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8 09:23 字体:[ ]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产品
平价商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规〔2012〕1号  2012年4月18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维护平价商店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平价商店的经营与日常管理,保证平价商店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建设,规范平价商店经营和管理,促进平价商店健康发展,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惠民”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价格管理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引导下,以市场为主导,通过产销对接促进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以相对稳定、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群众生活必需农产品的商店。
  第三条 平价商店设立方式包括: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种养殖大户进城开办的农产品平价直销店;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在社区开办的平价配送店;超市与农业生产基地通过产销对接建立的农产品平价直销区;城市集贸市场与农业生产基地对接的非盈利性平价集贸市场和其它有利于农产品平价直销形式的商店。
  第四条 凡在江苏省县以上(含县城)范围内开办并经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平价商店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平价商店实行属地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的制定,指导全省平价商店建设;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平价商店建设与管理并负责所辖县(市、区)平价商店建设工作的指导;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平价商店建设与日常管理。
  第六条 平价商店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城市常住人口和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情况合理布局。平价商店的选址应符合国家交通、环保、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平价商店开办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二)有相对独立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其中,平价直销店经营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平价商品面积不得少于平价商店总面积的二分之一);平价配送店经营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大型超市内的农产品平价直销区经营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超市便利店(连锁超市)内的农产品平价直销区经营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平价集贸市场的经营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三)经营的平价商品为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粮食、食用油、猪肉、鸡蛋等五大类。平价直销店、平价配送店、超市(含超市便利店、连锁超市)平价直销区经营的平价蔬菜不得少于15个品种;平价集贸市场经营的平价农产品不得少于50个品种;
  (四)平价商店所经营的平价蔬菜销售价格应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以当地价格部门公布的监测数据为准,下同)15%以上,所经营的粮、油、肉、蛋类农产品,其零售价格应低于市场同品种规格平均价格5%以上的幅度;当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时,平价商店所经营的平价农产品的收购价原则上应高于市场平均收购价,销售价格不高于市场平均价。
  第八条 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由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农产品生产、流通情况和居民消费习惯分批制定《平价商品目录》,报省物价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经营者申请开办平价商店的,应向所在地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材料(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工商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相关证明;
  (五)与农产品生产基地签订的产销协议书;
  (六)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对符合要求的,报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复审。
  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自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对通过复审的,应予以认定,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平价商店协议书》,授予平价商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未通过复审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平价商店应认真履行《平价商店协议书》规定的条款,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段、品种、价格和数量,组织调运并投放市场,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平价商品价格监测制度,将通过省价格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平价商店列为价格监测点,将本地《平价商品目录》内的平价商品纳入监测品种范围。
  第十三条 平价商店应悬挂全省统一的标识标牌、平价承诺、诚实守信公约、价目对照表。店堂应保持整洁,标识标牌悬挂牢固、清楚、醒目。
  第十四条 平价商店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经营台账、质量检测、可追溯等制度,依法经营。
  第十五条 平价商店经营者应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宣传、价格诚信、价格监测、价格巡查等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帐簿、单据、凭证等资料。
  第十六条 平价商店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三)明码标价经营,标清品名、规格、产地、价格;
  (四)平价商店所经营的各类平价商品应符合政府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不得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少两;
  (五)平价商店应保持平价商品货源充足,不脱销、不断档,不得将少量或限时促销的商品列为平价商品;
  (六)禁止出租或者转让门面和摊位,从中牟利;
  (七)消费者要求提供购物凭证的,应当予以提供;
  (八)使用与经营事项相适应并经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
  (九)及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平价商品品种、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等资料。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平价商店的考核,考核分为开办考核、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开办考核由省物价局按照《江苏省平价商店考核验收办法》组织实施;日常考核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季度和年终考核由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平价商店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平价商店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二)平价商品种类、销售价格、经营面积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销售台账等基础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四)明码标价是否规范、价格对照表更新是否及时;
  (五)是否按政府要求和合同约定履行保供稳价义务;
  (六)是否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凡经省物价局考核验收合格的平价商店,由省财政发放一次性开办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对平价商店的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政府表彰奖励的依据,奖励资金由地方政府从价格调节基金中拨付,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第二十一条 开展“示范平价商店”创建评比活动,发挥典型引导作用,促进平价商店质量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凡经考核合格的“示范平价商店”,统一授予“示范平价商店”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创建活动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凡经价格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合格的平价商店,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考核不合格的平价商店应加强整改,逾期未整改或多次整改不到位或单方退出的,取消其平价商店资格,收回牌证,视情追回当年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 平价商店经营者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后三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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