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12 09:40 字体:[ ]

苏水规〔2013〕2号

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证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相一致,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执行力,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有关规定,省水利厅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废止《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河长制”的实施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河长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年12月17日省水利厅苏水规〔2010〕7号文件印发)
  2.关于加强取水许可验收和发证工作的通知(2007年8月21日江苏省水利厅苏水资〔2007〕37号文件印发)
  3.关于加强县乡河道疏浚项目及资金管理的意见(2003年2月11日江苏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苏水农〔2003〕9号、苏财农〔2003〕19号文件印发)
  4.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河道疏浚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2005年12月31日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苏水农〔2005〕45号、苏财农〔2005〕285号文件印发)

    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12月31日省水利厅苏水基〔2001〕47号文件印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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