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5-08 09:55 字体:[ ]
 苏政办发〔2013〕7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国有粮食企业是国家掌握粮源、实施粮食购销调控的重要载体。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实践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新途径,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整合存量资产、培育骨干企业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随着粮食购销形势变化、国家粮食调控政策调整,以及受历史遗留问题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设备差、融资能力弱、经营规模小、人才缺乏等问题突出,难以适应多元市场主体激烈竞争,影响了主渠道作用的发挥。为促进地方国有粮食企业转换机制、增强活力,充分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推进全省粮食流通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国粮财〔2012〕205号)要求,紧密结合江苏实际,就深化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兼并重组,促进国有粮食企业做大做强
  (一)推进县域内企业兼并重组。以做大做强县(市、区)粮食购销总公司(集团)为目标,以中心粮库、骨干粮库为依托,积极组建子公司、分公司,加快乡镇粮管所、粮库兼并重组或公司制、股份制改造,收储库点由子公司、分公司根据当地粮食购销实际择优兼并,不再保留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其他基层粮食企业通过租赁、出售、转让、商业开发利用等途径,退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序列。通过改革,形成县(市、区)粮食购销总公司(集团)+子公司、分公司+收储库点的经营模式,促进资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切实提高企业融集资金、掌控粮源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二)培育区域性粮食集团。以省辖市为单位,以具备规模优势、资产优势和市场影响力的区域粮食物流或产业园区为依托,打造区域性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集团,提高国有粮食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控制力。支持央企、省企以收购、控股等方式,兼并重组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发挥央企、省企在市场、资金、品牌、人才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实现合作共赢。
  二、转变企业经营模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国有粮食企业要着力改变“买原粮、卖原粮”的传统经营方式,围绕发展从田间到餐桌的粮食全产业链,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向收购、仓储、物流、加工、销售等一体化发展,延伸和完善产业链,增强企业竞争力。适应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国有粮食企业要积极建设粮食生产基地,加强与农民合作组织、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的合作,结成利益共同体。结合实施“放心粮油工程”“主食产业化工程”,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快发展连锁经营、“网上粮店”“粮食银行”等现代粮食流通业态,拓展经营空间,实现多元化发展。
  (四)强化企业经营管理。实施企业兼并重组后,国有粮食企业要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变规模优势为效益优势。建立健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全面加强企业风险管理。以规范化、精细化管理为抓手,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全面加强和规范企业用工、分配、财务、统计、安全生产等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建立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为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坚持合法经营,倡导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企业凝聚力。
  (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制后的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创新机制、规范运作,真正形成以资产为纽带,统一发展战略、资产管理、财务核算、制度管控、人力配置等统分结合的公司制发展模式。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粮食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
  三、完善政策措施,创造改革发展环境
  (六)改制重组后的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当地实际出发,授权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粮食企业的资产运营与管理。
  (七)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有利于企业改革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对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现有国有划拨土地,可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将划拨土地改变为出让土地,或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后作价入股新成立的粮食购销总公司(集团);土地挂牌出让处置收益,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用于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支付人员分流补偿、原有退养人员社会保障等改革成本。支持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结合“退城进郊”盘活现有资产,引入社会资本,扩大资产规模,改善资产质量,建设粮食产业园区。
  (八)对重组、改制后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继续给予原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地方粮油储备、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业务的地方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参照中央粮油储备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对土地资产处置过程中,国有粮食企业办理企业房产证、土地证等需要交纳的有关收费,予以减免或按最低标准收取。
  (九)加大对地方储备信贷支持力度,确保地方储备粮增储和轮换的资金需要,增强地方政府对区域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对省、市级储备粮管理公司或直属库,地方储备先购后销所需的轮换贷款,相关金融机构要给予信贷支持。对军粮供应企业保障军粮供应所需资金,要予以足额贷款。
  (十)对地方国有粮食企业资产重组,农业发展银行要发放重组贷款,支持企业资产整合,提高竞争优势。对改革改制后的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暂时达不到粮食收购贷款条件的,要给予1至2年过渡期限。对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在战略重组过程中关闭、注销和破产的,农业发展银行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处置所形成的呆坏账。
  (十一)对国有粮食企业符合流动资金贷款条件要求的,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促进其扩大经营。农业发展银行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积极支持改制后的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开展粮食收储、科技创新、技术改造、质量建设、军粮供应以及生产基地建设,引导企业延伸产业链,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十二)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共同出资,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粮食共同担保基金,为地方国有粮食企业融资进行担保。
  (十三)加大对改制重组后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项目扶持方式,重点支持纳入《江苏省“十二五”粮食流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市、县财政予以相应配套。
  四、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十四)加强改革推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推进本地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开展专题调研,制定实施当地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重组实施方案。加强改革指导和推进力度,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十五)认真落实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出台的各项改革支持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的各项财政、税收与信贷政策,并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扶持措施。省粮食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十六)规范企业改制。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处置国有资产,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好被兼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职工就业,办理好各种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十七)加强改革指导。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全社会粮食管理职能,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改革发展先进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把国有粮食企业发展改革不断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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