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实施交通安全生命保障工程切实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23 11:09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
关于实施交通安全生命保障工程切实加强
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50号  2012年3月23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安监局《关于实施交通安全生命保障工程切实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实施交通安全生命保障工程
切实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教育厅 省安监局


        为筑牢全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交通安全生命保障工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一)建立全省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联合督查制度。公安、交通运输、安监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组建专兼职安全联络员队伍,明确安全联络员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一落实安全联络员与运输企业的挂钩联系,督促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
        (二)推行道路运输安全规范化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合力推进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规范化管理。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监局联合制订道路客运、危险品运输安全达标考核标准,每个运输企业应当制订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操作规程,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力争2012年年底前完成。
        (三)落实公路客运企业红、黄、绿三色交通安全信誉等级管理制度。交通安全信誉等级管理是对公路客运企业采取的分类监管手段,信誉等级高的,各地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给予政策优惠和大力扶持;信誉等级低的,要在车辆登记上牌、定期检验、线路招标、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限制。有关部门在企业诚信等级评定、信誉考核时,要将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四)健全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从2012年起,由省、市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建立道路运输行业交通安全交流平台,联合组织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定期召开会议,通报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剖析典型事故案例,交流推广运输安全管理经验,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培训,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二、狠抓营运驾驶人安全教育管理
        (五)完善营运驾驶人信息共享机制。公安、交通运输、安监部门要共享营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等信息,共同设立营运驾驶人“荣誉驾驶人”和“黑名单”驾驶人信息库,定期向社会公告本地交通安全违法、运输违章行为较多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名单,客车重大事故信息一律在政府网站上对外公布。
        (六)加强营运驾驶人交通安全资格审查。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从业资格关,对申请人驾驶证被暂扣、吊销、撤销或者客运驾驶人3年内发生过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并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一律不接受申请;对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发从业资格证。运输企业对新聘用驾驶人要严格审查从业资格和安全驾驶记录,并探索开展驾驶适应性检测;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重大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记录的和驾驶适应性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聘用。聘用外地驾驶人的,还须将其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转到本地。
        (七)严格驾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运输企业每月要将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记录在案备查。公安部门每月向运输企业通报其所属驾驶人的违法、记分、事故情况,运输企业按规定督促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
        (八)落实运输企业违法违规处罚和隐患整改责任。运输企业对所属驾驶人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要按照企业管理制度严格处罚,对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要采取调离驾驶岗位、待岗培训等处置措施。客运驾驶人当年有2次以上超速、超员、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客运企业要组织违法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法治教育培训。对同一客运企业有2次以上超员违法行为的,公安部门要依法处罚。
        (九)开展安全文明驾驶争先创优活动。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监局联合组织全省客运行业开展争创文明公交车、文明出租车、文明客运班车和“客运之星”活动,鼓励营运驾驶人争当“荣誉驾驶人”和“安全文明驾驶模范”。省级部门每2年、市、县每年举行1次表彰活动。
        三、加快客运企业公司化和客运线路改造
        (十)严把客运行业市场准入关。运输企业要认真履行运输安全主体责任,积极稳妥推进客运线路公司化改造,对产权不明晰的,在2012年6月底前,通过收购、股份制等方式完成清理工作,严禁挂靠经营。对未按期完成公司化改造的,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停止有关线路、车辆的登记许可。所有营运客车包括旅游客车必须由客运企业出资购置,公安部门办理确认登记后,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办理营运证牌。新增的旅游包车必须全部实行公司化经营,非公司化经营的,公安部门不发车辆行驶证,交通运输部门不办理行政许可。个人不得擅自购买6米以上或7座以上乘用客车,坚决杜绝黑车营运,已购置车辆从事黑车营运的,由相关部门收回登记证件。
        (十一)整合公路客运班线。同一班线上有多家经营主体的,鼓励采取收购、置换、重组、入股等方式,促进集约化、规模化运输。鼓励同一线路起讫点客运企业组建线路公司实行整条线路的统一经营。鼓励同方向客运班线通过整合调整由同一经营主体经营。对经交通运输部门确定需整合的省、市际客运线路,相关企业先行协调完成同一线路的经营主体整合,协调未能完成整合的,线路经营期限届满后,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重新确定经营主体。
四、加强超长途客运班线管理
        (十二)严控超长途客运班线。为降低长途客运安全风险,促进综合运输系统协调发展,交通运输部门要科学合理编制超长途线路发展计划,对已开通铁路、民航的地区,原则上不再发展长途客运班线;停止发展夜间经过三级及以上山区道路的超长线路。
        (十三)清理卧铺客车超长途班线。对平均出站实载率低于20%的班线,加强与同方向班线的整合,采取节点运输方案,提高车辆实载率。无法整合配载的,采取停运措施。沿途需要配客的,一律进站配客,严禁沿途站外上下客。
        (十四)对卧铺客车进行安全改造。为提高安全系数和旅客逃生自救能力,今后更新或新增卧铺客车,必须使用前后双开门型客车。卧铺客车必须强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由企业监控车厢内情况,2012年6月底前未安装的,一律停止营运。市、县人民政府要制订相关政策,鼓励运输企业停开卧铺客车。
        (十五)执行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客运企业要根据卧铺客车运行线路和运行时间特点,逐车落实停车休息制度。对运行里程较短的卧铺客车,可以通过调整发班班次时间,确保车辆凌晨2时前到达目的地;对不能调整班次时间或运行里程较长的车辆,如运行途中有高速公路服务区或在普通公路上有合适的客运站,应建立并落实凌晨停车休息制度,明确停车后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司乘人员职责;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运输企业应建立并落实驾驶人落地休息制度,通过车载卫星定位和视频装置强化对车辆的动态监控。严禁在国省道干线公路、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内随意停车休息。凌晨0时至6时、下午2时至4时等疲劳驾驶易发时段,公安部门要加强巡逻管控,对上述时段行驶的长途客运车辆,凡驾驶人未按规定休息的,要强制驾驶人落地休息。
        五、强化校车安全监管
