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8 09:54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
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98号  2012年5月18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十二五”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十二五”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形势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艾滋病疫情上升势头有所减缓,病死率有所下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下简称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下简称病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基本实现了艾滋病防治“十一五”规划目标。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艾滋病传播的危险因素广泛持续存在,感染者陆续进入发病期,病人明显增多,还有相当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尚未被发现;防治工作面临一些新的挑战,性传播已成为艾滋病的主要传播途径,传播方式更加隐蔽,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疫情上升明显,配偶间传播增加,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耐药增多加大了治疗压力和难度。同时,少数地区和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防治措施覆盖面不足;现有的防治技术、手段和能力尚不能满足工作需要,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待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有待加强。总的来看,防治工作出现的新问题与原有问题以及难点问题交织并存,情况更加复杂,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扩大覆盖、提高质量。
  (二)防治目标。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降低艾滋病病死率,减少对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歧视,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到2015年年底,重点人群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艾滋病新发感染数比2010年减少25%,艾滋病病死率下降30%,全省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数控制在3万人以内。
  1.宣传教育: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包括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15-60岁城镇居民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0%以上;出入境人群、流动人口和15-49岁妇女达到8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和青少年达到90%以上;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达到95%以上。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要求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或宣传教育活动,初中学段不少于6课时,高中学段不少于4课时,高等学校每学年不少于1课时;各级主要新闻媒体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占公益广告的比例达到5%以上。人口献血率达到10/千人口,各省辖市献血量和献血人次的增长水平不低于当地医疗服务需求的增长水平。
  2.行为干预:高危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达到70%以上;所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放和推广使用安全套;95%的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自动售套机;暗娼人群、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和吸毒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登记在册阿片类物质(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500人以上的县(市、区)建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或者延伸服药点,为70%以上符合条件的成瘾者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服务;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艾滋病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1%以下;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具比例控制在15%以下。
  3.抗体检测: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到8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接受综合干预服务后的孕产妇艾滋病母婴传播率降低到5%以下;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70%以上。所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主动为有艾滋病感染风险的就诊者提供必要的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70%以上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每年至少接受1次艾滋病检测,所有监管场所要将艾滋病检测列为新进被监管人员常规检查内容。
  4.规范治疗: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规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治疗持续12个月的比例达到85%以上;90%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每年至少接受1次结核病相关检查,符合治疗条件的双重感染者接受抗结核菌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符合标准的病人服用预防机会性感染药物的比例达到80%以上;梅毒患者和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均达到80%以上,全省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降至30/10万活产数以下。
  三、防控策略和措施
  (一)深入开展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坚持把宣传教育作为艾滋病预防控制的首要环节,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一是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通过相关节目或开设专门栏目,加大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力度,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团校等机构的培训内容,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宣传防治知识和政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要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支持员工参与有关防治宣传活动。二是加强公共场所和社区的宣传教育。继续在车站、码头、机场、出入境口岸、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公益广告宣传栏,放置宣传材料或播放宣传信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设置固定宣传设施,经常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基层文化建设内容,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广泛开展防治宣传教育活动。三是加强流动人口、青少年、妇女、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出入境人员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商务部门要加强出国劳务人员的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劳务输出组织、用工单位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安全教育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工商部门和工商联等单位要积极引导用工单位在其负责管理的农民工居住场所摆放宣传材料及安全套,开展同伴教育活动。教育、卫生、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宣传教育,并鼓励青少年主动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妇联、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开展针对妇女、育龄人群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防止配偶间传播和母婴传播,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和司法等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特点,加强被监管人员的法制宣传和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
  (二)着力推进综合干预,有效遏制疫情扩散。针对高危人群,全面落实综合干预措施,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几率。一是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继续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认真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的有关规定,加强检查指导,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加强对暗娼、男性同性性行为者、多性伴者等高危行为人群,以及感染者配偶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要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对检出的艾滋病病人、性病患者及时提供治疗服务。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与管理,督促其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完善性病防治网络,及时、规范治疗性病病人,并将性病诊疗服务与艾滋病预防干预紧密结合。二是加强对吸毒人群的综合干预。在继续依法打击贩毒吸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卫生、公安、司法、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预防艾滋病经吸毒传播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相结合,加强综合干预,进一步扩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覆盖面。依托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立延伸服务点,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之间的衔接机制,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后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转介工作。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维持治疗保持率,确保治疗效果。三是扩大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覆盖面。要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防治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及生殖健康服务常规工作中,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与梅毒咨询、检测、转介或诊疗服务。对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服务。加强相关监测、机会性感染预防及婴幼儿早期诊断等工作,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的发生。
  (三)切实强化血液安全管理,预防医源性传播。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保证采供血服务的发展与医疗服务需求增长相适应。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巩固加强采供血机构及血液管理的成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的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高危行为人群献血。加强血液安全管理,积极推进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到“十二五”末基本覆盖全省。完善采供血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采供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的全程监督与管理。公安机关和卫生等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合理用血和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与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和丙肝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与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卫生、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探索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保险制度。
