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4 10:04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生活垃圾处理
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89号  2012年5月14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85号)及《分工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分解目标任务,建立推进机制,共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对《分工方案》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任务,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其他部门要密切协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大统筹推进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具体负责、抓好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做好与省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工作,确保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一、近期发展目标
  (一)到2015年,全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城乡统筹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生活垃圾收运机械化水平全面提升,城市主次干道基本实行机械化清扫,南京、无锡、常州、苏州等城市率先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城市和县城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全覆盖,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100%和95%以上;镇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率达80%以上。省辖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30%以上,其中,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达50%以上,县城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20%以上。建立完善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制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商务厅、国土资源厅、农委、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下同)
  二、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二)通过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减少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全生命周期垃圾产生量。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严格限制超薄塑料袋的生产、销售和使用,鼓励采用生态环保型材料生产替代塑料袋等制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
  (三)组织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农委)
  (四)在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积极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省商务厅、旅游局)
  (五)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民对有机垃圾实行就地生态处理与沤肥还田。(省农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研究制定垃圾分类工作指导意见,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积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督促各地按照“近期大分流、远期细分类”的思路,抓紧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生活垃圾分类方法,优先对建筑垃圾、大件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农副产品市场有机垃圾等进行分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环保厅)
  (七)积极推进废弃含汞荧光灯、铅酸蓄电池、含汞温度计、电子类产品等有毒有害垃圾的分类收集并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指导督促各市、县(市)于2012年底前落实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置场所。(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
  (八)全面落实《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加快推进餐饮单位、集体食堂等餐厨废弃物的单独分类收运和集中处置,逐步推行居民家庭餐厨废弃物分类收运和处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厅)
  (九)加快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合理布局居民社区回收站点,规范从业人员服务和管理,加强再生资源处置和利用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再生物资收集、运输、加工和利用产业链。(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垃圾分流和分类处置需求,全面推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资源化利用方式,加快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园林绿化垃圾、粪便等分类处理设施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农委、商务厅、环保厅、能源局)
  (十一)加强对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资源化利用产品作为原材料进入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省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农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二)指导督促各市于2014年年底前、各县(市)于2015年年底前全面实现建筑垃圾和餐厨废弃物分类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三、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
  (十三)指导督促各市、县(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于2012年年底前完成覆盖城乡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修编)工作。鼓励各地建设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等各类废物的静脉产业园;打破行政区划限制,推进区域垃圾处理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充分发挥设施的规模效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商务厅、环保厅)
  (十四)全面推行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运方式,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设施,推广使用机械化、压缩式收运设备。积极运用物联网技术,探索线路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的收运新模式。指导各地因地制宜选择先进适用、成熟可靠、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组织审定可进行工程化应用及推广的生活垃圾处理新技术、新工艺。指导督促各地于2015年年底前基本建成“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市)集中处理”的城乡统筹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环保厅、国土资源厅)
  (十五)指导督促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切实加大组织协调和统筹推进力度。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加快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速度。到2012年年底,各市、县(市)全部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能源局)
  (十六)组织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不达标处理设施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并制定治理计划。指导督促各地按照治理计划,优先开展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堆放场所的生态修复工作,加强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卫生死角的整治,全面清理积存垃圾,限期改造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严禁新建简易垃圾处理场。达到使用期限的垃圾填埋场,按标准实施规范化封场。到2015年年底,全面完成不达标垃圾处理设施环境治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
  (十七)加大对城市道路保洁等作业车辆和设备的投入,逐步提高城市环卫作业机械化水平。指导督促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在2013年年底、2014年年底和2015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城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全面开放环卫作业市场,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加快提升环卫作业的质量和效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四、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监管
  (十八)全面落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切实加强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统计指标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法制办、统计局)
  (十九)严格执行垃圾处理市场准入管理规定,规范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准入条件。建立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将不能合格运营以及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坚决清出市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
  (二十)建立健全各级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充实各级特别是乡镇、街道生活垃圾处理监管力量,做到有机构管理、有专人负责,逐步形成统一、高效、顺畅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加强垃圾处理从业人员技能培训,严格持证上岗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一)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督察巡视工作,完善约谈和通报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以及设施建设和运营监管。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
  (二十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控系统,指导督促各地市容环卫、环保部门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物监测,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二噁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1次,必要时加大监测频次,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向社会公示。开展已建成运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年度考核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未通过考核评价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责成运营单位限期整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
  五、努力为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二十三)加强对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对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城乡建设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环保厅)
  (二十四)牵头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全监管考核指标体系,并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
  (二十五)加大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对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和垃圾分类等工作的支持力度。指导督促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增加投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垃圾处理、环卫作业和职工工资等经费,其中,职工工资经费单独审核拨付、实行专款专用。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六)完善并严格执行环卫用工制度和保险救助制度,落实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切实保障环卫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环卫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一线环卫职工的工资标准要适当提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十七)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居民分类盛放和投放生活垃圾,鼓励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研究建立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推进机制和废品回收补贴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
  (二十八)严格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垃圾焚烧发电,鼓励企业投资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税局、地税局)
  (二十九)指导督促各地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优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
  (三十)对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依法保障按期开工建设和投入运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
  (三十一)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究,加大先进适用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力度,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建设,鼓励采用低碳技术处理生活垃圾。依托高校技术和人才优势,建立省级垃圾处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教育厅)
  (三十二)广泛深入开展主题宣传活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发挥生态环保志愿者的作用,大力宣传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倡导绿色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宣传教育基地,设立公众参观日,引导全民关心垃圾减量和垃圾管理工作,并将生活垃圾处理与文明城市创建等工作结合起来。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积极营造有利于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广电局)
  (三十三)实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具体负责、抓好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加强省有关部门与各市、县(市、区)的工作沟通和衔接,确保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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