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3-11-15 21:19 字体:[ ]
苏政办发〔2013〕18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电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目前,全省电梯总量已超过25万台,部分老旧电梯故障频发,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危及群众公共安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功能,对于落实电梯相关单位安全责任、促进电梯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各方权益,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为完善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建立电梯安全约束机制和事故赔偿社会救助机制,提高全省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行电梯责任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推行范围
  电梯责任保险是指电梯在安装、运行、维保、检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依法应由保险责任主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按照“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投保责任主体应当是电梯产权人、维保单位、检验机构、电梯生产厂家等电梯安全相关单位和个人。全省范围内的在用电梯和新装电梯都应当投保电梯责任保险。要加快推进住宅电梯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责任保险工作,加快完善“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等民生工程项目的电梯责任保险政策措施。
  二、积极稳妥推进
  坚持试点先行,选择电梯拥有量高、分布密集的城市率先试点,在此基础上,稳步在全省推开。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经营,引入具有政府采购资质和丰富承办经验的保险中介机构。省质监、保监部门以及保险中介机构要密切合作,按照广覆盖、低负担、高保障的思路,共同研究制定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政策措施和保险方案。通过公开招标,优化保险条款和承保方案,选择信誉好、实力强、服务优的保险公司承保,鼓励中标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实行全省统保。根据电梯层数、梯龄等安全状况以及住宅电梯、非住宅电梯的使用性质,实行不同费率、不同投保比例的差异化保险。积极推行与投保单位安全管理水平相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探索建立多方参与的安全监管与责任保险良性互动机制,实现投保单位、保险机构、社会公众互利共赢。切实加强中标保险公司的履约管理和投保单位的维权服务,做到诚信履约、服务民生。
  三、落实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性,把推进电梯责任保险作为加强社会管理和推动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省质监局、江苏保监局共同成立电梯责任保险推进工作协调小组,制定协调工作方案,指导和推动全省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和推广。财政、金融、住房城乡建设、安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电梯责任保险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险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电梯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力度,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协调解决存在问题,为电梯责任保险顺利推行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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