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告
发布日期:2012-08-29 09:35 字体:[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新技术新产品
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告
2012年第5号  2012年8月29日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2〕96号)精神,现将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动漫软件),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按规定实行即征即退。
  三、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可按规定分别享受免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政策。
  四、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并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政策。
  六、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注册的企业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七、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的与研发、设计相关的出口业务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
  八、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用于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的,可按规定全额退还增值税。
  九、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用于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财政专项拨款可按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列入江苏省“百项工程、千亿投资”重点技改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技改的工程和项目,可按规定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项目所得减免以及加计扣除、设备投资抵免等优惠政策。
  十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十二、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十三、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动漫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可按规定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动漫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八、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规定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九、企业以列入优惠目录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十、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其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十一、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十二、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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