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26 15:31 字体:[ ]

  苏政办发〔2013〕2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自然保护区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提出,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是保护国家生物战略资源、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手段。多年来,我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在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目前我省自然保护区仍面临着管理机构不健全、投入不足、监管不到位、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等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自然保护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自然保护区工作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促进全省自然保护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严格落实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

  (一)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建设与发展。各级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部门要科学编制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建设与发展规划,确保自然保护区数量和面积稳中有升,管护水平不断提高,切实保障生态安全。认真开展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分区核查确认工作,对范围和功能分区不明确的,要确定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和功能区划。结合自身资源环境特色,努力开展自然保护区建设与升格工作,新建和升格一批自然保护区,力争我省自然保护区数量和面积有所扩大,管护规格得到提升。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编制保护区建设与发展规划,不断提升管护能力和水平。

  (二)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新建审批程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会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市、区)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跨省辖市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共同提出申请,按上述规定程序申报。

  (三)继续强化对自然保护区调整的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及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要从严控制缩小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确保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发生改变。省级及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调整和撤销,必须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审查,并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和撤销。

  (四)严格限制涉及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其功能,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自然保护区内部未分区的,按核心区、缓冲区规定管理。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的规定执行。涉及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前,应编制生态和自然保护区影响评价专题报告,对项目可能对保护区功能和保护对象造成的影响作出预测,并提出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工作。在保护区外围开展的项目建设活动,如影响到保护区的,应参照在实验区的要求进行。

  (五)不断加强自然保护区内土地和水域(海域)使用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自然保护区涉及的土地、水域、海域使用管理,依法确定保护区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水域和海域使用权。依法使用自然保护区内土地、水域、海域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水域、海域用途;禁止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水域、海域。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和管理评估,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于管理不善、保护不力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理顺管理体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健全管理机构。加强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科学管理。各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职能,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管理队伍综合素质。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生态监测、科学研究、宣传教育、档案管理等制度。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自然保护区建设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自然保护区基建、管护、科研、宣教和监测经费。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管,对个别管理不善、保护不力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少数人为因素导致保护区受损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环境执法部门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加强自然保护区环境监察工作,重点围绕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执行情况、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保护、涉及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生态恢复和补偿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及管理评估。

  (五)强化科技支撑。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基础理论、保护技术和管理政策研究的支持力度。逐步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植被和珍稀濒危物种分布数据库,建立遥感监测和地面监测相结合的自然保护区生态监测体系,及时掌握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变化情况,加强迁徙物种监测。2015年,所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部分省级自然保护区达到国家级示范保护区技术规范要求。

  (六)完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区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省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指导做好所管辖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及相关科研院所完善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政策、法规、规划,制定相关标准,完善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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