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5-07 09:54 字体:[ ]
 苏政办发〔2013〕7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是省委、省政府实施文化建设工程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我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还存在规模不大、功能不全、层次不高等问题,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园区(基地)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扣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主线,遵循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创新引领的原则,以促进产业升级、延伸产业链条、扩大产业规模、增强产业实力为目的,以优势产业、龙头企业、重大项目、知名品牌为依托,以文化资源优势和技术经济优势为支撑,以体制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在全省建设一批特色鲜明、功能完备、富有活力、效益明显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形成以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为龙头、省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为骨干、各地特色文化产业群为支点,共同推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新格局,为深入实施文化建设工程、加快推进“两个率先”作出贡献。到“十二五”期末,培育1-2个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5个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做大做强国家级动画和影视园区(基地)、数字出版基地,新评选命名一批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特别是重点科技文化产业园区,培育1―2个千亿级产业群。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布局和结构。
  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强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的统筹规划,围绕创意设计、新兴媒体、动漫游戏、出版发行、广播影视、广电网络、演艺娱乐、文化旅游、工艺美术、广告会展等重点文化产业门类,规划建设一批主业优势明显、综合效益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大的园区(基地),提高产业集中度和集约化经营水平。在文化艺术领域,抓住大运河申遗契机,整合开发大运河沿岸楚汉文化、淮扬文化、吴文化、金陵文化等历史文化资源,加快建设徐州创意文化产业园、淮安古淮河文化生态产业园、宿迁运河文化城等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整合开发无锡吴文化主题公园、常州环球动漫嬉戏谷、扬州智谷文化产业园等特色文化园区;整合开发苏州镇湖苏绣产业群、泰兴溪桥镇乐器生产基地、苏州周庄油画创作复制生产基地等全国特色文化产业基地和专业市场。在广播影视领域,加快影视动画企业向沿沪宁线集聚,大力提升苏州、无锡、常州、南京等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及昆山、张家港等国家影视网络动漫实验园的建设和发展水平,继续保持江苏原创动漫游戏产量位居全国前列;加快影视内容生产企业向无锡国家数字电影产业园、江苏(国家)未来影视文化创意产业园、甘泉影视服务外包基地等影视基地集聚,着力提升江苏影视制作竞争力。在新闻出版(版权)领域,以南京为中心,以苏州、无锡和镇江、扬州为两翼,加快推进江苏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建设,到“十二五”期末,总产出超过1000亿元;推广版权保护促进产业发展的南通模式,推动家纺美术、紫砂陶艺、东海水晶等版权产业基地建设,并在南京、苏锡常等地建成若干各具特色、技术先进的印刷复制基地。
  省级文化企业集团可根据各自产业定位,利用自身优势,以自主建设或合作共建园区(基地)的形式加快发展。
  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经济基础、市场空间、消费水平、文化生态、资源禀赋、生态环境等条件,科学确定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总体布局、功能定位和发展路径,高标准编制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总体规划、中短期发展规划和主体建设规划,突出区域、产业和行业特色,发挥比较优势,实现错位发展。
  (二)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内涵建设。
  坚持重大项目带动,组织实施一批具有显著示范效应和产业拉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项目,筛选储备一批规模大、前景好、带动性强的后续项目,打造一批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著名企业、著名品牌和著名产品。鼓励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面向市场,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推出更多高质量文化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优先支持文化原创能力强、文化内涵丰富、文化特色突出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加快发展。
  各地要合理开发地域特色文化资源,建设一批文化产业与旅游、体育、信息、物流、建筑等产业融合发展、形态多样、具有市场吸引力的特色文化园区(基地),把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提高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创新研发能力。
  深入实施科技带动战略,支持高新区、科技产业园、科技创业园等各类科技园区建立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创建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及省级文化科技产业园,推动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加快新技术的运用和高科技文化产品的开发。到“十二五”期末,科技型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占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比例高于50%。
  加快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构建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数字电影、数字出版、新媒体应用、内容开发、传输覆盖等公共技术平台,以及投资融资、信息咨询、产品营销、行业交流、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
  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搭建产学研结合平台,推进协同创新和合作研发,帮助文化企业提高研发水平,降低研发成本,推动创意成果和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促进中小文化企业特别是初创型企业孵化和成长。
  (四)引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打造完整产业链。
  各地要通过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积极引进产业链关键环节的核心企业,带动和吸引处于产业链上下游的中小文化企业聚集发展,促进生产要素和文化资源整合,实现规模化生产和专业化分工。每个园区(基地)要明确主导产业、主体功能,不断延伸产业链。
  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重视产业价值链高端的文化内容、创意成果和知识产权,促进传统文化产业升级转型,大力发展数字文化、数字电影、数字电视、数字动漫、数字出版等新兴文化产业,提升物质产品与现代服务业的文化含量和附加值,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办好中国(常州)国际动漫艺术周、南京文化产业交易会、苏州文化创意设计产业交易博览会等重要会展,支持园区(基地)、企业的品牌推介活动,继续扶持并帮助中小企业抱团参加国内外知名会展和重大艺术节,促进产品展示、交流、合作和交易。
  (五)建立完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进入退出机制。
  严格控制新命名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数量,坚决防止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防止在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不切实际地将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命名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或以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名义开展与文化产业无关的建设、经营活动。
