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法治江苏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11 09:40 字体:[ ]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法治江苏
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
苏办发〔2012〕30号  2012年6月11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深化法治江苏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解》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法治江苏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解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深化法治江苏建设大会精神,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进一步形成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建设工作合力,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关于深化法治江苏建设的意见》,就全省深化法治江苏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解提出如下意见:
  1.加强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党委(党组)中心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市、县(市、区)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综合性的学法报告活动。(省委宣传部、省法制办)
  2.加强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执法守法情况的监督考核。全面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和人大任命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制度;全面实施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到2013年全部建立制度,到2015年,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率达90%;把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作为干部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重视提拔使用法治意识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优秀干部。(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大人事代表联络委)
  3.重点推进县级党委权力公开。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省纪委、省委组织部)
  4.完善依法决策程序。党政领导班子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规定。(省纪委、省法制办)
  5.建立健全决策跟踪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凡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决策行为及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都要依法严肃追究主管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法制办)
  6.健全并全面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影响面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都必须做到应评尽评。(省维稳办、省综治办、省法制办)
  7.进一步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严肃查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案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省纪委、省人大法制委、省检察院)
  8.认真编制并实施地方立法规划。制定出台与我省“十二五”规划相配套、与推进“两个率先”进程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重点加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地方立法;适时修改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时出台与国家法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省人大法制委、省法制办)
  9.建立和完善以人大为主导、专家与群众相结合、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地方立法机制,不断扩大公民对地方立法的有序参与。(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内司委、省法制办)
  10.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及时予以纠正、撤销并向社会公布。(省人大法制委、省法制办)
  11.改革和完善行政管理体制。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到2014年,基本完成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任务,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省法制办、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
  12.健全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所有面向基层服务的医院、学校、公交等公共事业单位,都要完善并落实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政务公开办、省卫生厅、省教育厅)
  13.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到2015年,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取得明显进展,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基本完成。(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4.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公开制度全面落实。(省法制办、省监察厅、省编办)
  15.加快省级政务服务中心、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建设。力争到2014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上下联动、功能完善、运行高效、规范有序的行政便民服务体系。(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编办)
  16.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力争到2013年,实现县(市)城管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全覆盖,到2015年,城市管理、文化市场、资源环境、交通运输管理、农业等领域基本建立综合执法机制。(省法制办、省编办、省文化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新闻出版局)
  17.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有效应用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的问题。(省法制办、省编办)
  18.完善行政执法方式。探索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全面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轻微问题告诫等柔性执法方式。(省法制办、省法院)
  19.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推动行政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切实强化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建立健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重视舆论监督,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群众举报投诉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协社会法制委、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检察院)
  20.严格行政问责。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因违法行政导致发生重大事故(件)的,坚决实施行政问责并向社会公开。(省监察厅、省检察院、省法制办)
  21.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到2013年形成政府负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行政调解机构和调解员队伍建设切实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机制基本完善,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省法制办、省综治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
  22.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重大复议案件出席听证制度,逐步扩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范围;大力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法治县(市、区)创建先进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出庭应诉率要达到100%,到2015年,市、县(市、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分别达到90%和95%以上。(省法制办、省依法治省办、省法院)
  23.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围绕公正廉洁司法,切实解决执法不规范、不公开、不文明及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全面推行执法标准化管理,探索建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切实解决执法随意性的问题;实施重大犯罪案件侦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有效防范和制止刑讯逼供;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法律服务行为。(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
  24.全面实行警务、审务、检务和狱(所)务公开。推行网上办案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评判。(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
  25.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进一步强化对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等重点环节的法律监督,坚决查处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严肃查办司法不公、执法不严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法院、省司法厅)
