镇政府性债务由其所属县(市、区)统一管理。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逐步将同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对同级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性债务融资计划、平衡情况及年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管。
  三、实行土地储备机构融资规模控制制度
  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以及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2〕554号)要求,规范全省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按财政管理级次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审核。自2013年8月1日起,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贷款的,必须提供融资规模控制卡。
  四、加强公益性项目信托理财融资和企业债券管理
  各地、各部门通过信托理财、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等方式进行公益性项目融资,以及发行公益性项目企业债券,无论其实施主体是否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由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债务风险评定和规范性审核同意后(超过风险控制警戒线的地区,还需经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再按有关规定履行申请发行程序;发行完成情况须及时报同级和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债务风险评定和规范性审核不作为财政担保。
  五、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行为
  严格按照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要求,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行为;切实规范以BT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除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确需采取BT方式且有明细可行的资金偿还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外,地方各级政府一律不得以BT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管理;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六、强化政府性债务基础管理
  做实政府性债务基础数据。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本级各行政和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按现行财政管理级次所辖下一级政府机构,按照财政部规定口径对本单位债务情况进行核实,凡属政府性债务的,全部纳入政府性债务管理范围。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将组织对部分市、县(市、区)政府性债务进行全面核查或专项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性债务基础数据、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偿债资金安排情况、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财务情况等。
  七、实施风险提示和余额控制制度
  自2013年起,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财政部风险指标体系和风险提示办法,对上一年度各级政府性债务风险进行核算,对风险超过警戒线的地区进行风险提示,并责成其制定化解债务风险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偿债力度,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对已超过风险警戒线的地区,债务余额原则上不得增加,如确需新增债务余额,须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上一年度政府性债务风险未超过警戒线的市、县(市、区),其下一年度债务增幅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地区生产总值增幅,且债务风险不得超过警戒线。各级政府必须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偿债准备金统一交由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八、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约束机制
  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负责人。今后,各市、县(市、区)凡出现债务数据严重不实、举借债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债务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违法或违规融资等情况的,将依照《江苏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苏发〔2012〕15号),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同时,省财政在地方政府债券分配、土地储备机构融资规模核定、财力性转移支付等方面,将进行相应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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