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沿海地区科学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日期:2013-10-31 09:36 字体:[ ]

苏政发〔2013〕13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实施四年多来,沿海地区积极抢抓政策机遇期,开拓创新,扎实工作,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提前一年实现了国家规划确定的第一阶段主要目标,正在形成全省新的经济增长极。为进一步深化沿海开发,以更大力度支持沿海地区科学发展,确保国家规划和《沿海开发五年推进计划》目标任务顺利实现,现就2013年至2015年沿海开发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
  (一)凡属沿海地区鼓励发展的优势产业和优质项目,优先列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重大项目计划,已经列入《沿海开发五年推进计划》的重大产业项目,在产业引导资金、贷款财政贴息、用地指标点供、项目核准备案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引导石化、原油和煤炭战略储备、冶金等重大项目布局沿海,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统筹省内钢铁产能向沿海地区转移。继续推进连云港炼化一体化项目。
  (二)提升优势特色产业,加快形成汽车及零部件、新材料、重型装备、纺织服装等4个产值超2000亿元的产业和节能环保、资源加工、高档冶金、新能源、新医药等5个产值超1000亿元的产业集群。支持盐城东风悦达起亚乘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如皋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和南通海洋工程产业国家创新高地建设。省级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对沿海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确保沿海开发重大产业项目实施到位。
  (三)进一步整顿沿海化工园区,以大化工和精细化工替代小化工,支持循环经济产业链建设。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关闭落后小企业的力度。鼓励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对符合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量暂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对连云港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等2010年年末无能耗基数的新设园区实行节能指标单独考核。在重点行业鼓励开展清洁生产,降低排放水平。充分利用建设苏南现代化示范区的机遇,以更大的支持力度鼓励引导苏南产业向沿海地区转移、向专业园区集聚。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四)重点推进以连云港港为核心的沿海港口群建设。省财政对连云港港30万吨级航道二期和徐圩港区防波堤工程予以补助,开辟内河集装箱运输绿色通道,减免过闸费。支持以大丰港为重点的盐城港“一港四区”资源整合、统筹发展。积极支持南通港通州湾港区研究论证工作。
  (五)省级铁路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沿海地区的铁路建设。尽早开工建设沪通、连盐铁路,推进新长铁路盐城至海安段、连淮扬镇铁路、宁启铁路二期工程前期工作,争取徐连客运专线、盐泰锡宜铁路列入国家规划。加大对徐圩港区等疏港铁路专用线规划建设的支持力度。
  (六)推动海启高速及早开工建设,支持通洋高速二期开展前期研究。支持连云港新机场建设,继续推进盐城、南通机场改扩建。在推进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基础上,支持按三级航道标准完善航道建设。支持南通江海河联运,加快通扬线等内河干线航道升级改造。省级交通投资主体优先安排沿海地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资金,并通过发行债券和增加贷款额度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七)按国家规定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重点用于沿海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泰州引江河二期、泰东河、川东港拓浚等江水东引骨干水源工程,推进九圩港、栟茶运河等临海引江供水工程。继续建设为沿海地区输配水服务的支线工程和蓄水工程,支持北凌河、方塘河、三仓河、通吕河、遥望港及连云港蔷薇湖、射阳明湖、如东东凌水库建设。巩固完善海堤防潮能力,加快实施险工患段加固工程,并根据挡潮闸下港道淤积情况,结合滩涂围垦开发,适时下移部分挡潮闸。完成列入国家专项规划的中小河流治理、大型泵站更新改造及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程,推进射阳河、新洋港、灌河、蔷薇河、黄河故道等主要入海河流治理。
  (八)加快如东、滨海、连云港LNG基地建设。推进沿海地区主干输气管网建设,启动一批城市天然气利用工程。支持风电、太阳能光伏合理布局及并网。加快输电通道建设,加大滩涂和农村地区配电网投资力度。支持新海、射阳、滨海、大丰、通州湾、吕四等电源项目建设。积极落实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政策,引导并支持三大电信运营企业、社会各类资本加快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快滩涂围垦及开发利用
  (九)省财政对沿海滩涂围垦每亩补助3000元。省财政安排资金支持的滩涂围垦项目,由省沿海办扎口管理。滩涂围垦享受农用电价。做好涉海渔民补偿和社会保障工作。
  (十)围垦滩涂形成的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可依法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建设用围填海指标。出台沿海滩涂可持续开发利用的政策意见,落实农业、生态、建设用地6∶2∶2的比例安排,新围土地具备耕地开垦条件并拟开垦为耕地的,应纳入省国土资源部门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库进行统一管理,对建成的耕地实行严格管理。将沿海滩涂开发新增的补充耕地指标,纳入全省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市场交易平台管理,推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省内流转。以省为主实施的建设用围填海用地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点项目。
  (十一)对滩涂围垦所需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省集中的10%部分,重点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和管理。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依法做好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海域价值评估规范体系,省级层面出台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和海上建筑物登记制度,允许海域使用权证进行建设项目立项,办理营业执照等。
  (十二)推进经省批准设立的滩涂围垦综合开发试验区建设,享受省级开发区同等待遇,由省沿海办负责管理。加快盐城国家级百万亩滩涂围垦综合开发试验区方案编制及报批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支持盐城盐田综合开发利用,将其纳入滩涂围垦综合开发试验区范围。积极争取国土资源部支持,将沿海地区盐田复垦纳入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
  四、加强载体平台建设
  (十三)对沿海地区当年业务总收入、入库税收收入、科技能力、环境保护等指标达到省定考核标准的省级以上开发区(每市、县(市)限1个),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市、500万元/县(市)的平台提升奖励。大丰港经济开发区、洋口港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继续按规定享受省定补助奖励政策。
  (十四)经评审合格的临港产业物流园区可升格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集中建设一批粮食高产示范基地、现代农业特色园区、农副产品加工集中区和交易市场。支持南通打造现代物流中心、创建通州湾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支持启东经济开发区等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开发区,南通滨海园区等符合条件的重点临港产业园区申报省级开发区。
