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03-15 09:09 字体:[ ]

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
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2〕27号  2012年3月15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我省地处江淮沂沭泗流域下游,是全国唯一拥有大江大河大湖大海的省份,水资源相对比较丰沛。但我省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以及气候变化的影响,一些地区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加重、水生态恶化等问题依然突出,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现就我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河湖生态健康为目标,以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为重点,突出需水管理和用水过程监控,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用水总量管理,严格用水效率考核,严格入河湖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率先走出一条具有江苏特色的水资源管理现代化道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全省实现“两个率先”提供水资源支撑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二是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三是坚持政府主导,推进分区分类指导,强化价格调控和公众参与。四是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水资源统一管理。
        (三)目标任务。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600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省用水效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不含火电,下同)降低到11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9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全省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8%以上,水面率稳定在16.9%。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56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23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8以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0%以上,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58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18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2以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河湖生态明显改善。
        二、严格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四)健全完善水资源规划体系。围绕实施《江苏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快编制各级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系规划、节水型社会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供水排水规划、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严格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水资源利用与管理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须编列水资源篇章,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规划评审或组织专题审查;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须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六)强化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各市、县根据省下达的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各取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严格取水户用水计划管理。加强对重要河流断面和湖泊水位、流量监控管理,建立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体系及考核奖惩制度。建立健全水权制度,开展取水权有偿取得和转让试点,积极运用市场机制优化水资源配置。具体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七)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规范取水许可管理,严格新增取水审批,建立健全各级取水许可登记库,全省联网运行。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对产品用水定额或者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用水效率指标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对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不得批准取水。
        (八)加大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力度。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地下水超采区复核,划定地下水禁采、限采范围和地下水位控制红线,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控制取水总量基础上,全面实施地下水位控制,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高于限采水位的区域,按照规划实行科学有序开采;对已经接近或者达到限采水位的区域,严格控制新凿井和地下水开采量;对已经低于禁采水位的区域,禁止新凿井,并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压缩地下水开采量,直至地下水位恢复。建设地源热泵系统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报有权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强化地下水源地保护,防治地下水污染。组织实施南水北调东线受水区和沿海地区地下水压采,逐步削减地下水开采量。加强沿海等地下水重点开采区地下水动态、地面沉降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监测网络。
        (九)推进水资源有偿使用。合理调整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大幅度提高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开征矿坑排水、建筑疏干排水等水资源费,严格执行自来水厂取水按取水量扣除15%管网漏损率征收水资源费政策。制定出台再生水价格标准。超计划用水的,按规定征收超计划用水水资源费,并纳入水资源费统一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者停征水资源费(包括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基金),地方擅自出台的减免、缓征或停征政策,必须限期清理,确保应收尽收。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平调、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十)实行水资源统一调度。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严格水资源统一调度制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专业调度应当服从区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地方、部门等必须严格执行。自来水厂、电厂等年取用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须安装取水远程监控系统,与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新增许可取水均须安装计量设施,接入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三、严格落实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十一)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机制。全面推进市、县节水型社会建设,深入开展节水型载体创建,加强节水型社会创建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考核,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基本实现节水型社会建设目标。
        (十二)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和节水技术改造。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和考核。把用水定额作为编制用水计划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及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的用水定额进行修订,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加强灌区节水改造,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建立节水农业示范区,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组织开展工业园区和企业取排水规范化整治,推广园区串联用水和企业中水回用、废污水“零排放”等节水技术。积极开展城市生活和服务业节水,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施及产品,大力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强化供水企业管网维护改造,降低管网漏损率和供水产销差率,限期达到国家要求。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海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十三)强化对用水大户的监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对涉及饮用水源地、重点水污染防治区和用水基数较大的项目,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估后,作为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设计、施工等手续的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实施和竣工验收。建立重点用水户监控制度,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强化对用水过程的监控管理,组织开展用水户等级评比,出台相关激励政策,鼓励用水户提高节水水平。建立定期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审计制度,重点用水户每2年开展1次,其他用水户每4年开展1次。
        (十四)建立用水效率考核激励机制。制定区域以及重点工业行业、服务业用水效率控制标准和考核办法,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和用水单位用水效率考核的依据。区域整体用水效率低于最低标准的,不得新增取水量;用水户用水效率低于最低标准的,依法核减取水量;用水产品和工艺不符合节水要求的,依法核减用水计划指标。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产品。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节水项目税费减免规定,对节水型产品和节水型器具给予扶持。探索建立农业节水奖励机制。
        四、严格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十五)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纳污总量控制评价体系,制定出台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全面强化水功能区管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2012年年底前提出省级重点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意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2013年年底前提出市、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意见。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纳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规定的目标要求制定逐年削减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各级水文部门要加强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及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监测成果作为检查考核水功能区的依据。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有排污口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审批入河湖排污口和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十六)加大饮用水源地保护力度。建立饮用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适时公布和更新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名录。依照有关规定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组织开展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按照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建设标准和时序进度要求,限期完成建设任务。以水源地为单元,按照“一地一策”要求,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因地制宜开展备用水源地建设。建立和完善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发布水源地水文情报预报。推进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和公布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落实相关管理措施。
        (十七)加强河湖水域、岸线和滩地管理。加快“南水北调”、“江水东引”、“引江济太”等主要输水干线清水通道建设。其他区域性承担水资源调配任务的河湖,按照清水通道要求,加强管理、严格保护。国土开发、城镇建设、工农业生产应当优先保护河湖水域,确保合理的水面率,促进水生态良性循环。从严控制河湖水域占用,确需使用水域的,按照“占补平衡”原则,编制水域等效替代方案,报有权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岸线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流域和区域防洪以及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明确开发利用控制条件和保护措施,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并公布评价结果。
        五、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工作负总责。省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市和重点县(市、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河湖生态保护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工作。
        (十九)健全监控体系。抓紧制定水资源监测、用水计量系统计量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市、县边界等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水质、水量、水位监测能力建设,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有关市、县用水总量和水污染防治实施情况的依据。加快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三条红线”控制监测网络和评价指标体系。
        (二十)加大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改造与载体建设、地下水超采区治理、饮用水源地及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一)推进依法监督。健全完善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提请审议出台全省节约用水条例、地下水管理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严格水资源执法管理,严肃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资源管理秩序。加强执法监督,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不力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予以督促落实。强化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明确市、县水资源和节水管理机构,充分发挥乡镇水利(务)站功能作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组织制定水资源管理现代化指标体系,2020年前,以县(市)为单位实现水资源管理现代化。
        (二十二)强化宣传教育。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将水资源和节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对在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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