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税局关于江苏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具体事项的补充公告
发布日期:2013-07-12 10:59 字体:[ ]

2013年第2号 2013年7月12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第五条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具体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从事广播影视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期间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标准的,应按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试点实施前,广播影视服务业试点纳税人以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对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应税服务营业额以及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其他条件进行确认,并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资料(纳税人无需另行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试点纳税人从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四、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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