  申报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时,须严格通过申请推荐、评审考察、公示发布等程序,突出文化内涵,加强准入管理。园区内非文化类商业及其他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设面积的30%,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应占园区企业总数的60%以上。
  鼓励各类资金投资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同时,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按照核准权限和投资规模履行政府核准手续,评估投资风险。
  对已命名的园区(基地)实行定期巡检和年度报告制度。各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巡检,对巡检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不能发挥示范作用的,及时撤销其命名。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应及时向命名单位报告年度发展情况。各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建立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综合评价体系,从文化内涵、经济实力、产业结构、人才状况、创新能力、集约程度、行业影响、社会贡献和管理效能等方面评估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发展情况,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上一级园区(基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省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以及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在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的统筹指导下,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沟通,整合资源,协同推进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并加强对地方的督促指导。省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对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以及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推荐申报和指导监管。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各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从规划、内容、投资、建设、运营等环节加强对本地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的指导和引导,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集聚作用、孵化作用和示范引领作用。
  (二)完善政策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贴、补充资本金等方式,对国内外影响大、文化含量高、规模效益好、管理规范、示范引导辐射作用强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不断增加投入。充分利用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和文化产业发展基金,对文化产业重点园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
  对符合规划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在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使用、税收优惠、工商登记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支持。坚持依法用地、节约用地,将文化产业项目用地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统筹予以安排;将文化产业基础设施用地和标志性文化工程用地纳入重点项目用地服务范围,优先予以保障;各地的存量建设用地和收购储备的土地,可优先安排给文化产业建设项目使用;支持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等存量房地资源转型兴办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探索将实体产业园区与无界域国际化的虚拟数字化网络相结合,尽量少占用土地资源。
  对创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及文化科技产业园、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公共技术和服务平台建设等重大文化科技创新项目,在各级科技、产业、文化等有关财政专项资金中给予优先支持。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评选,应向文化科技创新园区(基地)倾斜。鼓励和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入驻企业按规定积极申报各类科技计划、科技成果和科技奖励。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和开发多元化、多层次的信贷产品,制定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评估和质押办法,建立针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内文化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加大对入园企业的信贷支持。完善贷款(投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设立贷款(投资)风险补偿基金,引导、带动金融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内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对民营文化企业在申报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申请项目资金、享受优惠政策、参与评比表彰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一视同仁。
  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园区(基地)自行制定入驻奖励、房租补贴、金融服务等优惠政策,吸引行业内龙头企业和配套企业入驻及文化产业项目落地;鼓励园区(基地)对优秀文化项目进行投资,或与入驻园区(基地)的优秀企业合作开发。
  鼓励文化园区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政产学研结合的文化产业高端人才培养基地,加强相关学科建设和专业理论研究,“十二五”期间,建立5个左右校企合作文化类博士后工作站。发挥文化产业创业基地等“文化人才孵化器”作用,鼓励文化园区和文化企业培养所需要的专门人才。加强对园区(基地)负责人的培训,培养具有国际眼光的文化产业领军人物。支持文化园区、文化企业面向海内外引进高层次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江苏创办科技型文化企业的,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给予优先支持,并享受其他各项优惠政策。
  (三)加大指导力度。
  各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地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发展情况,密切关注国内外文化产业发展趋势,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决策咨询作用,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加快发展。抓紧建立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运行系统,以信息化、网络化手段处理园区(基地)申报命名、巡检考核、数据统计等日常工作,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完善园区(基地)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不断创新技术服务形式,增强示范辐射能力。组织专家指导园区(基地)建设,开展园区基地经验交流和观摩活动,推动建立园区基地联盟,按照自主管理、自主服务和自我发展的理念,实现多方合作共赢。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重点园区(基地)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和推广其成功经验,引导全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提升建设、经营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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