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06-11 09:40 字体:[ ]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意见
苏办发〔2012〕33号  2012年6月11日

  为切实做好新时期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紧密结合江苏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权益,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断加强减轻农民负担措施,全省农民负担水平连续多年保持在较低水平。但必须看到,取消农业税后并不等于农民零负担,一些地方监管工作有所放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不够规范,农民不合理负担依然存在。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做到思想认识不松懈、重视程度不降低、监管力度不减弱。要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促进农民收入倍增工作之中,将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工作措施,坚决遏制各种面向农民、村级组织的不合理收费和集资摊派,坚决纠正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确保农民负担继续保持在较低水平。
  二、严格管理涉农收费和价格
  面向农民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要加强涉农收费源头控制,加大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力度,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生猪屠宰等领域乱收费的重点监督,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解决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学生食堂要坚持公益性,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生猪养殖户,严禁在屠宰环节多收乱收费用。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搭车”收费或配售商品。
  三、规范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开展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规范议事程序,准确界定适用范围,严格执行上限控制。民主议事要加强组织引导,确保议事过程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农民意愿。筹资筹劳方案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防止出现“搭车”收费和以捐资名义变相向农民集资现象。资金管理要纳入专户,向农民所筹资金要全额纳入村级“一事一议资金”专户管理,确保全额用在议定项目上,坚决纠正乡镇统筹使用、县级集中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等违规问题。从2013年起,一事一议筹资苏南地区每年每人不超过25元、苏中和苏北地区每年每人不超过20元,一事一议筹劳每年每劳力控制在5个工日以内,最多不超过8个工日;一事一议项目不需要农民投工或农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确需农民投工的,按实际需要在限额内合理确定筹劳数量。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要履行书面签字手续,以资代劳工价苏南地区每个工日不超过12元,苏中地区每个工日不超过10元,苏北地区每个工日不超过8元。除遇到防洪抢险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力。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出劳。全面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加大奖补力度,扩大奖补覆盖面,加快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步伐。
  四、深入开展突出问题治理整顿
  加大对向村级组织乱收费事项的监管和治理力度,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应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和部门工作经费,严禁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地方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逐步加大主要党报党刊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力度。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监管,深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等问题,加大动态监管和跟踪督查力度,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加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力度,坚决纠正随意收回农民承包田高价发包,严禁挪用、截留财政奖补及土地流转补贴资金。加大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资金的监管力度,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强化农民负担监管制度建设
  严格落实农民负担预算审批制度,对不符合减负政策规定,超限额、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收费的,一律不予审批。继续坚持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将政策范围内农民承担的费用及有关涉农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举报电话等,向农民公示。继续坚持督查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对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地方,要组织开展综合治理,限期整改到位,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继续坚持涉农负担信访查办、督办制度,把涉农信访处理作为解民困、聚民心、促和谐的重要举措,及时解决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农民负担动态监测制度,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严肃查处涉及农民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
  加大对涉及农民利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向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违规违纪收取的各种款项,坚决予以退还;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对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坚决予以降低;对乡镇统筹使用、县级集中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等问题,坚决予以纠正。严格实行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不发生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省里建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委农工办、省农委、省政府纠风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日常工作由省农委负责。各地要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保证工作经费,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坚持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有关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工作合力。坚持把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法规培训作为治理涉农乱收费和减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实施,不断提高基层干部贯彻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依法行政的水平,切实增强做好群众工作、服务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本领。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妥善解决统筹城乡发展中涉农负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督导,及时通报结果。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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