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13〕2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2〕50号)精神,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做好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苏政发〔2012〕50号文件,严禁擅自审批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或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机构,已经设立的,应立即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待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需按新设交易场所要求重新履行审批手续。未经省金融办审批,工商管理部门不得为经营范围包括上述内容的机构办理工商登记,对超范围经营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通信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无证经营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银行类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设相关账户,不得为其开展有关业务提供资金托管与结算。
为规范交易场所管理,除经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备案的交易场所以“交易所”冠名外,从事权益类交易的交易场所应以“股权交易市场”或“股权交易中心”冠名,从事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应以“合约交易市场”或“合约交易中心”冠名。“交易所”(不含历史形成的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所)、“股权交易市场”和“股权交易中心”的经营范围可以包括权益类交易,“交易所”“合约交易市场”和“合约交易中心”的经营范围可以包括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标准化合约交易,其他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包括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或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等内容。工商管理部门在清理整顿工作中,根据省金融办提供的需更名的交易场所清单,按上述原则办理相关交易场所更名事宜并核定经营范围。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新设交易场所名称使用和经营范围的核定亦按上述原则办理。
苏政发〔2012〕50号文件明确,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省金融办承担对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职责。省金融办要尽快制定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加强交易场所市场准入、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的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的市场监督制度,推动交易场所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