        (十六)探索校车安全管理模式。各级公安、教育、交通运输、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学生交通安全,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家长合理分担,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校车运作模式,鼓励保险机构开办校车安全责任险,通过各级人民政府重视支持、校方师生积极组织、职能部门严格监管、运营单位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十七)明确校车安全监管职责。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认真抓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严格校车驾驶人资质审查和安全教育,加强校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测,开展路面行车安全管理和学校周边秩序整治,依法查处接送学生车辆各类违法行为,严禁无资质、无条件车辆接送学生。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文明乘车,及时掌握乘车人数,规划设计校车线路,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并加强自备校车的管理。安监部门要将校车安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内容,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
        六、提高车辆安全运行动态监控水平
        (十八)推行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安装使用。客运、危化品运输企业和校车经营单位,都要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全面负责,按照规定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营运车辆要接入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终端)。未按规定安装的,自2012年6月1日起停止营运。对规模较小、营运车辆较少、安全监控难以保障的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和校车经营单位,其所属车辆可由具备资质的运营商托管,也可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专业的监管队伍进行监控,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的社会化服务。
        (十九)利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实施联合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监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明确处罚措施和办法;负责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危险品运输电子运单系统建设,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并向公安、安监等部门开放数据传送接口,为政府部门和运输企业加强动态监控提供有效技术手段。公安部门根据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资料,严格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安监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及应急指挥协调工作。
        七、加大重点车辆路面执法力度
        (二十)强化公路行车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充分利用道路监控系统、高速公路智能管理系统、交通违法拦截系统,改革公路勤务管理模式,在高速公路和国省道执勤大、中队推行路段和警务区责任制,合理划分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实行定人、定车、定岗、定责,固定检查与巡逻管控相结合,提高路面执法管理能力,努力把沪宁等8条高速公路,G104、G204、G312等10条国省道建成全程监控、设施良好、勤务规范、安全有序的“平安走廊”。加强公路限速管理,在沪宁等8条高速公路24个区间安装道路监控和测速设备,对机动车进行全程测速,并根据进出口距离、行车时间计算机动车区间行驶速度,对超速行驶的车辆由民警在出口处现场查处。
        (二十一)加快公安检查站和治超检测站建设。2013年上半年,省公安厅要在环省、环宁、跨江通道统一规划建成100个公安检查站,加强车辆交通安全检查,严格查处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和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依托全省87个治超检测站,建立联合执法室,从严查处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卸驳载制度。
        (二十二)加强重点车辆路面动态管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执法力量,加强车站周边地区和重点路段的巡查,严厉查处站外揽客、营运车辆违停上下客等违法行为。对贯穿全省的主要国省道和高速公路,省公安厅要统一规划,组织全线联勤,严密警力布防,充分运用高清智能监控,加强安全检查。在客车流量较大的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和省、市际进出道口,设置客车专用通道,配备专门检查力量,严查7座以上客运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八、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二十三)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每年集中排出一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路段,并落实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治理责任与措施,每年确定10个治理示范样板,重点安全隐患整改率要达到100%。
        (二十四)改善公路安全通行条件。坚持交通安全设施、公路监控设施与新建、改建公路同设计、同建设、同使用,凡未落实“三同时”制度,未经交工验收的,不得通车。国、省道相互交叉以及与流量较大的县乡公路交叉路口,符合信号灯设置条件的,逐步采取信号控制,并配备电子警察;达不到信号灯安装条件的,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切实加强桥梁日常养护管理,逐一明确桥梁监管责任,做好桥梁的检查、维修、加固、改造,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交通安全“四项示范”创建活动,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基础建设,将事故多发、易发路段纳入农村公路安保工程进行改造。
        (二十五)建设公路交通信息发布系统。从2012年起,公安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在全省普通国(省)道统一规划建设公路情报信息板,及时向群众发布交通管制、交通分流、交通事故、安全提示等信息,切实提高普通公路运营、管理、服务水平。
        九、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六)加强交通安全宣传阵地建设。所有运输企业、中小学校、机动车驾驶人培训中心、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事服务窗口等,均需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场所,设置、播放、展示和发放宣传资料,推广交通参与人体验式、互动式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模式。省、市、县公安部门要会同宣传、教育部门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免费刊播制度,完善公益宣传社会化和市场化运行机制。
        (二十七)建立交通安全信息服务和宣传教育平台。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公共媒介,建立交通信息播报、交通资讯发布及信息查询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交通管理新政、服务举措和路况信息。省公安厅会同通信企业建立全省统一的手机短信平台,及时为全省机动车驾驶人提供交通安全信息服务,并接受群众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十、严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二十八)严格追究交通肇事者责任。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者涉嫌危险驾驶的,公安机关要迅速调查取证,对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省、市、县公安机关定期对交通事故依法处理和交通肇事者责任追究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二十九)严格追究运输企业责任。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依法对屡次发生超速、超员等违法违章、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三十)严格追究监管部门责任。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发生1次死亡5-9人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进行挂牌督办,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有针对性的落实整改措施。安监部门要会同检察、公安、监察、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监管部门存在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原则上要追究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较大交通责任事故原则上要追究乡科级领导干部的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