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沿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环境隐患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23 10:58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
关于开展整治沿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
环境隐患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47号  2012年3月23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环保厅、江苏海事局《关于开展整治沿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环境隐患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开展整治沿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环境隐患专项行动方案
省环保厅 江苏海事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长江沿线饮用水源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和《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我省长江沿线开展整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环境隐患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围绕“两个率先”要求,结合深入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程,集中4个月时间,对我省长江沿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等关键环节环境应急防控设施及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进一步强化沿江饮用水环境安全管理,切实解决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出问题,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副省长担任组长,省环保厅、江苏海事局及省安监局、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卫生厅、海洋渔业局参加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排查和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调度、汇总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各地排查和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三、工作内容和重点
        重点围绕沿江饮用水环境应急管理3个关键环节、2个重点方面开展排查整治,建立完善环境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体系。3个环节:危险化学品生产环节、码头仓储环节、水上运输环节。2个方面:防控设施,包括监控预警、应急防控、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装备;管理制度,包括各环节应急预案及编制、修订和演练、应急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
        (一)全面排查沿江化工生产企业
        硬件设施:1.排污口、雨排口设置及规范化管理情况,排污口标志及封堵点标志设置情况,排污口、雨排口闸阀性能;2.事故应急池(或事故罐)设置、容积及按要求空置情况;3.事故泵安装情况及性能;4.根据生产工艺配置的应急物资种类及储量;5.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环节相应的围堰或污水收集设施情况。
        制度落实:1.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情况,包括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主要污染物种类、污染途径,突发事件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等,评估预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及时修订情况;2.预案执行情况,包括应急人员配备、应急值守、信息报送、预案演练情况,以及环境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
        (二)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港口、码头及仓储设施
        硬件设施:1.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与作业品种、作业条件匹配情况;2.作业软管及货物管系性能、定期检查情况、应急切断装置配置情况、软连接超压、爆裂、泄漏报警及应急处置设施配置情况;3.应急物资(围油栏、中和剂、絮凝剂、吸附剂、小艇等)储备情况;4.应急状态下工艺处理应急阀门及标志设置情况。
制度落实:1.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情况,包括港口码头环境风险评估、主要污染物种类、污染途径,突发事件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等,评估预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及时修订情况;2.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包括应急人员配备、应急值守、信息报送、预案演练情况,以及环境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3.《船/岸安全检查表》落实情况。
        (三)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
        硬件设施:1.船舶安全状况,货物装卸作业泵浦、阀门、管道情况;2.残油、货物残液、洗舱水、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收集设施配置情况及污染处置情况;3.水、陆接收处置船舶污水设施情况,与作业船只排污匹配度。
制度落实:1.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建立和执行情况;2.船员安全防污染操作性技能及值班情况;3.《船/岸安全检查表》落实情况;4.船舶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演练情况。
        (四)认真梳理环境突发事件防范应对情况
        硬件设施:1.沿江取水的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确界立标情况;2.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及原水水质自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情况;3.码头、仓储和重点化工企业环境风险监控预警设施建设情况。4.饮用水源地、供水企业应急处理设备配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第二水源、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情况;城市供水企业实验室能力建设情况。
        制度落实:1.饮用水源地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情况,包括水源地风险评估、供水企业制水工艺及应急设施评估、风险源数据库建设,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等,评估预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及时修订情况;2.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包括应急人员配备、应急值守、信息报送、预案演练情况,以及环境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3.部门联动及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情况。
        四、具体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3月下旬-4月中旬)
        各地抓紧针对重点环节开展全面自查,梳理排查制度缺陷,着力排除重大隐患,提出系统整治计划和方案。
自查自纠情况及专项行动阶段性总结于2012年4月20日前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下旬-6月中旬)
        各地对清查出的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全面开展整治。对严重影响饮用水安全的违法、违规企业实施关停搬迁;推进码头、仓储企业配套污染处置设施建设,设置码头、仓储企业风险监控预警点,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完善船舶污水收集、接收和处置措施,推进船岸作业规范化;完善饮用水源地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年底前全部建成水质自动站,与环保部门及供水企业联网,并逐步扩大监测指标范围;对环境风险较高的饮用水源地区域,启动推进落实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工程。集中整治情况于2012年6月20日前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总结阶段(6月下旬-7月下旬)
        在各地认真自查自纠、集中整治的基础上,省政府组成专门工作组,对沿江各市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全面评估专项行动工作进展,并通报检查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制定方案。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的专项行动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部署要求,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切实增强专项行动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加强组织协调。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饮用水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责任,把本次专项行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工,按进度要求将排查整治任务及时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辖区。要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抓好关键措施落实,强化督促检查和重大事项督办。
        (三)形成工作合力。本次专项行动涉及众多行业、领域,相关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环保部门重点抓好水源地监测预警和重点园区、企业环境整治;海事、交通部门重点抓好船舶污染治理及有危险化学品运输、港口(码头)仓储环节隐患整治;安监部门加强对生产、储运等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指导。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做好沿江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警、引清释污、供水保障、源头排查、应急处置、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等工作,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全面提升沿江环境风险防范水平。
        (四)做好信息公开。对政府及各相关部门日常监管、整治工作,要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严重影响饮用水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对媒体关心、群众存疑的工作和事件,要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疏导舆情。
        (五)推进长效治理。不断完善各环节、各层级环境应急预案,确保相互衔接;建立由政府牵头,环保、海事、安监、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港口管理)、水利、卫生和渔业等部门参加的应急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多部门、跨地区协同的环境应急演练;建立完善沿江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指挥协同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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