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29 14:25 字体:[ ]

  苏政办发〔2013〕1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的指导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规范城镇居民医保资金筹集,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2〕1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8号),就建立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加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相统一,以政府补助为主、参保人合理负担的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机制,积极促进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量力而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坚持责任分担,科学划分政府和个人的筹资分担比例;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坚持公平公正,保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水平和财政补助水平的基本相当。

  三、筹资水平和分担比例

  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水平按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2.5%确定。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筹资水平的80%和国家规定的财政最低补助标准,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给予资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接受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定向捐助,代指定的城镇困难人员或其他参保居民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建立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的激励机制,鼓励参保居民连续缴费、长期缴费。

  四、缴费时间和缴费方式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每年征缴1次,按照自然年度运行,缴费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财政补助资金由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划拨到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个人缴费由参保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到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缴费窗口一次缴清,或者由指定银行自动划款一次缴清,收缴单位按规定将个人缴费缴入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具体方式由统筹地区确定。

  五、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合理稳定的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机制,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升群众幸福感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务求取得实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搞好资金测算,以省辖市为单位确定统一的筹资水平和分担比例,并向社会公布;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划拨财政补助资金,制定补助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考核办法,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工作,及时落实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缴费资助资金;教育部门要积极动员当地学校全员参保。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协调电信、银行等部门增加短信提醒服务、银行自助服务等功能,方便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省有关部门将适时赴各地督查指导,确保城镇居民医保筹资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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