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3-05-15 10:02 字体:[ ]
 苏政办发〔2013〕8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林木种苗是林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为切实加强林木种苗工作,服务现代林业发展,保障绿色江苏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紧密结合江苏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林木良种化进程为根本,以实施林木种苗五项重点工程为载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管理服务,加快构建林木良种选育推广、生产供应、市场监管和社会化服务的新型林木种苗体系,全面提升林木种苗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实现林木种苗大省向种苗强省的跨越。
  (二)目标任务。创新一批优良林木种质,建设一批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林木良种基地,培育一批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种苗企业和品牌,初步建成新型种苗科技创新体系和高效的社会服务体系。到2015年,建立和完善国家级林木良种基地6个、省级林木良种基地30个、保障性苗圃20个,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达到95%以上,造林种苗合格率90%以上,林木种苗产值250亿元。到2020年,全省林木种苗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体系基本健全,重要树种种质资源库全面建成,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达到98%,造林种苗合格率95%以上,林木种苗产值300亿元。
  二、组织实施林木种苗重点工程
  (三)实施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程。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清查。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支持科研院所开展种质资源收集、鉴定、整理、保护等基础性工作,建立主要林木种质资源基因库,实施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动态监测。以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和省级种质资源库、地方特色种质资源圃(场)为载体,健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建立种质资源信息平台,实行种质资源规范化、数据化和信息化管理。健全种质资源省级保护名录发布和保护制度,推进优势种质资源共享。
  (四)实施林木品种创新工程。组织开展杨树、柳树、银杏、核桃、榉树、落羽杉、竹等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品种改良、无性系材料选育等应用技术研究。加强林业育种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种苗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快转基因、分子标记等生物技术在品种创新中的应用。制定主要用材树种、经济树种、能源树种、观赏树种以及特困地造林树种的长期育种计划,坚持常规育种与生物技术育种相结合,加快良种选育进程。
  (五)实施良种基地建设工程。科学制定良种基地发展规划,明确建设任务,完善管理机制,提高良种生产能力,到2015年,全省建成林木良种基地4.5万亩。强化政策引导,认定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种苗企业为省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一批高水平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提高基地育种能力,改善良种品质。充分发挥各级林业技术推广网络作用,大力推广林木良种。引导林木良种基地加强与科研院所的合作,形成区域化、特色化、规模化的基地供种新格局。
  (六)实施种苗产业提升工程。因地制宜发展绿化苗木、木本粮油、中药材和木本花卉等特色种苗产业,打造优势品牌,形成种苗生产、流通和售后服务产业链。加强苗木交易市场建设,在苗木重点产区或集散地建设一批专业批发市场,在苗木集中消费区或交通枢纽建设一批综合性批发市场和储运中心,促进苗木产品流通销售。加强种苗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实现“研究开发、规模生产、应用示范、市场开拓”有机结合。加快种苗信息化建设,建立覆盖全省的林木种苗信息服务体系。
  (七)实施种苗市场监管工程。强化种苗质量监管,加强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能力建设。严格执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检验检疫、标签、档案等管理制度,完善林木品种审定制度,公布省级主要林木目录,规范林木良种区域试验和跨区域引种行为。加快建立林木种苗标准体系,推进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到2015年,全省苗木自检率达到95%,造林种苗合格率达到90%。
  三、加强对林木种苗产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积极整合项目资源,加大对扶持林木种苗发展的投入。省财政重点支持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护、创新,扶持“育繁推一体化”种苗企业科技创新和育种平台建设;市、县(市、区)财政要加强对林木种苗产业发展的扶持。加大对重点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种质资源库、种子贮备库的基本建设投入,加强种苗管理能力建设。探索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种苗领域,提高种苗科研和产业发展水平。
  (九)完善落实优惠政策。在现有林木良种补贴试点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完善省级林木良种补贴制度,逐步建立与省现代林业发展相适应的林木良种补贴政策体系。认真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种苗生产和经营,加大对种苗产业的政策扶持。对符合条件的种苗企业从事林木培育和种植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继续免征林木种子种源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林木种苗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信贷支持,降低准入门槛,扩大林木种苗企业有效担保物范围,增加贷款投放。探索开展林木种苗生产保险列入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逐步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参与、商业化运作的种苗业风险分散机制。
  四、强化支持林木种苗工作的组织保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理念,把加强林木种苗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林木种苗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林木种苗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协作配合,落实相关政策,形成工作合力。
  (十二)健全管理体系。强化各级林业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种苗管理机构。加强种苗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建立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种苗管理队伍,不断提高种苗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十三)强化市场监管。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管理和日常监管,严厉打击未审先推、越区推广、生产经营假劣种苗等违法行为。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依法惩治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健全完善行业协会组织,加强对种苗行业协会的支持和指导,发挥行业协会在种苗发展中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开展种苗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促进种苗企业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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