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江苏省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27 09:13 字体:[ ]

苏建规字〔2013〕2号

各市建设局(委)、无锡市政和园林局: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3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燃气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决定对《江苏省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苏建法〔2006〕279号,以下简称《办法》)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保证燃气工程设计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燃气工程是指燃气生产、贮存、输配、销售设施以及工矿企业、事业单位自建燃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燃气场站(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场、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调压站)、管道输配设施以及工矿企业、事业单位自建的燃气设施等工程。
  三、《办法》第四条修改为:燃气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根据发改部门项目核准层级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同级审查管理。即省发改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市、县发改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
  四、《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初步设计审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审查机关提交初步设计修改文件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安全预评价备案书、规划选址意见书等相关附件材料。
  审查机关对初步设计修改文件及相关附件材料进行复审后,按规定时间向建设单位核发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五、《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等级的燃气生产及供应业或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管道运输业评价类别的安全评价单位进行。安全预评价报告须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附件:   江苏省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保证燃气工程设计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工程是指燃气生产、贮存、输配、销售设施以及工矿企业、事业单位自建燃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燃气场站(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场、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调压站)、管道输配设施以及工矿企业、事业单位自建的燃气设施等工程。
  第三条 省、市、县(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政府投资的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根据发改部门项目核准层级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同级审查管理。即省发改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市、县发改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持发改部门核发的《项目核准通知》,在落实相关外部条件的前提下,委托具有相应燃气设计资格的单位,在双方签署设计合同后,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第六条 初步设计文件深度必须符合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有关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燃气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其承接的燃气工程设计质量负责。工程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向相应的审查批准机关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并附需要送审的初步设计文件,送审材料须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审查机关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时应邀请设计、科研等单位的专家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组成专家审查委员会。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技术、经济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九条 燃气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有:(一)工程设计是否符合核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方案、投资估算等;(二)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要求及规划部门对选址的具体意见;(三)设计文件是否达到了设计编制深度要求;(四)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燃气安全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五)工程项目是否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完善了环保、安全评价等事项。
  第十条 初步设计审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审查机关提交初步设计修改文件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安全预评价备案书、规划选址意见书等相关附件材料。
  审查机关对初步设计修改文件及相关附件材料进行复审后,按规定时间向建设单位核发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等级的燃气生产及供应业或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管道运输业评价类别的安全评价单位进行。安全预评价报告须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等级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经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出具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经批准后的初步设计是建设项目实施的法定依据,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工程量和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四条 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如需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路线、建设地址等主要设计内容进行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规定程序报请审查机关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建设单位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包括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变更设计的设计单位资格等;
  (二)设计变更的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
  第十五条 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以及设计变更文件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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