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19 09:16 字体:[ ]

苏交规〔2013〕3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昆山、泰兴、沭阳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资金管理等要求,省交通运输厅修订了《江苏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的监督管理,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合理配置全省交通运输科技资源,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在江苏交通运输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及创新型行业建设中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依据国家、省部科技进步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从事科技与成果转化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包括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和省交通运输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项目)。
  科技项目是指列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并依据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管理、在一定周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的项目。科技项目分为:应用技术研究、综合运输和交通软科学研究、交通信息技术研究、新材料新产品研发等。
  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列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计划并依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任务书(合同)管理、在一定周期内组织实施具有实用价值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示范工程活动的项目。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的总体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制定项目资金拨付计划,具体由其设置的交通运输科技管理机构实施。
  项目保证单位(或者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保证单位)负责协调项目实施,协助省交通运输科技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落实项目约定的配套资金及其它配套条件等,承担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负责项目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并协调各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研究工作。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目标导向、分类指导、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科技管理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科技等发展规划中所确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领域,结合交通运输发展需求,组织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申报。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相关从业单位均可以申报,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较好的研究基础和条件,项目负责人应当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时间保障。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科技管理机构设立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库,对申请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资金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经论证、审查通过的项目由省交通运输科技管理机构纳入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开放式管理。对项目库中因本年度专项资金无法安排,需以后年度安排的项目,可作为备选项目,滚动至下一年度安排。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通过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科技项目申报系统提交《江苏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申请书》。申报项目常年网上受理,逾期申报项目纳入下一年度进行入库评审。
  第十条 省交通运输科技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并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入库论证。专家组由省内外交通运输技术、经济和管理类专家组成,并执行评审回避制度。专家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开展实地勘查及评审,提出建议入库项目名单。
  第十一条 入库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根据要求,编制《江苏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研究工作大纲》,提交省交通运输科技管理机构评审。省交通运输科技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工作大纲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入库项目通过工作大纲评审并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务会议通过后方可正式立项。
  第十三条 正式立项的项目,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订的统一格式,由项目组织单位(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和项目保证单位(丙方)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正式立项后3个月内未签订合同或者提出无法落实合同规定的条款,省交通运输科技管理机构可以取消立项。
  第十四条 正式立项项目在任务书(合同)签订后,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下达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计划。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由省交通运输科技管理机构、项目保证单位、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其他承担单位等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保证单位或者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江苏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表》报至省交通运输科技管理机构。无保证单位的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上报执行情况报告。
  省交通运输科技管理机构和项目保证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可以视情况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检查或者评估,提出检查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需对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的考核目标、研究内容、关键技术方案、负责人等事项作调整和变更的,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通过项目保证单位报省交通运输科技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任务书(合同)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省交通运输科技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任务书(合同)撤销或者解除项目任务:
  (一)项目配套资金或者依托工程等条件不落实的;
  (二)项目长期拖延、执行不力,或者主要研究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完成的;
  (三)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使项目无法完成的。
  第十九条 项目保证单位应当落实配套资金,提供实施条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执行有关财经法规,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合理安排资金开支,保证完成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后,应当在申请鉴定(评审)验收时,随同《江苏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总结报告》提交项目资金决算表分别报送省交通运输科技管理机构和项目保证单位。
  第二十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对项目承担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第四章 鉴定(评审)验收
  第二十一条 列入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计划的项目完成后可以采用鉴定(评审)或者验收方式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鉴定(评审)与验收的材料整理工作应当于执行期限终止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作出《江苏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总结报告》,填报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申请表,随同研究报告、用户报告、查新报告等有关文档,报送项目保证单位初审,同意后报省交通运输科技管理机构审核。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鉴定(评审)与验收条件的,由省交通运输科技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验收,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在执行期结束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报省交通运输科技管理机构批准。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鉴定(评审)与验收,以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按照国家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与验收办法执行。省交通运输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验收,以合同文本约定的考核目标和任务为基本依据,采用实地核查、会议评审等形式验收。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鉴定(评审)与验收的项目,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鉴定(评审)或者验收证书。
第五章 成果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是指科技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
  第二十七条 通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评审)和验收的科技成果,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履行网上科技成果填报、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科技管理机构负责已登记科技成果的公布及管理,定期或者按需公布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归属关系存在争议或者其公布、发表将影响专利申请或者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暂不对外公布、发表。
  第二十九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对适宜转化的科技项目,在项目任务书(合同)中应当包括成果转化方案,明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促进成果转化的责任和义务;科技项目鉴定(评审)或者验收意见中应当提出今后科技成果转化建议。
  承担单位有推广科技成果的责任,应当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积极支持成果完成人做好成果转化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科技成果的有偿转让,并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对其主要完成人员予以奖励。
  第三十条 对列入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计划的项目,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由省交通运输科技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绩效考核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申报、入库、立项、安排资助和资金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中所产生的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及其它形式的科学数据的收集整理、建立档案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结题后3年内,省交通运输科技管理机构和项目保证单位应当对有关专著、论文被引用以及新发表的情况,成果鉴定、获奖及推广效益情况等实行跟踪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送上述有关材料,作为项目补充归档材料。
  第三十四条 科技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或者合同事先明确的约定外,为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并依据《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同时,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
  第三十五条 科技项目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章 奖惩与信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评价制度。在项目立项环节,应当强化成果应用与转化目标要求,优先支持成果应用前景良好的科技项目。在项目验收和成果评价环节,加强成果成熟度、适用性和推广应用前景等评价,对项目任务书(合同)的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成果推广评价体系,注重成果应用情况跟踪与实施效果评估。
  第三十七条 建立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强化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意识,加强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行为,保证科研质量和水平。对有下列行为的承担单位和个人,由省交通运输科技管理机构将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并可以撤销资助、暂停申报新项目等。
  (一)在科技项目执行中有造假、抄袭、剽窃的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在财务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情况,情节严重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因管理不善、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项目主要研究人员不能按照任务书(合同)有效地履行职责,致使项目进度或质量受到较大影响的;
  (五)不能有效组织研究工作,未取得研究成果又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期报告的;
  (六)无正当理由造成项目终止或者未通过验收的。
  第三十八条 依据国家和部省有关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相关技术奖项,对全省交通运输科研成果和在成果推广应用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与个人进行表彰,具体评选标准、方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单位(部门)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排专项经费开展的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列入交通运输部、省科技与成果转化计划的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省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交技[200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申请书(略)
  2.江苏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工作大纲(略)
  3.江苏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任务书(合同)(略)
  4.江苏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表(略)
  5.江苏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中间检查(自检)评分表(略)
  6.江苏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变更申请表(略)
  7.江苏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总结报告(略)
  8.江苏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鉴定(验收)申请表(略)
  9.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略)
  10.软科学成果评审(验收)证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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