  (四)不断加大监测检测力度,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服务和传染病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能力建设,完善艾滋病、性病、丙肝综合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网络。逐步推广艾滋病新发感染识别检测、病毒感染窗口期检测和婴幼儿感染艾滋病病毒早期诊断技术,提高检测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要具备开展识别艾滋病新发和既往感染检测能力。合理设置和调整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丙肝的检测咨询工作,将检测咨询服务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公安机关和司法、卫生部门要加强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咨询工作。加强高危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力求准确掌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数量,动态观察艾滋病在各类人群中发生、发展和传播规律,预测其流行趋势,为制定完善预防控制对策提供科学依据。认真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规范要求,如实、及时、规范报告艾滋病疫情,并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
  (五)积极扩大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根据感染者和病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就地治疗原则,及时开展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加强随访,提高治疗效果。动员感染者家庭成员、社区组织参与非住院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依从性。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在病人抗艾滋病病毒、抗机会性感染治疗、随访、药品提供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以及异地治疗的转介和衔接机制,加强被监管人员和流动人口中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的可及性和规范化程度。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丙肝的筛查和诊断,做好治疗和随访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治疗效果。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探索艾滋病中西医结合的综合治疗方案,扩大中医药治疗的规模,提高治疗质量。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定点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学科与能力建设,提高综合诊疗能力,并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其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诊疗服务的责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对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和传染病防治等项目的要求,切实做好有关防治工作,逐步实现艾滋病防治服务均等化。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社会公益性质,积极承担艾滋病检测咨询、临床治疗和管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职能。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对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艾滋病防治任务给予补助。此外,要进一步完善艾滋病治疗药品的供应保障体系,健全药品采购、配送、支付和储备等制度。
  (六)有效落实关怀和救助措施,强化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服务与管理。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努力消除对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歧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要逐步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将抗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纳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并做好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切实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医疗费用负担。在继续落实免费抗病毒治疗和医保报销政策的基础上,民政等部门要针对合并机会性感染的病人实际情况,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病人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费用进行医疗救助。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与临终关怀,将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保护他们的隐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把政府救助与倡导、动员爱心行动相结合,支持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依法保障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财政、教育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对因艾滋病造成的困难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救助、减免政策。民政部门要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部纳入孤儿保障制度;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或患儿,适当补助基本生活费。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心理辅导工作,保障儿童健康成长。宣传、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宣传及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其社会责任感。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对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的监管制度。南京及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建立专门羁押场所,关押收治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犯罪嫌疑人和违法犯罪人员。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进一步加强科研和国际合作,全面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艾滋病的流行病学和干预研究,强化治疗药物、检测试剂和预防药剂及用品的应用研究,加强耐药监测、早期诊断、新发感染识别检测、快速诊断、防治效果评估、中西医结合治疗、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的社会问题等方面的研究,着重解决防治策略、干预措施等关键问题,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继续推进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将艾滋病、性病和丙肝防治工作结合起来,研究解决艾滋病综合防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和完善有效的防控模式。开展艾滋病防治国际交流合作,借鉴和吸收先进防治经验,积极引进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艾滋病防治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将防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防治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追究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充实办事机构和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协调与管理,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充分发挥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或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推动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利用部门优势,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纳入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兼职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要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发展和需要,进一步完善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
  (二)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增强防治能力。省辖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独立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科室,建立艾滋病确证检测实验室,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具备艾滋病相关免疫细胞检测能力。强化基层防治能力建设,全面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导,县级定点治疗医院为支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平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等为补充的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体系。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设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具备艾滋病、梅毒和丙肝检测能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具备开展艾滋病快速检测和梅毒检测的能力。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和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重视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艾滋病防治技能培训与指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开展公安、司法、检验检疫等部门相关防治人员艾滋病自我防护的培训,加强职业防护。
  (三)保障经费投入,整合防治资源。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加大防治资源的统筹管理力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国际合作项目结束后各项防治工作的可持续性。
  (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提高防治实效。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计划。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艾滋病专业防治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动员和支持企业开展与艾滋病相关的社会宣传、捐赠款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防治工作。利用社区组织易于深入接触特殊社会群体、工作方式灵活、效率较高等优势,按照属地活动的原则,统筹规划,加强引导,促进社区组织在高危行为人群宣传教育、行为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等领域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社区组织的管理和防治技术培训,支持其提高防治能力。通过购买服务或提供技术服务、物资等方式,逐步扩大社区组织开展防治工作的覆盖面。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卫生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五、督导与评估
  加强艾滋病防治督导与评估,完善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制定计划,开展督导检查,注重防治效果的评估。省人民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本行动计划的督导与评估方案,对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15年组织对本行动计划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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