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11 11:18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
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166号  2012年9月11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维护河道健康生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河道管理“河长制”的重要意义
  河道作为防洪排涝的天然屏障、水资源的主要载体、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资源。我省河道众多、水网密布,是独特的资源优势。但一些地方河道资源过度开发、管理缺失,河道的防洪与供水功能衰减,水体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突出,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实施河道管理“河长制”,建立政府主导、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河道良性管护机制,是我省河道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创新,也是完善防汛防旱工作责任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水污染、改善水环境,有利于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河道资源,有利于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保护河道,实现河道资源长效管理、长期发挥效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维护河道健康生命,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河道生态健康为目标,以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为重点,以“河长制”管理为抓手,统筹河道功能管理、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治理,严格河道岸线及水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严格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严格河道管理监督考核,加大河道治理与保护力度,促进河道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问题;坚持保护优先,切实做到“先规划保护、后开发利用”;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健全水利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公众参与的河道管理机制;坚持因河制宜,遵循河道自然规律,实行远近结合、综合治理。
  (三)目标任务。按照“建立管护机构,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统一管护标准,严格管护考核”的要求,2013年全省727条骨干河道建立“河长制”管护制度,2014年全省2000余条区域重要河道建立“河长制”管护制度,2015年全省全面建立县乡河道和村庄河塘“河长制”管护制度,到2020年实现全省河道管护现代化,构建“互联互通、引排顺畅、水清岸洁、生态良好”的现代河网水系。
  三、加强河道管理“河长制”组织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省骨干河道“河长制”管理机构。河道管理“河长制”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水利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参加,建立省、市、县(市、区)河道管护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河长制”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工作。
  (二)全面落实省骨干河道“河长”。省骨干河道按现行属地管理体制,结合防汛工作责任制度,由河道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或水利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河长”。主要职责是:督促建立河道管护队伍和管护制度,协调落实河道维修养护经费;组织实施河道疏浚和环境治理;检查河道工程维护、水域岸线资源管理,协调河道管理范围确权划界;依法组织查处各类侵害河道的违法行为。
  (三)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各级水利部门牵头负责河道日常管护工作,具体负责开展河道疏浚清淤和水利配套设施建设,河道岸线、堤防、水域、取排水行政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河道生态清淤和长效管护经费,监督河道管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环保部门负责河道及周边环境整治,组织入河污染源治理,保护河道水质。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道资源、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非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推进村庄土地整理中落实河道保护措施,禁止侵占填埋河湖水域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对通航河道岸线保护,严格船舶管理和危险品管理。海事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水上运输等水事纠纷。林业部门负责加强河道湿地和堤防绿化管理。渔业部门在服从河道防洪、排涝和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加强河道养殖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定期通报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矛盾和问题,有效整合各部门河道管理和执法资源,共同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
  四、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
  (一)突出规划引领。坚持“先规划保护、后开发利用”的原则,根据不同河道的功能定位,抓紧编制重点河道保护规划。规划编制要正确把握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依法管理与科学治理的关系、河湖资源生态属性与经济属性的关系,实现河道管理防洪排涝效益、资源环境效益和经济开发效益的多赢。遵循河道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河道的防洪排涝、水资源供给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合理实施经济开发利用,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利用。
  (二)强化水域岸线管理。根据河道保护规划,规范河道岸线利用行为,明确河道岸线开发利用控制条件和保护措施,建立“蓝线”管理制度。加强河道水域保护,建立河道水域占用等效补偿制度,因经济社会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水域的,必须落实等效补偿措施。规范涉河行政审批程序,实行行政审批公开透明运行,严格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严格水源地保护。对设有饮用水源地的河道,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依法清除入河排放的污染源,依法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各类建设项目和设施,加强隔离防护、水源涵养和生态保护,强化水质水量监测,建立安全预警系统,制定应急管理预案,确保供水安全。
  (四)加强综合执法。划定河道保护范围,明确保护管理要求,并分别纳入各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建立河道巡查和遥感监测制度,适时掌握河道岸线动态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及时发现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占用水域及岸线资源、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取土以及设置阻水障碍物等行为。建立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河道联合管理、综合执法机制,坚决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五、强化“河长制”工作保障
  (一)加强监督考核。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河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河长制”考核办法,规范河道管理行为,量化“河长”管理绩效,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道资源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甚至造成严重灾害事故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公共财政对河道管护的投入,建立长效、稳定的河道管理投入机制。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河道堤防占用补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河湖管护工作。各级从水资源费、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等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河道管护工作。
  (三)深化管理改革。各级“河长”要督促落实河道管理机构和单位,协调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理顺河道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模式,积极推进“管养分离”,建立河道工程管理、维修、养护良性工作体系。
  (四)加强监测预警。加快建立河道健康评价体系,开展重点河道水质监测、河势监测、水文监测和遥感监测,定期对河道健康状况进行评价,发布重要河道健康公报,加大社会公众对重要河道管护的关注度。
  (五)注重能力建设。重视河道管理设施建设,加强管理队伍专业化培训,不断提高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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