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09-12 11:13 字体:[ ]

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2〕125号  2012年9月12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2〕10号)精神,不断强化校车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现就我省校车安全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方便学生、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着力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推进校车安全工程,确保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享有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公共交通或校车服务。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年底,全省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线路与站点设置更加科学,所有需要乘车上下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都可以乘坐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镇村公交客车或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从2012年起至2015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凡在我省境内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必须取得校车标牌,按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当地公安机关监控平台,同时逐步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三、基本原则
  (一)就近入学、公交优先。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就读,减少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风险。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提供便利。把校车服务重点放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中小学生和幼儿获得校车服务。
  (二)以县为主、分类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研究确定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安全管理方式。坚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鼓励多渠道推进、多模式并举,积极探索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地实际的校车安全管理政策措施。
  (三)坚持标准、安全第一。过渡期内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应当基本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坚决取缔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认真落实安全责任,科学确定车辆行驶线路,建立车辆驾驶人准入制度,定期对驾驶人、师生和家长开展安全教育,确保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
  (四)专业管理、市场运作。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由专门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各地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将提供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车服务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纳入专业管理轨道并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建立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及家长合理分担等多种形式,支持开展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服务。
  四、重点任务
  (一)优化学校布局结构。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未来人口变动情况和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划,合理调整学校布局,有效缩短辖区内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路程。认真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审慎撤并乡镇中小学,注意保留必要的农村小学和教学点,为交通不便的农村中小学生提供就近入学机会。结合实际建设一批寄宿制学校,全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免收寄宿生住宿费的规定,努力满足留守少年儿童和交通不便学生的寄宿需求。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制度,合理划分学区,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断缩小区域、城乡和学校间差距,努力杜绝择校现象。大力实施学前教育5年行动计划,按照城乡发展一体化要求在县域范围内统一规划学前教育资源,重点在学前教育资源匮乏的乡镇和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建设幼儿园,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学前教育网络,方便农村幼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
  (二)完善公交服务体系。加大资金投入,大力发展镇村公交,通过新辟、改线、延伸等多种方式优化乡镇到乡镇、乡镇到行政村的线路,不断扩大镇村公交覆盖和服务范围,努力提高农村公共交通服务能力。稳步拓展和延伸城市公交网络,鼓励支持城市公交向农村延伸,提高城市公交线网覆盖面,促进城乡客运网络有效衔接和融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全面掌握学生乘车需求,合理安排上下学时间,加强与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衔接,方便农村中小学生和幼儿乘坐公共交通上下学。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统筹考虑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运力配置情况、中小学幼儿园分布及学生上下学时间等因素,科学设置公交线路、班次和站点。
  (三)严格校车准入配备。各地要针对过渡期内部分不完全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作为校车使用的实际,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确保过渡期内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实行车辆户籍化管理,全面检查现有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的车辆,对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核发校车标牌,并要求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等。凡申请从事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服务的车辆必须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的车辆。校车服务提供者或学校要对所有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的车辆进行安全维护,建立安全档案,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各地要根据实际需求,研究制订校车购置和更新3年规划及分年度实施方案,确保到2015年年底全省所有中小学幼儿园专门接送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均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
  (四)强化乘车安全管理。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资格审核,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合理确定校车行驶线路,对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或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校车经过道路要及时进行改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接送学生车辆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力度,保障其优先通行权。学校要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要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中小学生和幼儿,维护上下车和乘车秩序。入园幼儿确需乘坐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镇村公交客车的,必须由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陪送。鼓励保险公司为中小学生和幼儿乘车安全提供优质保险保障服务。定期组织对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普遍开展突发事件演练,全面提升交通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水平。
  五、职责分工
  (一)教育部门。把校车安全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考核重要内容,督促配备校车的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人。定期了解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车需求,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汇总分析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制订学生乘车安全守则,组织开展对随车照管人员、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
  (二)公安机关。建立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车辆户籍化管理档案,对符合规定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对校车驾驶人签注校车准驾资格。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排查、设置与维护工作。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违法使用校车标牌行为和非法从事接送中小学生与幼儿上下学的车辆,及时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三)交通运输部门。提升农村公路(含桥梁)通行安全技术标准,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大力推进镇村公交发展。按照《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和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指导提供校车服务的运输企业按规定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管理。
  (四)安监部门。把校车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主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五)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指导校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监督企业建立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
  (六)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研究制订学校现有接送学生车辆更换升级为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校车的经费补贴政策,以及校车服务正常运营经费补贴政策,并落实经费筹措渠道。
  (七)税务部门。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校车安全工程实施。
  (八)质监部门。对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校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执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九)价格部门。结合校车安全管理实际,研究制订校车接送收费政策。
  (十)保监部门。鼓励支持保险公司开展校车保险相关业务,开辟校车保险理赔快速通道,做好事前风险查勘预警工作。
  六、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校车安全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统筹做好本地校车安全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安监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省有关部门要在推进工程实施的同时,抓紧组织制订《江苏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二)有序推进工程实施。各地要对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车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准确掌握各类接送车辆数量,全面了解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车需求,在此基础上研究制订工程实施方案或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运营模式,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专人负责联系协调,确保校车安全工程顺利实施。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在开学前后等时段集中组织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加强对工程实施序时进度的督促检查,对因工程实施不力造成过渡期内学生乘车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省适时组织开展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校车安全工程实施情况的专项督查。
  (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要广泛宣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校车安全工程实施的现实意义、政策措施及工作成效,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引导全社会及学生家长关心、支持和参与校车安全工程实施,协助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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