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民休闲纲要(2013-2020)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13 21:18 字体:[ ]
苏政办发〔2013〕18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国民休闲纲要(2013-2020)》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国民休闲纲要(2013-2020)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休闲需求,促进全省旅游休闲体系建设,推进旅游休闲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加快旅游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国办发〔2013〕1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苏政发〔2011〕69号),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省推进“两个率先”、实施“八项工程”,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政府引领、社会参与,不断完善旅游休闲体系,提高旅游休闲质量,壮大旅游休闲产业,加快建设美好江苏、打造旅游强省的进程。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省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得到较好落实,城乡居民年均出游超过3次,国民旅游休闲意识进一步增强,旅游休闲设施、产品、服务、管理和保障体系逐步完善,旅游休闲消费持续增长,旅游休闲质量和旅游休闲满意度明显提高。到2020年,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得到全面落实,旅游休闲时间支配方式更加灵活,旅游休闲环境更加完善,旅游休闲产业规模全国领先,形成一批具有江苏特色的旅游休闲品牌,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休闲理念成为社会共识,全面建成现代化旅游休闲体系和大旅游休闲产业格局。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
  (一)增强旅游休闲意识。倡导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旅游休闲风尚,推广低碳环保、内涵丰富的旅游休闲方式,形成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江苏特色的旅游休闲文化。加大国民旅游休闲公益宣传,普及旅游休闲知识,营造旅游休闲氛围,激发全民参与旅游休闲的热情。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各类群众喜闻乐见、参与面广的旅游休闲活动,引导和推广国民旅游休闲。
  (二)保障旅游休闲时间。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鼓励机关、社团、企事业单位引导职工灵活安排全年休假时间,完善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职工的休假保障措施,依法保障职工休假权利。加强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职工休息权益方面的法律援助,确保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鼓励企业将安排职工旅游休闲作为奖励和福利措施。在放假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时间,中小学可按有关规定安排放春假或秋假。
  (三)拓展旅游休闲空间。完善由城市旅游休闲街区、环城游憩带、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休闲点等构成的旅游休闲空间体系。加快市政公园、公共绿地、公共自行车体系、商业游憩区、旅游休闲综合体建设,将旅游休闲元素融入城市建设与发展,推动城市提升旅游休闲功能。积极推动可供户外旅游休闲健身的风景路建设,形成覆盖全省、连接城乡的风景路慢行旅游系统。发展一批旅游休闲功能完备的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星级乡村旅游点。
  (四)完善旅游休闲公共服务。加强我省旅游咨询中心、旅游信息网站、12301旅游咨询服务热线、旅游集散中心、旅游标识系统、旅游环卫设施、旅游应急管理与安全卫生救援系统建设,提高旅游休闲设施人性化程度和便利化水平。提升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打造面向游客的智慧旅游服务。将旅游休闲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成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旅游休闲设施网络和信息平台。完善公共休闲配套交通设施,规划建设相应的停车设施,加强旅游客车源头监管和驾驶人教育。强化博物馆、艺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旅游休闲服务功能。加强乡村旅游休闲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乡村公园、乡村旅游休闲中心和农家书屋功能与服务。推动公共旅游休闲资源向农村倾斜,促进城乡旅游休闲资源互动共享。推动自驾车营地建设,延伸拓展旅游汽车租赁服务,完善自驾游服务保障体系。加强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加强对公共旅游休闲场所的保护,对挤占公共旅游休闲和健身资源的应限期整改。
  (五)打造旅游休闲品牌。推动文化与旅游休闲深度融合,塑造“吴韵汉风”“东方园林”“水乡古镇”“淮扬食府”等文化旅游休闲品牌。大力开发滨水旅游休闲、山林旅游休闲、湿地旅游休闲等产品,塑造“江南水乡”“东方湿地”等生态旅游休闲品牌。加大商务、会议、展览、节庆等产品开发力度,提升会展场所和商务旅游休闲集聚区国际化水平,塑造“商旅名城”“乐购江苏”等商务旅游休闲品牌。开发具有乡土特色风情的乡村旅游休闲产品,塑造“田园风光”“特色村庄”等乡村旅游休闲品牌。开发户外运动、康体养生、实景演艺、节庆娱乐等多种旅游休闲产品,打造康体娱乐旅游休闲品牌。扶持开发影视(动漫)娱乐、主题游乐、分时度假等一批创新创意型旅游休闲度假产品。鼓励环湖、沿江、沿海地区开发游艇、邮轮等旅游休闲产品。
  (六)促进旅游休闲消费。稳步推进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费开放。鼓励城市旅游休闲公园限时免费开放。完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听证制度,稳定门票价格,并逐步实行低票价。落实对未成年人、高校学生、教师、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实行减免门票等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向游客和居民开放旅游休闲场所设施或设立旅游休闲开放日。积极探索以“江苏旅游休闲卡”等方式,为游客提供优惠便利的旅游休闲服务。鼓励旅行社面向农村市场量身定制体现惠农特色的旅游休闲服务。
  (七)提升旅游休闲质量。以诚信旅游、品牌建设和品质服务为重点,完善旅游休闲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游客满意度。加强旅游休闲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形成健康有序的旅游休闲市场环境。加快旅游休闲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制订,加大旅游休闲标准实施推广力度。充分利用智慧旅游技术,合理引导客流,促进景区提升游览质量。健全旅游休闲活动安全、秩序和质量监管体系,提升行业自律水平,加强跨行业、跨地区、多渠道执法协调,建立公正、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依法打击欺客宰客、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八)壮大旅游休闲产业。大力发展与旅游休闲相关的住宿、购物、美食、娱乐等产业,推动旅游休闲产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拉长产业链条。支持旅游休闲要素和旅游休闲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的本土旅游休闲企业集团,鼓励引进国际、国内旅游休闲品牌企业,鼓励我省地方旅游休闲品牌企业“走出去”开拓市场。
  三、政策保障与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旅游委员会要加强对旅游休闲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和协调处理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纲要贯彻实施情况。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国民旅游休闲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国民旅游休闲专项规划或计划。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旅游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共同推动旅游休闲活动深入开展。构建全省国民旅游休闲评价指标体系,科学监测国民旅游休闲发展状况,客观评估本纲要落实情况。
  (二)强化政策扶持。对于旅游休闲项目中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符合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扶持范围的,要予以必要支持。积极探索金融支持旅游休闲产业发展的方式、渠道、产品和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旅游休闲设施,开发特色旅游休闲线路和优质旅游休闲产品。鼓励企业安排福利、奖励旅游休闲,相关费用可以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在城乡规划中要统筹安排旅游休闲场地和设施用地,并给予土地利用政策扶持。落实国家关于中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民间旅游休闲设施建设与业态发展。制定旅游休闲奖励政策,引导旅行社和旅游休闲基地开展公益旅游活动。
  (三)加快人才培养。大力发展我省旅游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根据社会需要开设旅游休闲专业,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旅游休闲教育质量。加强旅游休闲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旅游企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鼓励教研机构加强对江苏旅游休闲的研究,为旅游休闲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和决策依据,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要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给予必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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