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税局关于江苏省广播影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优惠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07-12 09:26 字体:[ ]

2013年第3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广播影视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事项明确如下:
  一、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37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款规定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以下简称电影企业),对2013年7月31日之前已经按照原国家政策规定享受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无需重新提出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确认的原营业税减免项目信息,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及其他书面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备案,制作《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告知书》并告知纳税人。
  二、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凡符合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纳税人在执行优惠之前,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提供下列备案资料,并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苏国税发〔2007〕1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流转税税收优惠登记备案表》;
  2.《电影发行许可证》以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相关文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电影企业签订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的合同或协议。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优惠资格备案不得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四、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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