  26.认真组织开展执法巡视、案件评查和执法评议等执法监督活动,完善监督制度。加大对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案件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专项督办力度,形成长效机制。(省委政法委、省依法治省办、省法制办、省监察厅)
  27.积极推行听庭评审、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执法业绩档案考核等制度,提升公正廉洁执法的能力。(省委政法委、省依法治省办、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
  28.加强各级党委对司法工作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积极营造有利于公正司法的社会环境,坚决查处干扰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切实维护司法权威。(省委政法委)
  29.党政机关带头维护司法权威。积极开展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专项积案清理工作,2012年清结40%,2013年全部清结;从2013年起新发生的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自动履行与执行和解率达到100%。(省法制办、省法院)
  30.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有效衔接制度。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力度,2012年建成“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降低援助门槛、扩大受援范围,力争援助案件比上年增加10%,法援机构示范窗口和合格窗口达标率达65%以上,2013年起实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省、市、县逐步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执行救助制度,三项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31.加强司法保护。扩大涉嫌犯罪外来人员管护教育办法试点范围,2013年各市都展开试点,到2015年试点县(市、区)达到40%以上;加大生效裁决的执行力度,法院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保持在85%以上。(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32.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建设。重点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社会矛盾化解、信息网络综合管理、基层社区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及时把社会管理成功经验上升为制度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省综治办、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内司委、省法制办)
  33.推进基层法治服务阵地建设。积极推广和指导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因地制宜探索建立“法治服务中心”、“公民法治驿站”、“居民法治之家”,在城乡社区设立法律服务窗口等做法,实现乡镇(街道)、村(社区)多种形式法治服务平台全覆盖。(省依法治省办、省民政厅、省司法厅)
  34.大力实施法治为民办实事工程。2012年完善法治为民工作制度,省、市、县(市、区)通过每年实施一批法治为民实事项目,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省依法治省办)
  35.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劳调组织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五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作用,进一步扩大劳动争议、医患矛盾、交通事故等专业调解的覆盖面,提高调解成功率和权威性;积极推进民事案件审理全过程调解,建立完善一般治安案件调解和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机制,实行“民事案件万人起诉率”考核,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诉前,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综治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法制办、省总工会)
  36.依法规范信访行为和秩序。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全面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信访积案终结制,及时化解信访积案。(省综治办、省信访局)
  37.深入推进村(居)民自治。鼓励和支持城乡居民积极探索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新途径、新办法,2012年内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率达到20%;到2015年,城乡社区村(居)委会依法自治达标率达95%以上,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达30%以上。(省民政厅、省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
  38.提高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水平。全面落实“一委一居一站一办”城乡社区新型服务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强化村(居)委会职责,保障村(居)民自治权利,实现村(社区)综治办规范化建设。(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省司法厅)
  39.推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到2015年,国有企业工会组建率达到100%,规模以上非公企业工会组建率达到80%以上;规模以上企业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重点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省、市、县(市、区)依法诚信经营企业创建工作实现制度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省总工会)
  40.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坚持培育发展与依法管理并重,构建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省民政厅)
  41.深入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坚持以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和流动人口为重点,全面落实各项学法制度,扎实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服务科学发展”以及法律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普法主题教育活动,到2015年“法律六进”活动实现全覆盖。(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级机关法宣办)
  42.推动法治文化载体建设。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建设一批法治主题公园、文化广场、街区、展馆、农家书屋等法治文化设施,到2015年,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法治文化阵地实现全覆盖,创建一批法治文化示范点。(省司法厅、省委宣传部、省依法治省办、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
  43.广泛开展法治文化活动。坚持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法治人物、法治事件评选宣传活动,培育十个以上全国知名法制专题、专栏等法治文化传播阵地,每年推出一批法治文化精品力作,定期组织全省法制文艺调演,举办首届省法治文化节。(省司法厅、省委宣传部、省依法治省办、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
  44.加强法治理论研究。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领法治理论研究,充分发挥法学会等学术团体和研究机构在法治理论研究中的作用,服务法治江苏实践;完善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动态分析联席会议机制,坚持办好“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和一年一届法治江苏建设高层论坛等活动,为法治实践提供智力支持。(省依法治省办、省法学会、省社科院)
  45.认真落实法治建设工作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单位责任制。切实把法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和八项工程监测统计指标体系以及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纳入党政综合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依法治省办、省统计局)
  46.加强省、市、县(市、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完善机构设置,使其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配齐配强机构工作人员,定期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将法治建设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到位,积极为法治建设工作创造必要条件。(省委政法委、省编办、省依法治省办、省财政厅)
  47.扎实推进法治城市和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和简便实用的考评办法,定期组织开展考核命名表彰,到2015年,50%以上县(市、区)达到全国法治创建工作先进标准,中心城市和80%以上县(市、区)达到省级法治创建工作先进标准。(省依法治省办)
  48.完善法治创建载体。广泛开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示范点等行业法治创建活动,进一步规范法治机关(单位)、法治乡镇(街道)等基层法治创建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法治建设实践,不断提升法治江苏建设整体水平,到2015年,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满意度达90%。(省委政法委、省依法治省办、省依法行政办、省级机关法治建设工作协调指导办公室)
  49.加强法治建设工作宣传。各地各部门把法治宣传列入宣传工作总体安排,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治建设成果和先进典型经验,每年举行一次全省法制好新闻评选活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法治新闻宣传,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知晓率和认可度,努力营造深化法治江苏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依法治省办、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江苏广电集团)
  50.省级机关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促进省级机关切实抓好本部门的法治建设,加强对本系统法治建设工作检查指导,认真落实法治创建各项任务要求。(省级机关法治建设工作协调指导办公室、省依法治省办、省依法行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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