  (十五)在南通各县、市及由县成建制改成区的省级以上开发区中,每家扶持1个合作共建园区,已建成的合作共建园区自2013年起、新批的园区自批准年起,连续3年由省财政给予一定以奖代补资金。省财政安排专项补助,支持苏通科技产业园加快建设和发展。
  (十六)支持连云港、盐城、南通创建国家级高新区。落实国家和省建设连云港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的各项政策。
  (十七)支持连云港、南通机场对外开放以及赣榆、徐圩、燕尾、堆沟、滨海、响水、射阳、启东、海门、洋口等港口(区)申报国家一类对外开放口岸。支持国家尚未批准设立一类口岸但进出口需求较大的水域或码头先期开展外贸业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申报综合保税区,争取恢复连云港汽车整车进口口岸。查验机构人员配备向沿海口岸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倾斜,支持连云港海关等查验机构提升级别、扩大事权。
  五、大力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
  (十八)按照将连云港建设成为连接长江三角洲与环渤海的国际性海港城市、盐城建设成为带动淮河流域经济发展的门户型中心城市和现代工商业城市、南通建设成为长江三角洲北翼经济中心的要求,加强市区与港区的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镇化步伐。
  (十九)积极建设临海中等城市,推动临海县城东向发展。促进临海城镇协调发展,提高科学规划水平,重点加大连云港柘汪、海头、堆沟港,盐城滨海港、陈家港、黄沙港、弶港,南通洋口、长沙、通州湾、吕四港、如皋港、海门港等临港城镇的开发力度,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支持有条件的重点中心镇开展行政区划调整,促进重点中心镇与港区、开发区合理分工、协调发展。
  六、切实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二十)编制实施沿海地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按照省级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滩涂湿地等生态红线区域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二十一)支持沿海地区按规定设立产业绿色发展与转型基金。支持沿海地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开展生态化改造。
  (二十二)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建制镇污水处理管网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二十三)支持滩涂围区和临海开发区开展盐土绿化试验示范基地建设。支持盐城建设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七、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二十四)继续整合安排沿海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沿海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和省级以上滩涂围垦综合开发试验区建设。
  (二十五)省财政对新能源发电企业缴纳的地方增值税增量部分、连云港田湾核电站缴纳的地方增值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增量部分全额留给地方(若财政体制调整,则按新体制执行)。新办火力发电厂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全部上交省级后,按区域发展要求留给地方(若财政体制调整,则按新体制执行)。适当降低连云港市、盐城市出口退税负担比例,所承担的3.75%出口退税额再由省财政承担1.75%。支持发展海洋特色产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从事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按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海水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从事海水淡化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强化金融支持
  (二十六)以省级分行为单位,对当年投向沿海三市新增贷款占其全部新增贷款比重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且当年对沿海三市的平均贷款增长率超过全省平均增长率的银行金融机构,省财政按其当年投向沿海三市贷款新增额的0.3‰给予风险补偿(与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苏北地区信贷投放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十七)支持总部性金融机构落户沿海地区,省财政按照注册资本规模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省级各金融机构在沿海地区新设立的县(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省财政给予6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银行保险机构缴纳的营业税,按财政体制规定由省财政给予50%的奖励(若财政体制调整,则按新体制执行)。
  (二十八)推动沿海地区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机构,争取新增上市备案企业15家以上。积极稳妥推进海域使用权证抵押贷款。
  (二十九)积极争取设立沿海发展银行,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在连云港设立二级分行。鼓励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到沿海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大力支持新型金融组织发展,力争实现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乡镇服务全覆盖、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在科技资源较多的省级开发区全覆盖。支持金融机构在沿海地区发展后援呼叫中心、客服中心、研发中心、数据灾备中心等金融服务外包产业。
  (三十)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做大做强省沿海开发集团和沿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沿海实体经济发展。
  九、突出科教人才支撑
  (三十一)加强沿海开发高层次人才战略需求研究,制定出台相关办法。在“双创”计划、“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六大人才高峰”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计划等方面对沿海地区给予倾斜。
  (三十二)支持沿海三市与高等院校合作共建,在涉海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等项目布局及建设方面予以倾斜。加大对沿海地区高校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到沿海地区设立研究机构和研究生工作站。加快沿海地区中高等职业教育发展。
  (三十三)支持盐城创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创建省级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平台,力争实现大中型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支持连云港依托中科院能源动力研究中心积极争取高效低碳燃气轮机实验装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
  十、积极推进机制创新
  (三十四)建立健全省级层面重大项目联审绿色通道、定期会办机制和国家层面审批项目对口挂钩帮扶制度。建立沿海开发考核评价制度、沿海三市联席会议制度和区域联动发展机制。推动连云港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跨区域合作协调机制,落实相当于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权限。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落实沿海开发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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