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21 10:03 字体:[ ]
苏政办发〔2013〕8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和民生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加强我省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把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摆在重要位置
  城市排水防涝工程是城市生命线工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城市排涝设施建设和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上与保障城市运行安全的要求仍不相适应。特别是全球气候变化、暴雨等极端天气对城市运行管理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迫切需要加大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坚决摒弃“重地上、轻地下”的传统建设模式,将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将解决当前社会影响较大的严重积水内涝问题与构建高效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体系结合起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省人民政府建立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考核机制,并纳入年度重点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二、理顺城市排水防涝工作体制机制
  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快构建完善、高效的城市排水防涝工作体系,建立分工明确、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完善城市排水防涝管理机构,对老城区、城市新区和开发区实施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和统一监管。协调处理好市、区、街道三级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职能的关系,避免职责不清和工作重心过度下移,努力提高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城市排水防涝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排水管网、排涝泵站等排涝设施的规划建设,加强日常维护管理;水利部门负责城市防洪排涝骨干工程规划、建设的指导与监督,提高城市防洪泄洪能力,科学调度河湖水位,保证骨干排水河道顺畅;气象、水文、规划、城管、测绘、交管等部门和单位应无偿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及支持相关信息共享。
  三、加快改造易淹易涝片区
  加强对城市易淹易涝片区的排查和成因分析,抓紧制定整治计划,明确时间表,落实责任部门,加快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与改造。每年汛期后,对当年新出现的易淹易涝片区,要及时查明原因,列入整治计划,限期治理。各地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当年城市易淹易涝片区及其整治计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其纳入每年汛前检查范围。到2015年,全省县及县以上城市全面消除易淹易涝片区。
  四、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
  各地要按照《江苏省城市排水规划编制纲要》要求,结合新一轮暴雨强度公式修订成果,抓紧开展城市排水防涝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做到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等规划协调衔接;及时调整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标准,为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各县(市)要于2014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水防涝规划编制或修编,并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实施。在人口密集、灾害易发的特大城市和大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采用国家标准的上限,并可视城市发展实际适当超前提高有关建设标准。加快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尽快建设截流干管,适当加大截流倍数,提高雨水排放能力。城市新开发地块和新建小区等,建设前需进行渍涝风险评估,其排水防涝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和统筹建设。排水防涝设施设计方案需要通过当地排水防涝主管部门的技术审查,施工图审查时,应加强对排水防涝设施设计内容的把关。新建小区排水防涝设施应按规划同步建设,资金纳入开发成本。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通知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参加对排水防涝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各地要按照排水防涝规划确定的目标,合理确定年度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计划,并于每年年初将计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用10年左右时间建成较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
  五、强化排水防涝设施日常养护
  各市、县(市)要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规范开展排水管网养护和排水闸站设备维护工作,在每年汛期前对所有排水防涝设施进行检查(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将检查情况于3月底前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确保设施处于良好工况。小型雨水管道(管径<600mm)每年清疏不得少于2次;中型雨水管道(600mm≤管径<1000mm)每2年不得少于3次;大型雨水管道(管径≥1000mm)每2年不得少于1次。各地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要按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开展设施养护,并制定本地区的排水管道和闸站养护质量检查办法,每3个月至少对管道运行状况抽查1次。提高排水防涝设施养护技术装备水平,设施养护单位应配备与设施数量相匹配的管道检查疏通机械等,确保养护质量和效率。广泛应用CCTV(管理闭路电视检测系统)、声纳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加强管道功能性检查和结构性检查,提高设施完好率。积极推进设施养护作业市场化,引进专业的排水防涝设施养护单位,提升设施养护作业水平;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应委托专业队伍对小区内部雨污水管道等排水防涝设施进行专业化养护,并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养护经费由公共财政统一列支。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运行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损坏排水防涝设施的行为,严禁将施工泥浆、砂浆废水等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并加大对随意填埋河道、破坏排水设施和盗窃窨井盖等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保障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安全运行。
  六、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
  坚持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理念,最大限度减少对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开发项目占用水域应按照《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市水面率不降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将雨水调蓄和利用设施建设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鼓励将综合径流系数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新开发地块、新建工程等应采用地面渗透和调蓄等综合措施,确保规划控制的低影响开发要求落实到每个地块、每项工程,有效降低渍涝灾害风险和控制面源污染量。城市建设要注重雨水收集利用,每公顷建设用地宜建设不小于10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池,路幅超过70米的道路两侧逐步配套建设雨水蓄水设施;保持地表良好透水性,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宜低于40%。省辖市要抓紧开展降雨雨型研究,为低影响开发提供科学依据。
  七、夯实城市排水防涝工作基础
  加强排水防涝设施普查和城市交通干道、下穿式立交、地下空间等易淹易涝区调查,建立电子化信息档案。在摸清现状基础上,通过建立数学模型等手段,对城市排水设施排涝能力、运行状况、维护水平、超强暴雨下的应对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为提高排水防涝和预警应急水平提供依据。加快推进城市排水防涝信息化建设,积极应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遥感应用等技术,全面提升排水防涝数字化水平;建立排水闸站、管道、受纳水体等排水防涝设施地理信息系统,构建具有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等功能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为城市排水防涝提供技术支撑;完善自动雨量监测站网,实时准确监测降雨量。建立完善与气象、交通运输、水利和公安等部门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渍涝灾害应对联动协调,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
  八、提升城市排水防涝应急能力
  建立完善城市暴雨内涝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和排水防涝应急指挥调度体系,结合雨情、水情、工情变化等情况,科学修订排涝预案,明确预警等级、内涵及相应措施和处置程序。加强预案动态管理,构建技防、物防和人防相结合的应急处置平台。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配备必要的应急机泵、挖掘机、装载机和吊车等排涝抢险设备,所有排涝泵站须配备双回路供电系统或应急发电设施。重点做好下穿式立交、地下空间、低洼地区等易淹易涝片区防范和应急处理准备,落实应急排水防涝措施,确保安全度汛。建立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加强人员业务培训和演练,提升渍涝灾害应急应对能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汛期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内涝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保障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维护经费
  各地要加大公共财政对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的投入,提高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城市防洪经费等用于城市排水防涝的比例。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环保等部门要结合相关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项目予以支持。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规划编制、暴雨强度公式修订和降雨雨型研究等工作经费要保证到位。省财政统筹安排相关资金,重点支持排水管网、雨水调蓄设施和闸站等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与改造。积极发挥市场作用,充分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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