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6 15:11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68号  2012年4月16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依法设立的、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和行业性投资公司。该经济实体应具有稳定的经营性收入,并能够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
        乡镇一级不得成立平台公司。
        政府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基本水利、非收费管网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平台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第三条 平台公司管理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以政府为主导、以平台公司为主体,建立职责明晰的公益性项目投融资管理体制。
        (二)市场化运作原则。平台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
        (三)资源整合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整合资产资源,充实平台公司资本金,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平台公司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与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合署),由政府领导任负责人,财政、金融办、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审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和机构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平台公司承担的政府公益性项目年度融资计划和年度偿债计划;审议平台公司年度和中长期资金动态平衡方案;监管平台公司运作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平台管理办公室,与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平台管理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汇总编制平台公司政府公益性项目年度融资计划和年度偿债计划并报领导小组审议;汇总编制年度和中长期动态资金平衡计划并报领导小组审议;批复下达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的平台公司政府公益性项目年度融资计划和年度偿债计划;提出平台公司融资方面的考核奖惩建议;具体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平台公司


        第六条 平台公司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足额注入资本金。公司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对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平台公司。
        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平台公司承担上述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的,建成后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能作为平台公司的固定资产入账。
        第七条 平台公司应加强对承担的政府公益性项目的论证,向平台管理办公室报送次年政府公益性项目的融资计划、偿债计划及相关资料。根据平台管理办公室批复下达的年度融资和偿债计划,制定具体可行的项目资金方案,根据项目进度实施融资。
        第八条 平台公司应当对政府公益性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平台公司应按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财会〔2010〕22号)规范政府公益性项目核算,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财务报表。
        第九条 平台公司应完善内部预算管理制度,根据平台管理办公室批复下达的年度融资和偿债计划制定年度资金平衡预算、中长期债务动态平衡预算,加强现金流管理,确保持续经营。
        第十条 平台公司必须增强风险意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平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平台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十一条 平台公司年度内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对年度融资计划和偿债计划进行调整的,特别是涉及增加融资计划和减少偿债计划的,必须重新履行报批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 平台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遵守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
        第十三条 平台公司的解散、清算和破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经济总量、发展趋势、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控制平台公司政府公益性项目的债务规模。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规范平台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报告制度,实行债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对平台公司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金融办要加强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部门派出机构等部门、单位的联系与协调,共同督促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平台公司融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范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建立和完善政府公益性项目决策咨询评估、竣工验收和跟踪问效稽查制度,加强对平台公司企业债券发行的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平台公司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平台公司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建立平台公司年度专项审计制度,加强对平台公司的日常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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