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2-04-23 08:57 字体:[ ]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若干意见
苏政发〔2012〕54号  2012年4月23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加快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文物政发〔2011〕12号)、《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实施文化建设工程的意见》(苏发〔2011〕34号)等文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以实施系列工程为抓手,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提高文物保护利用水平,充分发挥文物在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中的重要作用。到“十二五”期末,形成具有江苏特点、比较完善的文物保护体系,覆盖城乡的文物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监管到位的文物安全防范体系,科学完备、保障有力的文物工作支撑体系。完成“5个100%”的指标,即:江苏省国家级大遗址的保护规划编制完成率达到100%,第一批至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大险情排除率达到100%,全省“县县有博物馆”达标率达到100%,国有博物馆一级文物的建账建档率达到100%,文物博物馆一、二级风险单位的防火防盗设施达标率达到100%。全省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得到全面有效保护和科学合理利用。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实施文物保护基础提升工程,及时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加快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推进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备案工作,完成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建设;全面启动世界文化遗产、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开展考古发掘,建立苏南、苏北考古工作站。实施全省文物资源基础数据库建设工程,完善全省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信息系统,推进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数据库建设。健全面向应用、重点突出、便于操作的文物保护标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二)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和名城名镇名村中文物的保护与管理。实施重点文物资源抢救保护工程,发挥大运河保护与申遗牵头城市作用,实施大运河江苏段沿线重点文物抢救保护项目,积极推进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做好江苏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推荐工作。抓好世界遗产监管平台建设,强化对我省世界遗产地和预备项目的管理与监测。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安排建设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当事先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确保文物资源不遭受毁灭性破坏。
  (三)提升博物馆建设与服务水平。实施“县县有博物馆”建设工程,“十二五”期间,每个县有一座对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积极扶持行业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发展,健全以国有博物馆为主体、行业博物馆为特色、民办博物馆为补充的博物馆体系。实施博物馆展览展示和服务水平提升工程,创新展览展示方式和手段,拓展博物馆的教育功能、传播功能和文化休闲功能。坚持博物馆的公益属性,健全博物馆免费开放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免费开放绩效评估考核,积极组织全省馆藏文物巡回展览,充分发挥博物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爱国主义教育阵地作用。
  (四)强化文物执法督察和安全监管。实施文物行政执法提升工程,制定文物行政管理与执法工作标准,推动建立全省文物安全与执法巡查制度及文物执法监督制度;健全公安、文物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文物市场监管力度,建立文物鉴定准入和资格管理制度,依法规范文物经营行为。实施文物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加强文物安全监测平台建设,提高文物安全防范能力;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加强文物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实行文物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十二五”期间,积极创建国家文物安全综合管理实验区(示范单位),建成3个省级文物安全综合管理示范区(示范单位)。
  (五)拓展文物资源开发利用途径。实施文化遗产保护惠民工程,建立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评估体系,推动文物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向社区和农村延伸,到2015年,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率达80%以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文物保护单位免费开放。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引导有序的文物利用制度,鼓励具有市场前景的文物资源与产业和市场结合;支持文物旅游、文物创意、文物流通、文博成果出版、文物知识产权等相关文化产业发展;培育博物馆文化产品研发基地,创新博物馆衍生品和文化产品。实施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工程,每个省辖市建成1处以上大型考古遗址公园。鼓励对工业遗产、农业遗产、文化景观、考古遗址公园等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创建具有文物博物馆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六)推进文物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全面实施文物保护关键技术提升工程、文物保护基础研究推进工程和文物保护科技成果推广工程。以文物安全防护技术、文物维修保护关键技术、博物馆展示和传播服务技术等为战略重点,增强文物博物馆行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基础研究能力。启动省级文物保护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文物博物馆机构与社会科技力量共建科研联合体,积极开展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文物保护领域中的应用,推进江苏数字博物馆建设。依托现有资源成立江苏省文物保护研究中心和文物保护技术协会,建成2-3个省级以上重点科研基地,实施1-2个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科技项目。
  (七)加大文物博物馆人才培养力度。实施文物事业人才培养工程,以提高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为重点,加快建设具备多学科成分的文物保护专业队伍。建立健全文物博物馆机构资质准入制度和文物博物馆专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统筹推进文物博物馆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专业人员培训工作。加大文物保护人才引进力度,加强中外文物保护人才合作培训。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推动文物博物馆学科建设。健全以业绩为依据、以能力为导向的文物博物馆人才评价、选拔和激励机制。从事文物保护的业务技术骨干和顶尖人才,允许以智力、创意、技术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八)扩大文物宣传和对外交流。实施文化遗产解读工程,创新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国际古迹遗址日和江苏省文物节系列宣传活动的形式与手段,加大重大文物保护工程和考古新发现的宣传力度,组织优秀文物展览、讲座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推进文物保护成果融入国民教育。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拓展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对外交流渠道与合作方式,积极参与我国在国(境)外举办的国家文化年、文化节活动,扩大出入境文物展览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文物保护国际组织及民间机构的交流合作,提升江苏文化的国际传播力和影响力。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44号)要求,切实承担起文物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文物事业发展中长期目标任务;将文物保护的要求纳入城乡规划,规划制定前应事先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公共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将文物保护纳入体制改革,深化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将文物保护纳入领导责任制,列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和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二)健全文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的协调指导作用。各地也要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机构建设,使其与文物保护工作需要相适应。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文物(文化遗产)行政执法,配备专门人员和设施设备。建立文物博物馆社会服务中介机构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文物博物馆行业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与学校、农村、社区、企业和部队等开展共建共享活动。
  (三)加大对文物博物馆事业的投入。“十二五”期间,省财政继续安排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省级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库房的保护、维修、安防等。各省辖市和文物资源比较丰富的县(市、区)也要设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并落实其法定增长要求。对政府兴办的博物馆、纪念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各级财政要确保人员经费和业务活动等经费,保证博物馆文物征集的必要经费。积极争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物博物馆相关文化产业发展。探索建立文物保护专项基金制度,所得收益专款用于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事业发展。
  (四)完善对文物博物馆事业的扶持政策。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113号)要求,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的旅游单位,每年提取不低于门票收入的10%,专款用于本景区文物的维修保护;继续对博物馆、纪念馆及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支出,在规定比例之内的部分,可按规定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在县级博物馆建设过程中,各地应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以划拨方式供地,有关规费予以减免。引导和规范民办博物馆建设,健全扶持资助机制,优化其发展环境。探索制订公共财政资金对非国有文物保护维修的资助政策,鼓励民间文物收藏者将珍贵文物捐赠或委托博物馆保管。对文博事业单位改革给予政策、资金等方面的配套支持,允许事业单位留存对外专业服务获得的收益,用于自身发展。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努力形成政府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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