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07 09:53 字体:[ ]
 苏政办发〔2013〕7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推动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条例》的公布实施,对农业的稳定发展和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把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作为重要目标。围绕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在组织领导、经营模式、监管职责、经营规则、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有效解决农业保险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推进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按照《条例》要求,做好农业保险工作,从持之以恒强化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深刻理解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各项要求,狠抓工作措施部署,确保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
  二、按照《条例》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贯彻《条例》为契机,结合我省实际,突出工作重点,狠抓薄弱环节,努力提高农业保险工作水平。
  (一)建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一是明确经营主体资质要求。除《条例》规定的有关原则性要求外,结合我省实际,综合考虑申请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资本实力、风险管控能力、产品开发能力、经营战略、承保条件、服务网络、经营覆盖面、查勘理赔服务质量、农户满意度、农险专职人员队伍及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历年农业保险服务经验等多种因素,严格对保险经办机构的资质要求。二是明确市场准入程序。按照《条例》要求,发挥上下联动优势,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明确各级政府组织领导农业保险工作的职责。既要坚持市场原则,择优利农,又要防止恶性竞争。各级政府要在综合考虑经营主体资质要求基础上,通过政府采购、比选、招标、综合评定等方式,建立县级初选,市级复评,省级核准的市场准入机制,因地制宜地选择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每个县(市、区)只能选择1家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新确定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当地政府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责任、权利、义务。三是建立市场退出程序和办法。农业保险关系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和农民合法权益保护,要防止出现丰年有利可图时,保险机构一哄而入,灾年无利可图时又一哄而退的情况。通过考核评价,实现保险机构优胜劣汰、有进有出。保险机构退出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市场须经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险办)批准。
  (二)探索建立风险调节基金机制。农业保险应遵循“保本微盈”的原则,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设农险专用账户,单独核算损益。结合江苏历年实际赔付状况,研究建立风险调节基金机制。择机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基金专项用于防灾减损及大灾赔付,最大限度发挥农业保险大灾分散作用。
  (三)完善农业保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对现有条款费率特别是主要种植业条款费率进行系统梳理和修订。根据《条例》要求,对历年赔付较少的险种,相关保险机构要加强精算工作,根据农业生产成本变化情况,扩展保险责任,提高农业保险合理保障水平;根据历年农险已决赔案险因分析,适当降低起赔标准;根据实际经验数据,结合农民收入水平和农业保险风险保障水平,适当降低保险费率;贴近农业保险工作实际,贴近参保农户需要,运用平实、易懂的语言,积极推进条款通俗化,切实提高农业保险工作水平。
  (四)建立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农业风险特征和农业保险的管理流程,建立农业保险绩效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平台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提高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宣传等方面工作水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监督工作。对违法违纪、弄虚作假、服务不佳,甚至损害农民权益的经办机构,应依据《条例》加大处罚力度。
  三、加强对贯彻《条例》工作的组织领导
  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涉及面广、系统性较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提高农业保险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到学习有安排、宣传有计划、贯彻有成效,使农业保险工作在农业支持保障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责任,切实履行领导、组织、协调职责,认真分析研究农业保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共同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省农险办要抓紧组织开展有关规章制度细化完善工作,加强对《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严肃查处。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保险补贴资金,切实加强保险补贴资金监管,严格按规定计提保险管理费,并加强保险补贴资金监督检查,保障保险理赔资金通过“一折通”发放到农户手中。有关保险机构要建立符合《条例》要求的工作体系,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加强防灾、减灾工作,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贯彻《条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省农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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