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海洋综合管理与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22 15:21 字体:[ ]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海洋综合管理与产业
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2〕5号  2012年3月22日

 


各市、县(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
        为了支持我省海洋产业发展,加强海洋综合管理,规范省级海洋综合管理与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海洋综合管理与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省级海洋综合管理与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海洋综合管理与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海洋综合管理与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海洋发展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海域使用金省级分成部分组成,用于支持海洋渔业产业发展、海洋渔业产业公益性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海洋行政综合管理等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 按照《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海洋发展资金执行期限为5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海洋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局共同管理,并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海洋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审核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实施方案,监督项目评审,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绩效评价工作。
        省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是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绩效考评。


第三章 项目立项及资金管理


        第五条 发布指南。每年年初,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厅共同向全省公开发布海洋发展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 项目申报。各有关市、县(市)海洋与渔业、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本辖区的项目申报。海洋与渔业局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省级直属单位的项目申报,由省级直属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直接向省申报,并对项目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项目评审。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专家、拟定项目评审规则,并经省财政厅审定后,共同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八条 项目立项。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局根据项目评审情况择优立项。
        第九条 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根据立项项目下达项目资金。其中:市、县(市)承担的项目,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市、县(市)财政局,并由市、县(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监管;省级单位承担的项目,部门预算单位的省级补助资金直接下达各单位;非部门预算单位的省级补助资金下达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级单位承担的项目,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
        第十条 项目资金可采取县级财政报账、先建后补、国库集中支付等方式,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市、县(市)财政部门会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省级部门预算单位实施的项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非部门预算单位实施的项目,省级补助资金下达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项目性质,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可以采取报账制方式,也可以采取先建后补等方式。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的合法和有效负责。要建立专账,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海洋发展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市、县(市)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对未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违反财务纪律、弄虚作假、挤占项目资金的行为,地方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有权中止项目实施,同级财政部门有权中止资金拨付。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视情况有权终止项目、追回海洋发展资金,并按照《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处罚。


第四章 检查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项目期结束后,对项目进行总结、验收和评价。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1个月内,经所在市、县(市)级海洋与渔业、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省海洋与渔业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相关省辖市海洋与渔业、财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二)项目验收采取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等形式,并由验收组长签字出具项目验收意见。
        (三)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前1个月内,经所在市、县(市)海洋与渔业、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省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厅提出延期申请,并根据项目实际进度提出新实施方案。经批准的,项目按新方案执行;未予批准的,项目仍按原定期限进行执行。未通过验收的,省将要求限期整改或中止项目,并视情况追回海洋发展资金,同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四)项目绩效评价。根据《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规定,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项目承担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发布或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个年度资金预算安排、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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